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过了退休年龄发生“工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的,在工作中受到工伤,继续按劳动关系处理,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B. 退休的能否认定工伤
法律分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职业伤害应可以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C. 超过退休年龄能否认定工伤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D. 江苏工伤保险条例中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回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答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伤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一、如果该受伤的劳动者为农民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答复》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第二、如果该受伤的劳动者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体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第三、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用人单位以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第四、如果该受伤的劳动者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体金的,其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按照劳务关系进行处理,那么其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则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F. 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不可以申请工伤。如果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的,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不能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无法进行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G. 江苏省超过退休年龄可以认定完工伤吗
超过退休年龄是不可以购买工伤保险的,所以也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可以向工作单位要求相应赔偿。
H. 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工伤如何处理(《江苏省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符合享回受一次性工伤答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因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
从立法目的来看,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丧失的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工伤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已不具备再就业的法定条件。
I. 江苏女性多大年龄不能认定工伤
在我国年满50周岁的女职工应当退休,退休职工是无法购买工伤保险的,所以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女职工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伤者可以直接申请司法鉴定,然后到法院发起诉讼,要求雇主支付身体损害赔偿。(具体问题可以拨打12333咨询工作人员)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