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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办发退休年龄文件

发布时间:2022-05-04 00:01:41

❶ 我要湘劳《1994》197号文件

正文 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劳部发 1994 503号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9]37号 作者:
各市(州)、县(市、劳部发 1994 479区)劳动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197 文件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以下简称湘政办劳部发 1994 489号发[2009]4号)精神,积极妥善做好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劳部发 1994 479号本养老保险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具体问劳部发 1994 481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未参保人员补缴年劳部发 1994 481号限的个人账户规模问题
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参保补劳部发 1994 503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个人账户规模按我省历年规劳办发 1994 376号定的个人账户规模政策执行。其中,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劳部发 1994 532号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提前补缴年限的个劳部发 1994 503号人账户规模按8%记入。
二、关于未参保城镇灵活就劳部发 1994 479业人员的缴费基数问题
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197 文件费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劳部发 1994 489号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个人历年补缴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劳部发 1994 479号结合制度实施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利息)。
三、关于在至前达到规定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但缴费劳部发 1994 481年限仍不满15年的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一次性缴费问题。
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参保并一次性补缴当劳部发 1994 481号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在至前达到规定男年满60劳部发 1994 503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按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的缴费基数一劳办发 1994 376号次性缴纳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即可办理退休手续。
四、关于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中一性补缴15劳部发 1994 532号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问题
前已达到规定的男年满60周岁、劳部发 1994 503号女年满55周岁退休年龄的人员,在一次性补缴15年的劳部发 1994 479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197 文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人员办劳部发 1994 489号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按规定为其计劳部发 1994 479号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办理参保补缴手续时全省劳部发 1994 481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其中参保人员已达劳部发 1994 481号到70周岁以上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国劳部发 1994 503家规定的70周岁的计发月数56计算。参保人员从办理领取基劳办发 1994 376号本养老金手续的次年起,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劳部发 1994 532号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政策。
五、关于应按湘劳社政字[2006]5号和湘政办发[2007]66号文件规定执劳部发 1994 503号行的县以上大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人员的参保问题

❷ 关于转户口和湘政办发〔2009〕4号文的具体办理

户口应该按照湘劳社工字【2009】37号文件规定:“按属地原则,提供户口和二代身份证就可以办理了”,办理机构就是当地的劳动保障经办部门。

湘劳社工字[2009]67号文中进一步明确基本养老金计发:即在我省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期内( 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予补齐;高于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增加计发(增发比例按湘劳社政字[2006]10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按原办法计算时,基本养老金计算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律封定为2005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143元)。我省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期完后(201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改革后的新办法执行。
你可以根据此文确定是现在补交还是等到年满15年再退休

❸ 求<<社会养老保险法>>最新颁布的,急

湖南试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
2009-1-6 11:38:09 为应对金融危机,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出台新的举措,计划2009年试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试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2008年10月1日,该省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首先在郴州的省级工业园区试点,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户口在农村,并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工均属参保范围。据了解,参保农民工只需每月缴纳本人工资的4%,单位缴12%,就可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总额的12%划入农民工个人账户,2%进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参保农民工用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身份证号码就是本人社会保障号码,农民工走到哪里,个人账户就可流动到哪里,可在当地实现接续。试行办法还规定,当农民工达到男60岁、女55岁的退休年龄之后,按相应比率折算,可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回到农村定居,可转入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透露,2009年初步考虑在长沙、株洲、湘潭全部实现试点,其他市州各选一个县市区进行试点,试点面可能达到全省覆盖人口的40%左右。
此外,该省还将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开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

来源:农民日报

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http://www.51Labour.com 2009-1-15 9:57:00 点击:1046

湘劳社政字〔2009〕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为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09年1月1日起,给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 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增加2元的月基本养老金。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原工商业者再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职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同时符合2、3、4项条件的人员,不能重复享受。
5、对年满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对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6、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7、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即认真落实湘人发〔2008〕119号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
8、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标准同上。
三、资金来源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调整办法
1、此次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附表1),交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审核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调整(附表2)。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亦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3、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1月15日以前完成。并在1月25日前将本地区的审批情况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社保局。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都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补助支持力度,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附件:1、《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
2、《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

❹ 湖南省现行退休制度

首先需要明确告诉你,2006年并未出台什么新劳动法,也不存在你提到的所谓“新劳动法规定有害工种变成女50岁才可以了”的规定。
退休年龄执行的是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重申了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❺ 《湘政办发[2012]18号》全文内容是什么

湘政办发[2012]1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联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省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实施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2年1月起,将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五七工”和“家属工”(以下统称“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按属地原则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一、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原则,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人员,自愿按本文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参保对象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坚持保基本,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合理核定待遇水平。
二、适用对象的范围和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一)2011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前,曾在我省城镇小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单位举办的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及以上;
(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养老保险费缴纳
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人员,采取“定额缴费”的办法,并适当考虑参保时的年龄情况,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一)2011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6000元。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年龄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可减少缴纳养老保险费1200元;年龄超过80周岁的,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0元。
(二)2012年1月1日后,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6000元,实际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参保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
(三)按前述两款规定缴纳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实际缴费的40%记入;年龄超过80周岁的,不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余额未领取完的可按统一政策规定继承。
四、基本养老金核定和计发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上述参保对象没有连续工龄,参保侯按其实际补缴养老保险费年限核定和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基本养老金按“定额办发”核定,统一自2012年1月起按每月410元,实行社会发放。
(二)2012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按统一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统一政策规定的计发办发计发基本养老金,按本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补缴的15年养老保险费的指数按0.6计算。
(三)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人员按本文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可按规定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涉及工龄项目调整时按15年计算。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死亡的,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资金筹集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参保个人负担。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参保对象积极参保。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城镇小集体职工”参保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对象要及时申报并办理参保手续,2012年6月30日后办理参保手续的,基本养老金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月起发放,2012年12月31日后不再按本文规定办理补缴参保手续。
对没有参保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各地应将其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档案、工会、监察、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解决“城镇小集体职工”养老保障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由政府领导负责,周密部署,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统一组织实施。
(二)严格执行政策。各地要准确把握、严格执行省里统一政策,严谨擅开政策口子。尤其要严格做好参保对象范围和条件认定工作,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原始档案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并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公示,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三)维护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统一宣传口径,加强舆论引导。要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高度关注相关动态,加强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化解和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

主题词:劳动 社会保障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司令部。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3月21日印发

详情见:
http://www.hyzhq.gov.cn/main/xxgk/zwxxgk/fggw/zcfg/8406xxgk/

❻ 新社会养老保险法

湖南试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
2009-1-6 11:38:09 为应对金融危机,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出台新的举措,计划2009年试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试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2008年10月1日,该省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首先在郴州的省级工业园区试点,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户口在农村,并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工均属参保范围。据了解,参保农民工只需每月缴纳本人工资的4%,单位缴12%,就可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总额的12%划入农民工个人账户,2%进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参保农民工用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身份证号码就是本人社会保障号码,农民工走到哪里,个人账户就可流动到哪里,可在当地实现接续。试行办法还规定,当农民工达到男60岁、女55岁的退休年龄之后,按相应比率折算,可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回到农村定居,可转入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透露,2009年初步考虑在长沙、株洲、湘潭全部实现试点,其他市州各选一个县市区进行试点,试点面可能达到全省覆盖人口的40%左右。
此外,该省还将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开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

来源:农民日报

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09-1-15 9:57:00 点击:1046

湘劳社政字〔2009〕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为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09年1月1日起,给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 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增加2元的月基本养老金。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原工商业者再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职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同时符合2、3、4项条件的人员,不能重复享受。
5、对年满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对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6、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7、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即认真落实湘人发〔2008〕119号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
8、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标准同上。
三、资金来源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调整办法
1、此次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附表1),交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审核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调整(附表2)。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亦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3、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1月15日以前完成。并在1月25日前将本地区的审批情况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社保局。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都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补助支持力度,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附件:1、《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
2、《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

❼ 湖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方案

法律分析:一、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

(二)在(一)项调整基础上,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再增加1.4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同时,按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再增加1.3%。

(三)在(一)、(二)项调整基础上,对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6元;对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8元。

(四)在(一)、(二)和(三)项调整基础上,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五)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规定予以倾斜,认真落实相关解困标准。

(六)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❽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女工人退休年龄的相关文件

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现在执行的文件是国发1978年104号文件,即女职工5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才能退休,中级职称和普通干部一样,没有特殊规定,基本条件是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

❾ 湖南衡阳 正常申报退休要多长时间

湖南省衡阳市职工办理退休,资料齐全的,在具备法定退休条件的当月5-11号(正常工作日)申报,当月办结。
依据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业务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 :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事项内容 :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办理
法律依据 :国发[1978]104号、湘政发[2006]7号、湘劳社政字[2006]5号、湘劳社政字[2006]10号、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湘政办发[2009]4号
条件:
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岁,生产岗位女职工年满50周岁,管理岗位女职工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含按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湘劳社政字[2006]5号、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参保人员)或集体企业个人参保户(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参保)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年满15年。

受理时间:每月5-11号(正常工作日)
申请材料:
1、填写《湖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2、本人档案。
受理机关: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市社保处离退休管理科
办事程序:
1、企业或档案托管部门申报并填写《湖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2、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对职工档案和基本信息进行审核。

3、市社保处离退休管理科对职工档案和基本信息进行审核。

4、市人社局(北院)二楼养老保险办事大厅进行参保人员关键信息确认。打印《城镇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

5、市社保处离退休管理科对《城镇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进行审核并盖章。

6、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对《城镇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进行复核并盖章。

7、企业或档案托管部门填写《职工退休证》并到局909室盖钢印。
办结时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年满15年之当月申报、办结
政策说明:办理企业职工正常退休手续的对象为企业劳资人员或档案托管部门工作人员,需携带《湖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职工档案、身份证等资料。办理时间为每月5-1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为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院(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养老保险办事大厅。

❿ 求湘政办发 2011 12号文件的具体内容

关于认真做好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湘人社函[2011]9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当前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大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社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中心工作来抓,成立专门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实施,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准确理解政策精神,严格执行政策,及时贯彻落实
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没有及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养老缺乏基本保障,是我省养老保险工作一项遗留问题,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突出矛盾之一。我省《实施意见》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要求和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规定,在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行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的,体现了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基本、可持续”基本原则。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地要认真学习文件规定,准确理解政策精神,广泛深入进行政策宣传解释,严格执行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位。
三、加强经办工作,统一规范处理若干具体问题
(一)关于参保范围和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认定
作为遗留问题,参保范围严格限定在原城镇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和由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干、有完整的档案资料,现具有城镇户籍的原正式职工,各地不得扩大范围。符合规定范围的参保对象按属地原则参保。
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必须根据本人档案记载,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工龄政策规定认定。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已不在原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不能认定为集体企业工作年限。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计算到月。
(二)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记账
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满15年的人员,不补缴养老保险费,直接按规定核定养老金;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补缴满规定年限,即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加上补缴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根据规定按年补缴养老保险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补缴2009年度前(含2009年度)养老保险费,以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1940)或60%为基数,补缴2010年度养老保险费以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270)或6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与补缴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最低应满15年、并实际缴费年限最低满5年,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应一次性补缴满规定年限。
补缴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至本人规定退休年龄期间养老保险费,按补缴的实际缴费基数和同期个人账户规模补记个人账户。补缴至本人规定退休年龄、自2011年1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或重新核定调整基本养老金人员,集体企业工和年限养老金=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274)×1%×本人集体企业工作年限;2011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集体企业工作年限。
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10号文件规定的改鞯后新计发办法计发(包括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人员已按规定补缴了养老保险费年限,以及根据国家和我省工龄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军龄等可计算连续工龄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2010年12月31日关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计发缴费年限养老金时,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取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274元)。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规定缴费基数的100%补缴的,指数纺一记为1,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规定缴费基数的60%补缴的,指数统一记为0.6。
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龄60周岁、女年龄55周岁人员,按规定参保计发基本养老金后,参加2011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其中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按统一政策计算调整基本养老金。
(四)关于按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
原已按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件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仍按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但对其基本养老金计发进行调整,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年限养老金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之和。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重新核定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为原计发基本养老金与重新核定的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之和。重新核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自2011年1月起发放,之前不补发。
其他已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集体企业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规定核定计发;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未核定养老金的,可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规定重新核定养老金,并自2011年1月起发放,之前不补发。
上述人员中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重新调整2011年调待,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按统一政策计算调整基本养老金,自2011年1月起发放。
(五)关于参保手续和经办服务
各地应开避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按规范业务流程办理参保手续,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必要时应按要求进行公示。要严格履行本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把关、经办机构审核、行政部门审批手续,规范填写相关申报审批表格。要完整、清晰记录参保人员参保缴遇和待遇发放情况,按要求做好参保缴费、退休待遇审核审批等业务资料归档保存工作。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集体企业职工参保申报审批手续,统一填报本文附件一表格。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发放、201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重新调整核定基本养老金,统一填报本文附件二表格。2011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和核定退休待遇,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广泛深入宣传政策,确保社会稳定
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政策,使广大集体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了解政策。要大力宣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制度,大力宣传党和政府解决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逐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努力,耐心细致做好职工和退休人员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原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宣传、组织和审核等相关工作,鼓励具备条件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实施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参保对象应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截止2011年6月30日,应参保未参保人员,之后办理参保手续的,基本养老金自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发放,并从办理退休手续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附件:
1、集体企业职工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2、集体企业职工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发放(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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