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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退休金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22-05-20 17:14:10

㈠ 社保局违法侵犯公民合法退休待遇多年反而受到行政诉讼法的保护法院根据诉讼期郊起过合理吗难道公民

时效是自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日起算的吧,是否自己确知受侵犯而未在诉讼时效内起诉?

㈡ 有关社保争议欠发养老金的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是多少

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5条的规定版预交案件受理费。权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收费: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

在此收费幅度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制定具体标准,并报最

高人民法院备案。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即:

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原告应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法院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㈢ 交了社保15年社保到了退休年龄,社保局不办理行政诉讼能胜算吗

社保局总会告诉你不能办的原因。因为原因确实存在,你即使行政诉讼,赢得可能性很小。

㈣ 社保行政诉讼的时间是几年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期限是六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㈤ 退休职工对领取的退休金有异议怎么办

首先,现在计算每个环节上卡的特别紧,大概也需要四到五个月的时间,对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来说,是按照你退休执行的那个月开始补发的,对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话,是在前面正常的到账划账之后,就进行待遇计算了,对于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还需要做一个职业年金虚账坐实,因为这部分资金是只有退休人员退休的时候,单位有退休人员的时候,才能跟财政申请去拨付坐实的

其次,正常办理完成退休以后,实际上真正发放退休金的这个时间是从第2个月开始才给你发,比如说你是从3月份办理退休的,实际上你的养老金待遇是从4月份才开始领取,当月的这个退休金他不可能当月发放给你,所以说还要等到第2个月才能发放,也就是说你3月份退休,那么你4月份才第1个月领取养老金,4月份的养老金可能就要等到5月份才能够领取,而且很多地区在发放养老金的时候,都是在月底之前才会发放,也就是说在每个月30号之前才会发放到位,所以可能你的生日是每个月的上旬,那么你在上旬就办理退休了,到你现在为止可能已经过了两个月没有拿到退休金也是很正常的,可能再多等几天到30号以后就发放到位了

㈥ 为办理退休手续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人社局还是社保所

如果社保中心为被告,可以把用人单位作出第三人,一并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进行审查。

㈦ 行政机关没有发放社会保险金可以起诉吗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几年了不给我办理退休手续,我能进行行政诉讼吗

如果你达到了退休年龄,而且符合退休的条件。他们不办理,你当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㈨ 补缴社保行政诉讼期间到了退休年龄怎么办

不叫社保行政诉讼期到了退休年龄怎么办你首先在?行刑事诉讼期间将补缴的社保全部补齐。而之后。宿松期。期间到了退休年龄,怎么办?那么由法院来裁决。和以及劳动部门裁决的指令执行。

㈩ 刚办理完退休,但对单位缴的社保有异议,还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不包括工伤保险基金补偿,但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的应当包括在内。
劳动争议仲裁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工伤保险基金应当赔偿的金额,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一般都会依法支付,劳动争议仲裁没有管辖权。工伤职工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基金赔付金额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也由用人单位支付,领域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在申请仲裁时应当一并主张。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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