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山西养老金调整细则
法律分析: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3元;挂钩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2.1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② 山西省养老金上调方案
法律分析:第一步,定额调整
今年定额调整部分,每人每月增加51元,相比去年的53元,少了2元。
第二步,挂钩调整
养老金水平挂钩部分:
今年山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挂钩,都是按照1.2%比例增加,这部分调整跟去年比,略有下降,去年的调整比例是1.5%。
缴费年限挂钩部分:
在工龄挂钩方面,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工龄单价是不一样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工龄更“值钱”。
根据调整细则来看,企业退休人员工龄满1年,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龄满1年,养老金每月增加1.1元,两者间相差了0.9元。
如果是30年的工龄,企业退休人员在工龄挂钩调整部分可以增加60元,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金额是33元。
第三步,倾斜调整
今年山西省养老金调整,主要是对高龄老人、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进行倾斜补助。
①高龄老人
70(含)~75(不含)周岁,每人每月增加37元;
75(含)~80(不含)周岁,每人每月增加38元;
80(含)周岁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9元。
这部分调整跟去年相比,变化比较大。
今年在高龄倾斜补助方面,年龄段划分得比较细,去年是只对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进行倾斜补助,凡是年龄满70岁的退休老人,都是统一增加37元。
②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
一类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二类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③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养老金调整后,低于3303元的补齐到3303元。
法律依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1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1.1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其中本人养老金水平含单位发放的比照机关同类人员执行的退休生活补贴。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群体进行倾斜调整:
(1)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7元;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8元;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9元。
(2)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303元的补到3303元。
③ 山西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细则
法律分析:1、定额调整属于调整对象的,一律每人每月增加50元;2、挂钩调整(1)普通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养老缴费年限挂钩:每满一年增加2.1元,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与本人养老金基数挂钩(含取暖补贴):增加1.5%。(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养老缴费年限挂钩:每满一年增加1.4元,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与本人退休时职级挂钩:对应2017年12月同职级人均养老金水平,增加1.5%。(3)企退老工人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等同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3、倾斜调整向以下三类人员倾斜:(1)高龄人群:年满70岁的,再增加35元;(2)艰苦边远地区退休的:一类地区再增加10元,二类地区再增加15元;(3)企退军转干部:低于3296元的,调整到3296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④ 山西省今年能涨多少养老金
养老金上涨消息,今年的全国上涨比例是5%。各地具体的上涨政策也纷纷出台。近日山西省也公布的当地的上涨政策,分为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政策倾斜调整,快帮家里的老人算一算,今年能涨多少吧。
2018年山西省养老金上调规则:
一是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是挂钩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2.1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贴)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1.4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再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7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调整。
三是倾斜调整:
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296元的补到3296元。
计算方式是在去年月养老金的基础上+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符合的政策调整=今年的月养老金。
上涨是从今年一月份开始的,会将1月到7月的上涨部分补发,7月底前发放完毕。
老人们又要涨钱啦,有没有对养老保险更有信心呢~
⑤ 今年山西省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会怎样调整
人社部、财政部已发2018年18号文件,按照5%左右的总体水平,为2017年12月底前退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上调养老金,并从2018年1月起补发。
上海市已出台具体调整方案,并要求于5月18日发放到位。山西省正在制定实施细则,于5月底前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预计7月份开始发放。
⑥ 山西养老金上调方案
法律分析:从2020年1月1日起,对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3元。(二)挂钩调整: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2.1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贴)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1.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其中本人养老金水平含比照机关同类人员执行的退休生活补贴。(三)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群体进行倾斜调整:1、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7元。2、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510元的补到351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⑦ 晋人社厅发2018年65号文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2018年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8】7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西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山西省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各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省直统筹单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7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其伤残津贴低于2690元的补到2690元。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7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4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1275元的补到1275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1045元的补到1045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支付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其他事项
(一)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二)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照《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8〕65号)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达不到269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齐到2690元。需补差待遇的,由原用人单位填写《退休工伤人员待遇补差申报表》,报省直统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补差金额由省直统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五、工作要求
各省直统筹单位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落到实处。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省直调整办法,结合本统筹地区实际,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尽量缩小与全省平均待遇水平的差距,具体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各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结束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并于10月底前将《2018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汇总表》报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附件:2018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汇总表.xls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8年8月22日
⑧ 山西省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法律分析:分为3类: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
法律依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1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1.1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其中本人养老金水平含单位发放的比照机关同类人员执行的退休生活补贴。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群体进行倾斜调整:
(1)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7元;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8元;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9元。
(2)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303元的补到3303元。
⑨ 山西养老金的上调规定是什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此次调整将继续采取定额调整、联动调整、适度倾斜相结合的调整方式。定额调整体现了社会公平,同一地区各类离退休人员的调整标准基本相同;联动调整体现了长期多付的激励机制,使长期多付的人得到更多的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照顾,主要照顾老年退休人员和困难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
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水平的调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关系到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范围广,灵敏度高。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认真贯彻落实。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基金安排,在7月1日前按时足额向退休人员支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得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