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云南企业养老保险计算公式
养老金领取计算方法: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年龄不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的计发月数要比正常退休的多。
病退人员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上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20%+95年底前推算存储额本息/120+调节金)*(1-提前年限*2%)
正常退休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全国是一样的,但病退各省、市、区有一定区别,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以当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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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我们云南省2020年5月份退休现在9月份怎么还不犮养老金
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怎么计算?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是三部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比例))〕÷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是国务院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等因素,做了统一规定。例:50岁195个月、60岁139个月。)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实施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3%×平均指数(青岛建账时间是1994年10月,北京1992年10月开始,上海1993年1月1日开始)
你的养老金真的只有这些钱吗?错!
实际上统筹地区的还会给退休人员支付物价、水价、电费、开放城市、驻岛、高原、职称、劳模等各种各样的补贴。西藏退休人员工资为啥那么高,可能有这类原因。这些也几十上百块一月。而且每年冬季前,青岛都有1700的取暖费,山西3360元。
还有其他的吗?有,你拿不到就是了。
退休职工死亡后,家属可以领取的待遇有以下四项。
1、丧葬费:青岛是1000元,北京是5000元,各地有差异。
2、死亡抚恤金:青岛是10个月社平工资,2017年49100元。北京是20个月的退休工资,各人不同,人均达7万余元。其它各地也略有不同。
3、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全部余额(含结余利息)。跟计发月数有关,已经领取的个人账户部分要减去。
4、如果无劳动能力家属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可以做遗属待遇申请,每月也有400-500元的社保补助。
㈢ 云南养老金上调细则
法律分析:调整如下:
1、定额调整为,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70元基本养老金。
2、挂钩调整为,企业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1、3元。在上述基础上,再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不含取暖补贴)的1、6%增加。
年12月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人员,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此项增加额。
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等特殊人群适当倾斜。截止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35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2021年云南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全文
㈣ 2021年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工资
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1792元
㈤ 云南养老金上调,2021云南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计算
云南省养老金上调的2021年养老金调整计划,早已于6月底发布并曾经施行到位了。
以上仅仅是针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曾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退休待遇的老人。
关于今年办理退休的老人,实践上要依照云南省的养老金计算公式计算养老金,运用的是2021年的养老金计发基数。没有增长养老金,其实也不会吃亏。不过暂时2021年的养老金计发基数没有发布,还需求再等等,到时分会补发差额的。
㈥ 云南省实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用人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省级统筹。第五条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现低于或者高于本企业职工月工资总额20%的,应当逐步过渡到位,具体过渡比例和年限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确定。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现确定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并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逐步过渡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雇主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本人负担。雇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现确定为雇主缴纳14%,雇员缴纳4%,雇员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并相应降低雇主缴费比例的一个百分点,逐步过渡到雇主缴纳10%,雇员缴纳8%。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的个人缴费比例,按当年个人缴费比例确定。
从业人员退休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六条用人单位在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必须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如实申报从业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七条企业职工个人以全部月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企业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高于本、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低于本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缴,具体征管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和省地方税务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扣除。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十条地、州、市应当从1997年12月31日前历年结余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数人均140元一次性上缴省社会保险机构,作为省级统筹的启动资金。第十一条省、地、县三级财政对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机构按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工资的11%记入。具体记入下列内容:
(一)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记入部分;
(四)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五)1995年9月30日前,国家和省规定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失业或者服刑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正常计息;重新就业后,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四条从业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条件:
(一)达到下列退休年龄: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的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累计工作年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由指定医院提供诊断证明书,经县(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第十五条符合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依照下列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一)1995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由月基础养老金和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月基础养老金=从业人员退休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2.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特殊工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本规定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月基础养老金和月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照下列规定增加月过渡性养老金、月过渡性调节金:
1.月过渡性养老金=从业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1995年9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2.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三项之和低于1998年3月31日按省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的计发办法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的,增发过渡性调节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三)本规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离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