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青海省西宁市退休职工养老金如何计算
退休金的计算公式养老金计算公式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高限为3。
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
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况且,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领取得越多,相对于交费来说,肯定更加划算。例如:
根据上述公式,假定男职工在60岁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15×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15×1%=12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40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40×1%=12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40×1%=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40×1%=3200元
个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平均缴费指数就是去年你按1000基数缴纳,而社会当年平均工资2000那你的当年指数就是0.5,把每年的算出来平均,很容易,到时候你自己都可以计算多少养老退休金的.关键是你要知道自己的单位是按照什么基数给你缴纳的,就容易算了。另外网络上搜索个养老金计算器吧,那个算着方便。
② 青海省退休金如何计算 本人1978年工作,一直在参保,今年退休能领多少退休金谢谢!
退休金是指养来老保险金自,计算方式如下:
一、个人社会养老保险计算公式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注释】参加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注释】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三、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③ 跪求!青海省企业退休金计算方法拜托各位.
如果你确实是1975年参加工作的话,跪求实在担当不起,1975年我还没有出生,呵呵。
我找到青海退休养老金的发放及计算方法的通知,你可以根据你的实际情况自己做计算。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青海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1998]78号)的规定,现将《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与青政[1998]78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9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职工,从批准退休之次月起按下列公式计发基本养老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
职工退休时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州、地、市,以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下同)。
——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120
——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1995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办法为:以职工本人1994年至退休上年的历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与其同一年当地或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比率的平均值,乘以退休上年当地或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公式为: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4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1994年当地或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995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1995年当地或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996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1996年当地或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n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n年当地或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n-1993)}×n年当地或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n指职工退休上年年份)
——调节金:近几年退休的人员中,按新办法(青政[1998]78号文规定,即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项之和)计算的养老金如低于老办法(即青政[1996]4号文规定的1998年底前退休人员的计发办法,其中个人帐户储存额计算到1998年底)计发的养老金,按低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增设调节金。随着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增加,调节金将逐步冲销。
因某种原因单位和个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缴;未补缴的,在计算调节金时,每累计欠缴一年,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比例相应降低一个百分点。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不超过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10%;超过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10%的,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10%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示例一: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
某职工,1964年参加工作,1999年退休,其间1994、1995、1996、1997、1998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为375、450、486、535、525元,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415、479、557、590、630元;假设该职工退休时上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那么,该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375/415+450/479+486/557+535/590+525/630]÷5]×630=560.7(元)
示例二:月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1.甲职工,1964年12月参加工作,1995年底的月基本(标准)工资为419元,各项补贴67元,1999年6月退休,个人帐户储存额为2773元,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经计算为560.7元。该职工退休时工龄为34年另7个月,1995年12月31日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31年另1个月,1998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预计为630元(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1)按青政[1998]78号文规定的新办法计算:
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630×20%=126(元/月)
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120=2773÷120=23.11(元/月)
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1995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560.7×1.4%×31.08=243.97(元/月)
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126+23.11+243.97=393.08(元/月)
(2)按青政[1996]4号文规定的1998年底前退休人员计发办法计算:
1995年底基本(标准)工资×退休费比例+各项补贴+1998年底个人帐户储存额÷120=419×95%+67+20.08=485.13(元/月)
新办法比老办法低92.05元/月,该职工基本养老金在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92.05元/月的调节金,即: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126+23.11+243.97+92.05=485.13(元/月)。
2.乙职工,1968年6月参加工作,1995年底的月基本工资为465元,各项补贴64元,2003年6月退休,个人帐户储存额为6700元,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经计算为772元。该职工退休时工龄为35年另1个月,1995年12月31日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27年另7个月,202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预计为765元(假定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1)按青政[1998]78号文规定的新办法计算:
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765×20%=153(元/月)
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120=6700÷120=55.83(元/月)
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1995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772×1.4%×27.58=298(元/月)
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153+55.83+298=506.83(元/月)
(2)按青政[1996]4号文规定的1998年底前退休人员计发办法计算:
1995年底基本工资(标准)工资×退休费比例+各项补贴+1998年底个人帐户储存额÷120=465×100%+64+22=551(元/月)
新办法比老办法低44.17元/月,该职工基本养老金在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44.17元/月的调节金,即: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153+55.83+298+44.17=551(元/月)
④ 青海省2019年退休时按照多少的平均工资计算
按照青海省2019年公布的2018年平均工资计算
谢谢你的提问
⑤ 青海省工伤退休一至四级工资多少
2016青岛工伤赔偿流程办法及材料
(一)青岛市工伤保险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青岛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青岛市工伤保险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青岛市工伤保险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青岛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青岛市工伤保险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青岛市工伤保险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青岛市工伤保险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青岛市工伤保险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青岛市工伤保险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青岛市工伤保险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青岛市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青岛市工伤保险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 青岛市工伤保险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 青岛市工伤保险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青岛市工伤保险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青岛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5年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28844元*20倍=576880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⑥ 青海退休人员工资调整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最近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挂钩调整体现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目前,青海省政府正在按照这个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预计调整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但都从2016年1月开始补发。
⑦ 2016年退休工资调整最新消息青海省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最近刚刚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挂钩调整体现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
接下来,青海省政府将会按照这个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估计正式调整提高退休金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不过都是会从2016年1月份开始补发的。
⑧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退休平均工资多少钱
2200元左右。
⑨ 2016年青海省企业退休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怎样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个人缴费前,经过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的连续工龄,包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如军龄、知青工龄等。
根据《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青劳社厅发〔2006〕59号)规定,青海省企业退休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如下:
过渡性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2]×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4%。
国务院
《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发[1995]6号
附件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二
一、基木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 年限。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青劳社厅发〔2006〕59号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按第二条规定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一)过渡性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2]×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4%。
(二)调节金月计发标准,2006年统一为150元,以后每年递
减15元,直至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