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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2-06-24 06:21:39

A.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此种情况下不是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终止劳动合同。专

1、劳动者需要按《离属职员工交接手续表》《工作交接明细表》和《物品交接单》内容依次交接,财务部结清借款后,经交接双方和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接工作方视为完成。
2、工资中涉及保险,人力资源部同财务部办理保险清算,进行保险减员手续。
3、人力资源部统计其本月考勤,报上级领导批示,到工资结算日发放劳动者的工资。
4、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给劳动者开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劳动者到下一个新单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规大单位,一般都会要求出具的,有备无患。

B. 如何与已到退休年龄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待遇,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用人单位通知员工在最后工作日按照公司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鉴于二者的法律位阶,后一规定应是对前一规定的补充。即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未办理养老保险却已达到退休年龄员工的劳动关系终止问题作出了补充规定,员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

(2)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扩展阅读:

《广东省高院、劳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国人大网-劳动合同法

垫江人大常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大律师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常熟市人民政府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江苏人社-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C. 到退休年龄是否需要写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不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到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就自动终止了劳动合同。 当然你可以提示一下用人单位,给你办理退休手续。

D. 员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提前一个月下达退休通知单终止劳动合同

员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法律并未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下达退休通知单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 员工到了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员工到了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并不必然终止。据劳动法法理,该条规定一方面赋予劳动者以主张权利到龄退休享受“退休福利”的依据,另一方面赋予用人单位人事自主权杜绝到龄该退者“占”而不退的依据。由此可见,该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兼具权利和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愿意主动履行义务,放弃要求劳动者按龄退休权利,且劳动者也不主张退休权,法律就应该维持双方劳动合同效力。
中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应当明确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否则视为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F. 职工满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和他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怎么打

职工满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和劳动者是“终止”,不是“解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G. 满60岁, 公司突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说已到退休年龄, 不必给补偿金,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是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并协助其办理退休手续。这种情况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注意,这里用的是终止而不是解除,也就是说,在劳动者六十周岁时,单位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关系,也可以继续劳动关系,公司如果终止了,则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如果没有终止而选择继续履约的,则劳动合同和关系依然存在,一旦单位解除,则需要支付赔偿金。
也即是说,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单位有一次选择权,当然,如果劳动者社保缴费满15年的,则只要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关系就终止了,如果未满15年,无法办理退休的,单位仍有一次选择权,这个是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退下来后可以选择自行延迟缴费到够15年为止,也可以将社保转为城乡居民养老办理退休。

H. 到退休年龄是否需要写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您好,不需要写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到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就自动终止了劳动合同。 当然你可以提示一下用人单位,给你办理退休手续。

I. 辞退超过退休年龄员工的文件怎么写

直接出具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劳动合同,不需要出具文件,直接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书(或通知书)》,载明原劳动合同号及期限等简况,现因为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即可。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通知书)》应送达职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J.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未签收,它也有效。如果经过法定经济性裁员程序,应支付一倍经济补偿金,即一个半月工资,再加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如果没有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即3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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