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于7月日印发《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对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惠及全省800余万退休人员。
1.2019年12月31日前,对于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则再增加100元;
2.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应再增加5元;
3.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也就是这之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2500元的退休(职)人员,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将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增加到了2500元。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可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应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和关怀,直接关系很多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
② 辽宁省退休人员涨工资细则
法律分析: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一、调整范围。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③ 辽宁省退休人员2021年涨工资细则
从省人社厅获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出台,标志着我省养老金“并轨”方案落地。辽宁省将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设立10年过渡期,确保“中人”(改革以前已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过渡期内“中人”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立足省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此次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对于应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拓展资料】基本养老金计发办
(一)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二)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为: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 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后退休的工作人员执行新办法。
(三)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四)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④ 辽宁退休人员2022怎样涨工资细则
法律分析:缴费年限调整,是每满一年增加基本养老金一元。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人员,超出15年的部分,每年再增加一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这种调整方式实际上是告诉我们,最好不要缴费15年就立即停缴。缴费时间越长,未来增加的养老金也越高。而且如果我们有一个零头,比如15年01个月,实际上按照缴费年限调整的时候就按照16年计算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⑤ 辽宁省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方案
法律分析:辽宁省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方案主要为: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4元;工龄挂钩调整:每年工龄增加1元,超过15年的部分再增加一元;养老金挂钩调整:按照每位退休老人2020年12月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0.6%;高龄老人倾斜照顾调整:年满70周岁算高龄老人,其中70-79周岁,额外增加45元;80周岁以上的退休老人,额外增加90元;偏远艰苦地区:额外增加5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照上述方案调整,若是调整后还低于辽宁省平均水平,那么则直接涨到平均水平。
法律依据:《辽宁省2021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调整办法和标准 定额调整,仍按照退休时间先后划分为5档。挂钩调整,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再按照本人2019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0.8%增加基本养老金。
另外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对下列群体进行倾斜调整:
1.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2500元的退休(职)人员,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增加到2500元。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⑥ 辽宁省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调整后你的能上涨多少
一、定额调整:1.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65元;2. 1949年1月至9月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3. 1949年10月至1953年12月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4. 195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参加工作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50元;5. 2017年1月至12月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二、挂钩调整:1. 退休(职)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养老金1元;2.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7年12月领取的养老金为基数,按0.8%的比例增加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1. 2017年12月底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2. 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⑦ 我是辽宁省的1969年退休的今年养老金能涨多少钱
你是69年退休的,你已经退休了50多年了,正常的情况下,50或者60退休,你现在100多岁了
你挺厉害的,退休金应该过万了吧?
⑧ 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细则
法律分析:2021年辽宁省退休人员工资进行定额调整,统一增加54元。在挂钩调整方面,与缴费年限挂钩,跟去年的细则是一样的,还是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元,其中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一年再增加1元。在倾斜调整方面,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进行倾斜照顾。其中,高龄退休人员在2020年底前年满70岁不满80岁,多涨45元;80岁及以上高龄退休人员多涨90元。高龄退休人员今年享受的倾斜调整金额比去年的50元、100元有所降低了。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以多涨5元,跟去年一样的金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一)符合第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