『壹』 淮南矿务局最新规定退休年龄是多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贰』 淮南市职工医保要交多少年就可以了
法律分析: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待遇。达到退休年龄,没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需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叁』 淮南矿业集团员工退休问题
哎,LZ,估计是这样的,不知道你父亲是地面的还是井下的,要到六十周岁退休的肯定是地面岗的,因为55周岁退休的是在井下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井下岗位工人,你父亲肯定达不到这点要求。
但是如果有疑问可以去查档案,到矿业公司人事部门去查底根,查这几十年来工作的岗位和变动经历,档案上都是有的。
如果查到了,是井下岗位并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他是肯定给退休的(因为他没必要没事找事),他要是不给退得话,可以到淮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去仲裁的,只要证据确凿,肯定能成功的。
现在关键是要找到你父亲工作井下工作的证据,但是你现在这个情况,找到的可能性真不高。。。
内养的工资低,希望LZ能成功,毕竟煤矿行业不好干,能早休就早点休吧~
『肆』 淮南社保局想问—下淮南纺织厂男职工退休多少年龄
问社保局建议直接114查号打电话问,非要网上问可以上淮南市民心回声网去发问。百答度估计很难准确的回答你这个。给你个国家标准 先自己参考下吧。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对于从事井下、高温等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规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规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
『伍』 淮南矿业集团职工退休标准55岁
摘要 亲您好 一,管理岗
『陆』 淮南市协保人员退休年龄
职工达定退休龄养保险缴费限累计满15(1998前始参保缴费缴费满10)即按月领取养版金男职工累计权缴费满25职工累计缴费满20退休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职工达退休龄缴费满15达退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条件性补缴医疗保险费相应缴费限(男25、20)即退休享受医疗保险待
『柒』 安徽省淮南矿业集团职工退休年龄是按身份证年龄还是按参加工作时的原始档案为准
你好,安徽省淮南矿业集团的职工退休的年龄是以身份证上的年龄为准的。他在这个单位参加工作的工龄是按照参加工作时的原始档案为准。
『捌』 自己交的社保淮南多大可以领退休工资
1、国家法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玖』 安徽淮南个人交社保女的多大退休
根据1978年6月国来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源、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