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军休干部每年增资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
1、2010年1月起,中心财务将各军休干部的定期增资进行了调整。
2、退休时按照比例领取退休金的军休干部,1月份暂按全额增加定期增资,2月份再予调整。为提高军休干部及遗属生活待遇,体现党和国家对军休干部的关爱,民政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费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等文件。5月12日,省民政厅及时下拨了军休干部和遗属调资经费。我局和全市各军休单位高度重视,在经费下拨之前,即有序展开军休干部及遗属增资准备工作,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准确了解和掌握调标政策,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增资工作有效完成。优抚安置和双拥工作处将每个军休干部身份、行政级别、入伍时间、离退休时间、军龄、退休费计发比例、增加离退休费、增加革命时期离退休费、13个月工资增资、生活补贴、年度定期增资金额等明细制成表格,下发至各单位,及时解答和处理调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计财处认真核算军休人员工资标准,并努力协调增资所需金额保障经费。目前,增资经费已足额入拨至各军休单位,全市军休干部及遗属将于近日享受到调整后的新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三十七条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官按照规定离职培训、休假、治病疗养以及免职待分配期间,工资照发。
2. 军衔工资分几档职务工资分几级
军衔制来了,主导思想是“前慢后快中间稳”,“少校可逐月,中校可退休,上校有保障”。
新的军官制度,军衔和以前变化不大,依然是三等十个军衔,三等为将官、校官、尉官。将军为少将、中将、上将、(一级上将:无军衔)
校官为:少校、中校、上校、大校
尉官为:少尉、中尉、上尉、(准尉:军校学员)。
参照地方公务员职务标准和等级,军官明确划分为19级工资标准,从低到高依次为19级、18级、17级……2级、1级。
一个军衔(相当于地方的一个职务)可以对应多个级别区间。
举个例子:
军校大学本科毕业学员4年毕业,通常授予少尉18级,毕业分配主动到艰苦地区的,可以授少尉17级。
大学专科毕业(提干),授予少尉19级(最低军衔、最低级别)。
硕士研究毕业,授予中尉17级。
副连长、副指导员、副连职参谋,通常中尉18级至15级。
连长指导员:上尉17级至14级。(一杠3星)
副营长(股长、副营职参谋干事):少校16级-12级。
营长教导员(旅科长): 少校16级至12级。
副团长副政委旅副参谋长:中校13级至10级。
团长政委副旅长等:上校11级至8级 (二杠3星)
师级副职(旅长旅政委):大校9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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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级部队主官:大校8级7级 (两杠4星)
副军长、省军区副司令员:少将7级
军长、军政委、省军区司令员:少将6级
战区副职:中将5级
战区主官:上将4级
军委委员:上将3级
军委副主席:上将2级
军委主席:1级
总之,以后现役军官将参照地方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情况,决定工资、住房、医疗、办公用房、差旅报销级别和日常开支标准等等。军衔和级别也将参照地方,2年一级5年一档(当然在职务顺利调整的前提下),定期调整工资和住房以及经济和其他各种待遇。
3. 军休退休干部2021年涨工资吗
法律分析: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教护龄津贴: 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法律依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
(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4. 军人退休金
你的提问太宽泛和模糊了。最高级别的军人就没有退休,只有离休。同时根据他入伍和参加革命的时间不同、级别不同、年限不同、军兵种不同、位置不同等等,都是不同的。
5. 部队退休干部的退休工资调整
部队退休干部的工资进行了下列调整:对于因年老、积劳成疾退休的干部,其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其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作为退休的生活费;在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其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在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则依法按其军龄来发放等。
【法律依据】
《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干部退休后,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
(一)因年老、积劳成疾退休的干部: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发给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军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军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军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军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
6. 军队离休干部待遇有哪些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一)离休费
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 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二)退休费
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
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发给交通费。
2.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退休志愿兵保留福利补助25元、伙食补贴35元。
3.军人职业津贴:从1999年1月起离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勤费:从2004年10月1日起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费标准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
5.服装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服装费标准,从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调整为:寒区50元。
6.荣誉金: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随工资逐月发放。
7.房租补贴:从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军职(含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离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六级退休士官4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遗属35元。自购自建住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人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8.防暑降温费:军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年8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年40元。
9.军粮差价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食物定量标准为:每人每天粮食550克,黄豆80克,植物油50克。军粮补贴标准,仍按1999年的标准执行。
10.政府特殊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每人每月100元。
11.护理费: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00元。
享受条件:
(1)军队离休干部中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0周岁的。
(2)副军职以下离休干部因战因公伤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3)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依赖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上述五项均需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
审批机关:
移交政府安置前,军队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由军队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队退休干部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批。移交政府安置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批准,从批准之月起发给护理费。
报批程序:
军队离休干部年满70周岁享受护理费的,由安置地市以上安置部门审批,报省备案,从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享受护理费;军队离退休干部因病因残享受护理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干休所审核,市地以上安置部门审定,报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中心审批,由省批准之月起享受护理费。
军队离休干部在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经医院证明,由县级民政部门报请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停发护理费,改发公勤补助费。
军队退休干部,凡享受护理费的,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由当地县属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停发护理费。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在移交前已享受护理费的,移交后应由管理单位审核其享受护理费条件。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应以移交地方后换发的民政部门发放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为准。因病享受护理费,应以当年所持有的县以上医疗部门和安置地市以上安置管理部门的认定为准,重新办理享受护理费审批手续。
从2005年10月1日起,凡生活不能自理的,1953年底前入伍的师职退休干部,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发给护理费,其原享受的150元生活补助费标准停止执行。
12.住院伙食补助费: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退休士官)住院伙食补助费,从2003年1月起,执行二类灶加三类补助,减去个人应交伙食费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离退休干部个人交纳住院伙食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每人每天1.6元)。
13.少数民族补贴: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的少数民族补助予以保留。符合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每人每月1.5元。
14.水电补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水电费,并从1997年1月起给予水电补贴:每月用水补贴,军、师职八吨,团以下五吨。每月用电补贴,副军职14度,师职10度,团职8度,营以下干部6度。安置地政府调整水电费缴费标准时,水电补贴相应调整。
15.电话补贴费:从1997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电话补贴费,其月标准为:离休干部10元,退休干部8元。(退休志愿兵、士官无)
16.生活补贴:从1996年10月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按原职务(含相当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发给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标准为:正军职至正营职以下20515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150元。
17.家庭自行取暖补贴:家庭自行取暖的离休退休干部,按照安置地政府规定的取暖补贴标准,发给个人。
18.地区生活津贴:对部分省市地区生活津贴进行了归并。
19.53年师职退休干部生活补助费:从1998年5月1日起,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期间入伍的师职退休干部发放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100元;年满70周岁和其他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每人每月再增发150元,不另发护理费。
发放生活费的范围
包括已批准退休的1953年底前入伍的师职(局级)以及专业技术四、五、六级(含体育一、二级)干部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干部。
审批办法
享受100元生活补助费由安置地地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年满70周岁和其他今后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安置管理单位集中掌握经费项目
1.取暖费: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移交地方军队离休干部取暖费的复函》规定,总后勤部规定的取暖费标准,是军队各大单位向总部计领取暖费的标准,由单位掌握使用,不是发给个人的标准。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不住营区的由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对取暖地区的规定执行。目前,财政部仍按中央军委批转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住宅建设标准的规定》的各职军官住宅建筑面积标准核拨取暖费。(师职92 、团职72 、营以下54 )
2.离休干部特需费:每月42元。特需经费按月计领,由安置管理单位统一掌握,不得发给个人。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如:为离休干部购买公用图书、报刊、资料、文体器材和慰问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可以跨年度使用。
3.福利费:按基本离退休费用的2.5%提取,由管理单位统一掌握。主要用于:为活动室和离退休干部订阅报刊杂志、购买文化体育用品的费用;召开离退休干部小型座谈会、表彰会、经验交流会的费用;经组织批准参加学习和参观考察的费用,离退休干部参加文化比赛活动的差旅费;其他福利费用。可以跨年度使用。
四、优待抚恤
2004年10月1日执行的国务院颁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一)一次性抚恤
1.牺牲病故证明书的发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发放顺序:
(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自行商定,商量不通的,发给父母(抚养人);(4)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①子女;②兄弟姐妹;(5)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2.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3.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对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如果军人死亡前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载明的顺序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4.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项目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队离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以及离退休后直接增加的离退休费;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以及退休后增加的退休费。离退休干部的地区类别工资、护龄、教龄津贴也计算在内。
(二)特别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1988年7月18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发布后病故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凡符合特别抚恤条件的,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由其生前所在单位为其遗属发放相应特别抚恤金。
1.发放特别抚恤金的条件
(1)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
(2)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作出显著成绩者;
(3)生前为师职(含)、专业技术7级(含)以上干部或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
2.发放特别抚恤金的标准
按发放特别抚恤金的条件顺序依次划分为一、二、三等。其中,一等为15000元、二等为12000元、三等为10000元。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抚恤。
(三)丧葬费
军队离休干部丧葬费从1989年8月1日起,兵团职以下干部是12个月的工资总额。离休干部计发丧葬费的基数为基本离休费、地区津贴。
从1993年10月起,退休干部丧葬费标准为干部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休费。退休志愿兵按照现役志愿兵的规定执行。
丧葬费由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发放。办理丧事费用,除单位出车、送花圈外,其他费用从丧葬费中支出,办理完丧事后剩余丧葬费发给遗属,经费从军队离退休干部经费中列支。
(四)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
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离休干部的基数为基本离休费、地区津贴、公勤费、交通费、荣誉金,退休干部的基数为基本退休费、地区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条件的,从第7个月起领取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发放,从军队离退休干部经费中列支。
此规定军队退休干部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探亲待遇
从2004年1月1日起,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志愿兵),与父母(含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其探望父母的时间由每四年一次改为每两年一次,往返车船费按照现行规定报销。
干部探亲往返途中,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船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准予购买火车硬席卧铺票或轮船三等舱票。乘坐使用空调设备的火车时,另外加收的空调费准予报销。白天乘坐轮船时,准予购买四等舱位票或比统舱高一等舱位票。对于无直达车次,必须中转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六、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
(一)、军队离休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
自2005年1月1日起,离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遗孀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离休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级别,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600元。
离休干部遗属中,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仍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和经批准投靠离休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50元。
(二)、军队退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
1.自2005年1月1日起,退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遗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参照离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属,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定期抚恤金手续,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享受当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服务管理机构参照离休干部遗属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2.军队退休干部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军人抚恤优待条件》第十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7. 2016年军队4级退休干部年增资多少
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资是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算,退休后的退休金大概为退休前的80%到90%,如果一名公务员退休前的工资为每月5000元,那么退休后能拿到4000到4500元。
由于退休前工资跟职务密切关联,所以还出现了“提职一日游”的现象,即退休前提个职位,为了退休后多拿点儿工资。
改革后,按照《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管是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员工,养老待遇不再和职称、级别挂钩,而是和企业职工一样,在职时单位和个人都要缴费,退休后到社保领取养老金。
按照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照缴费工资的8%缴纳。单位交的钱计入统筹账户,形成统筹基金,现收现付,个人交的钱全都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才能支取。个人账户部分可以继承,超额部分由社会统筹补充。
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本着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初衷,机关事业单位还会实施职业年金,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工资不再由原单位发放,而是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避免了一些退休职工较多、退休金负担较重的单位不敢给在职员工涨工资的局面。
为了配合养老并轨,降低改革的阻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方案也配套出台。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转发了3个实施方案并已经发到各单位,一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的解释,对绝大多数人来讲,如果不是极特殊情况,待遇水平都会有所增加,至少是不降低。
8. 2020年退休军人干部工资表
法律分析:1、尉官:排职到连职约4500元至4800元左右人民币,较现时3500元至3800元左右增加1000多元左右,调整后的工资将有4500元至4800元左右人民币。;2、校官:营职到师职约5200元至7800元左右人民币,较现时4200元至7800元左右增加1000多元左右,调整后的工资将有5200元至8800元左右人民币。;3、将官:军职到正兵团职8800元至22000元左右人民币,较现时7800元左右至21000元左右增加1000多元左右,调整后的工资将有8800元至22000元左右人民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相对独立、特色鲜明、具有比较优势的军人工资待遇制度。军官和军士实行工资制度,义务兵实行供给制生活待遇制度。军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建立军人工资待遇正常增长机制。
军人工资待遇的结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九条 国家实行军人残疾抚恤制度。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并颁发证件,享受残疾抚恤金和其他待遇,符合规定条件的以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
9. 军人退休工资计算公式
军队人员抄退休,军龄不满20年的,按基本工资(职务,军衔,军龄)的85%发放,军龄超过20年的,每多一年,增加一个百分点;荣立三等功、二等功和一等功的,分别增加5%、10%、20%,最多不超过100%。
从下达退休命令的下月起,停发工作性补贴和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随军家属停发“一补两保”,从下年一月起,按退休前级别,增加工资档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
(一)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五;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二)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五;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
(一)、(二)两项同时具备的,提高部分可合并计算,但提高的结果,其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需要提高退休生活费的具体数额,由批准其退休的单位确定。
10. 军休干部退休费包括哪些
离休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离休是我国干部退休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
离休范围包括: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在学术造诣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简单了,就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所以,简单说,离休老干部就是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在已经离职休养的老干部。
退休干部就是解放后参加工作,并从岗位上退下来的老干部。
军队退休干部工资标准: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一)离休费
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二)退休费
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
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发给交通费。
2.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退休志愿兵保留福利补助25元、伙食补贴35元。
3.军人职业津贴:从1999年1月起离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勤费:从2004年10月1日起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费标准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
5.服装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服装费标准,从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调整为:寒区50元。
6.荣誉金: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随工资逐月发放。
7.房租补贴:从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军职(含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离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六级退休士官4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遗属35元。自购自建住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人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8.防暑降温费:军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年8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年40元。
9.军粮差价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食物定量标准为:每人每天粮食550克,黄豆80克,植物油50克。军粮补贴标准,仍按1999年的标准执行。
10.政府特殊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每人每月100元。
11.护理费: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00元。
享受条件:
(1)军队离休干部中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0周岁的。
(2)副军职以下离休干部因战因公伤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3)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依赖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上述五项均需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
审批机关:
移交政府安置前,军队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由军队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队退休干部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批。移交政府安置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批准,从批准之月起发给护理费。
报批程序:
军队离休干部年满70周岁享受护理费的,由安置地市以上安置部门审批,报省备案,从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享受护理费;军队离退休干部因病因残享受护理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干休所审核,市地以上安置部门审定,报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中心审批,由省批准之月起享受护理费。
军队离休干部在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经医院证明,由县级民政部门报请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停发护理费,改发公勤补助费。
军队退休干部,凡享受护理费的,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由当地县属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停发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