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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退休年龄

发布时间:2022-05-23 11:04:12

❶ 总支下设的小支部书记年龄达到存在退休吗

楼主的问题中,党内职务和工作到龄退休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党内职务,目前没有退休的规定。
工作中劳动者年龄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
一般情况下,当担任党内职务的党员因为年龄到线退休的,也会同时辞去自己担任的党内职务。因为不在原岗位工作了,继续担当该岗位或者该部门的党内职务是不合适的。所以,退休是到龄以后的行政行为,党内职务随退休辞去或者自然免除是一种习惯做法。

❷ 中组部对干部退休年龄的认定

不论是干部还是工人,退休年龄的认定, 都是按照档案最先记载的为准。

❸ 大队书记什么时候退休

男60周岁,女55周岁。工龄满3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据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龄满20年的,也可以提前退休! 正省部级领导可以延长到65岁。
如果不是党内组织推选的,而是村民自己推选的,则不存在退休问题。我认为如果在村党支部书记在不能继续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以由村民代表向乡镇领导提出建议,考虑换人的。

❹ 党内七上八下退休规则

法律分析:“七上八下”的退休制度是指新一届的党代会召开时,年龄在67岁(包括67岁)以下的人才有资格成为新一届政治局成员;年龄超过67岁的人,不管你水平如何,一律退休的制度。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❺ 村委书记和村长有退休年龄吗

村委书记和村长不在编制,没有规定具体退休年龄。

❻ 大学里的书记到了60为何还不退

因为《劳动法》里并没有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退休年龄是由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性法规所规定的。。
比如:《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的命令》(1955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7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等等。
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为例,其中关于退休年龄是这样规定的: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工人、职员年满六十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下同)满二十年的;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的。
拓展:
大学的学院书记就是学院的(中国共产党)党委书记,这是党内的职务,级别一般都是正处级。985高校及副大军区级的国防科技大学等32所高校的校长或书记为副部级的级别,其余的一本院校和二本院校,包括211高校校长或书记级别是厅局级。

❼ 村书记60多岁了,为何还不退还要做一辈子不成吗

这是什么观点?
在党内没有任何一条规定禁止60岁的人当选农村党支部书记。
放眼世界,美国总统特朗普1946年出生,2016年当选美国总统,时年70岁
因此,仅就年龄而言,60岁也好、70岁也罢,并不是不能当选的障碍。

❽ 符合什么条件村党支部书记才能退休

村党支部书记的产生应通过党组织“两推一选”的程序产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对村支专部书记的任职年属龄未作具体的规定。如果村党支部书记是经党内组织“两推一选”程序投票产生的,则他的续任是组织合法推荐的结果。就可以按照《公务员法》干部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工龄满3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据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龄满20年的,也可以提前退休, 正省部级领导可以延长到65岁。
如果不是党内组织推选的,而是村民自己推选的,则不存在退休问题。我认为如果在村党支部书记在不能继续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以由村民代表向乡镇领导提出建议,考虑换人的。

❾ 桃源县双溪口乡康少兵乡长你好:我想问一下,村支部书记多少岁退休

村党支部书记的产生应通过党组织“两推一选”的程序产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对村支部书记的任职年龄未作具体的规定。如果村党支部书记是经党内组织“两推一选”程序投票产生的,则他的续任是组织合法推荐的结果。就可以按照《公务员法》干部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工龄满3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据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龄满20年的,也可以提前退休! 正省部级领导可以延长到65岁。 如果不是党内组织推选的,而是村民自己推选的,则不存在退休问题。我认为如果在村党支部书记在不能继续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以由村民代表向乡镇领导提出建议,考虑换人的。

❿ 关于离休的时间规定

离休干部待遇有什么

离休后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另外,对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有关生活待遇,都有相应规定。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工作单位列入预算。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项目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1、特殊贡献待遇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
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
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78]104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83]141号)
2、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
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
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上述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体确定。(劳人科 [1983]153号)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满60周岁,并于1983年9月1日前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放。
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自1986年2月起计算。(国发[1986]26号)

离休干部相关社会福利

1、住房。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建房问题,接受安置地区应积极予以落实。建房费用应按规定的建筑面积和接受安置地区制定的每平方米造价标准合理计价,不得超过当地规定多要建房费。
2、参观。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的活动,应就地、就近安排,注意勤俭节约。跨省参观应适当控制,一律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批准,由省级老干部工作部门统一组织,并事先征得所去地方的省级老干部工作部门同意,否则不要前往。跨省参观,每年一般只限于组织一批,人数不宜过多,参观时间不宜过长。地、县级单位一律不得组织跨省参观。
参观活动的经费开支一律按规定报销。凡个人自行外出的,费用自理。
3、医疗。在离休干部看病难、住院难的地方和部门,要认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离休干部应在当地就医;当地医治不了而必须转外地诊治的,要按照卫生部门的规定办理医疗手续。不能违反规定多带陪护人员。病愈后应及时出院,不能以治病为名进行旅游或长期在大中城市宾馆、招待所留住。
4、用车。离休干部的配车、用车,要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原配有专车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如本人自愿,可将专车组成为老干部服务的车队,统一调度。高级干部原未配专车的,离休后不再固定专车,但要保证用车。

离休干部待遇最新规定

一、增加离休干部离休金
根据文件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离休干部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厅局级正职900,厅局级副职750,县处级正职600,县处级副职500,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8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增加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
(一)根据文件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给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简称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按400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根据兵团文件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按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简称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
此次调整,建国前老工人按当地机关事业退休高级工标准增加。其中,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39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72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23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89元,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510元。
增加离休干部离休金及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养老金体现了兵团党委对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的关怀,此项工作将在12月底前全部调整及补发到位。
(1)凡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要负责将他们编入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独建立离休、退休干部党支部或干休所支部。有的居住地离原单位较远,党组织可根据情况,将他们另编党小组或支部,由党委指派专人负责联系;也可与居住地的街道党委联系,平时在街道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定期回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党员和退职干部,可仍在街道(或农村大队)的党组织,由街道(或农村大队)的党组织负责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易地安置的党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出,由接受安置地区的党组织负责安排和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
(4)离休、退休、退职党员同志,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出外时间较长的(比如六个月以上),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负责给他们开写党员证明信件,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受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5)对于那些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离退休干部,不要勉强地要求他们参加会议活动,党委、支部或小组要满腔热情地予以关心和照顾,应指定党员负责进行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的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6)离休、退休、退职党员较多的地区或单位,为使这些党员及时看到文件或听到文件的传达,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发一部分文件,作为专用,由专人负责保管;
(7)安排党员离退休干部的组织生活和社会活动,要照顾他们的身体情况,不宜过多。

三、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国企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的条件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文件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
11、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

离休干部与退休干部有什么区别

1、面向的对象不同
离休就是“离职休养”,面向的是建国前参加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而退休面向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基层干部。
2、享受的待遇不同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离休干部还有生活补贴,医疗待遇上也是实报实销;
而现在退休要想领取养老金、享受医疗待遇,必须参保缴费满足相应的条件,养老保险要累计缴满15年,医保要缴满20年或25年。
3、年龄的条件不同
离休老干部离休的年龄因为职务的不同而不同,正省级干部为65岁,副省级及以下干部为60周岁,其中女性处级以下干部为55周岁。
现行退休年龄是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相关问题】

一、离休干部遗孀有什么待遇?
【答】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政干[2012]317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离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遗孀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离休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级别,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1300元,师职1400元,军职1500元。
已故离休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600元。
离休干部遗孀有固定工资收入,其收入总额低于上述标准的,补足差额部分。
离休干部遗属中,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仍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和经批准投靠离休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

二、离休干部死亡抚恤金中工资的标准是什么?
【答】抚恤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
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正常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前基本工资离退休费。
离休金中的国标部分,也就是死亡当月工资内去掉护理费、住房租金补贴、生活补贴、交通费、电话费之后剩下的部分为基数,发20个月。
这是国家的规定,也可能在执行中会有一些因为津补贴而带来的小改动,比如,上面的基数加1000作为抚恤金计算基数,再算20个月。

三、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有上限吗?
【答】离休干部看病实报实销,退休干部,正部级所有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现在副部级医疗待遇人员的药品费用基本也全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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