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社保退休用的表格在哪里可以搞到
这几种表复格都是应当单位给制职工存入档案的,职工本人并不保存,为什么让职工去找?是不是他调动过工作?其实按照现行的退休办法,退休金的计算跟这些表格没有关系,如果硬要让职工去找,就是故意刁难,你可以到当地社保局去问问,看看是不是真正需要。
② 参保人员提前退休申请表怎么填写
退休办理步骤:
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延缴的参保人在缴费满年限的当月)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办理退休时。
2. 需提交以下资料:须填写《退休人员申请表》(一式两份单位或居委会盖章)、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3. 如符合下列情况的应提交相应材料:退休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供《干部退休通知书》或《干部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退休(retire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政府有关方面不断释放出延龄退休的政策意向,民意调查显示,过半受访者反对延长退休年龄,多数主张按规定年龄退休。
③ 重庆职工社保减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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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重庆户口就可以办理个人自己缴纳。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39号)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愿且具缴费能力、愿意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的,从2015年1月1日起,可自愿申请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此,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邮储银行石柱老街储蓄所(或桥头场储蓄所)开户的存折(或银行卡)到县人社局个人参保窗口办理参保相关手续。目前个人缴费标准共5个档次,每月缴费最低标准510.2元(60%),最高标准850.4元(100%)。
④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网上有打印吗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网上有打印的。
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网上服务大厅里面,点击菜单栏中的社保综合,下一步,点击左侧的社保个人缴费历史查询,、等确定打印时间以后,如果没问题就点击右侧的查询。这个时候,直接弹出缴费历史明细表。把窗口拉到最下方,点击盖章打印。这样一来会看到相关提示,等待完成盖章即可打印个人养老保险明细了。
⑤ 请问单位为员工办理社保,需要的单位申请表和社会保险登记表的文本在哪里下载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 章):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1•
缴费单位名称 电话
单位住所(地址) 邮编
税务登记证号
公 商
登 记
执 照
信 息 执照种类
执照号码
发照日期 有效期限
批 准
成 立
信 息 批准单位
批准日期
批准日期
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
人 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缴 费
单 位
专管员 姓名
所在部门
电话
单位类型 隶属关系
主管部门或总机构
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基本帐号
•2•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参加
险种
及
日期 参加险种 参保日期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养老保险 年 月
医疗表现 年 月
失业保险 年 月
工伤保险 年 月
生育保险 年 月
所属
分支
机构
信息 负责人 名称 地址
有关
数据 年末职工人数 人
年末离退休人数 人
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万元
年职工平均工资 元/年
社会保
险经办
机构审
核意见 经审核,符合社会保险登记的有关规定,同意登记。
经办人(章) 单位负责人(章) 社保机构(章)
•3•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填表说明
1.单位名称和住所(地址),需与共商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和住所(地址)一致。
2.需经共商登记、领取共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共商登记执照信息”栏;不经共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填写“批准成立信息”栏。
3.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有关信息;不具有法人资格额分支机构,填写单位负责人有关信息。
4.单位类型分四大类:企业、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要填写详细的企业类型,并与共商营业执照上的填写内容一致;事业单位要填写事业单位类别(根据其经费来源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大类,其中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要注明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5.隶属关系指单位的所属关系,如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县属企业等。
6.有上级主管部门或是分支机构的单位,应填写“主管部门或总机构”栏。
7.登记证编码由发放登记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赋予登记证编码。
8.本表一式四份,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留存一份,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劳动监察机构一份。
9.本表应用钢笔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原登记事项 变更事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住所(地址)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姓名 姓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缴费单位
专管员 姓名 姓名
所在部门 所在部门
单位类型 单位类型
隶属关系 隶属关系
主管部门或总机构 主管部门或总机构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基本帐号 银行基本帐号
登记证编码 登记证编码
备注
社会保
险经办
机构审
核意见
经办人(章) 负责人(章) 社保机构(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5)
单位编号:
单位名称(章):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
批准注销、解散等文件名称 批准日期
注
销
因 注销营业执照 ( )
吊销营业执照 ( )
破产(关闭) ( )
兼(合)并 ( )
分 立 ( )
批准或宣布终止 ( )
迁往外省市 ( )
其他原因 ( )
说 明:
社会保险登记证注销日期
参保单位指标人: 社保机构审核人:
参保单位负责人: 社保机构复核人:
社保机构(章)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登记表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主管部门 隶属关系 1、省属 2、中央属 3、外省市属 4、部队属
单位性质 1、国有 2、集体 3、股份制 4、股份合作5、联营6、合作7、私营 8、外商 9、港澳台投资企业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业务经办人 联系电话 经办部门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单位参保日期 单位停保日期及原因
职工人数 职工月缴费工资基金合计
离退休(职)人数 离退休(职)费用合计
说明:1、本表为首次参保是填表,参保后如有关内容发生变化时,须重新填表。
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报省社保中心,一份企业留存
填表单位(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社 会 保 障 号 码 户粮
性质 参加工
作时间 用工形式 首次缴
费年月 缴费情况说明 月缴费工
资基数 备注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情况表
单位编号:
说明:1、用工形式:(1)原固定工 (2)合同工 (3)农民工 (4)个体
2、首次缴费时间:指参保职工第一次参加养老保险的时间,即固定工为1994年4月,合同工为第一次参加工作时间;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为第一次调入企业时间。
3、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报省社保中心,一份企业留存。
填表单位(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加表
单位编码:
姓名 社会保障号 户粮性质 参加工作时间 用工形式 首保年月 缴费情况说明 增加类型 应缴年月 月缴费工资基数 劳动合同号
附列项目 期初职工人数 期初企业月缴费工资合计 (元)
本期增加人数 本期增加缴费工资数 (元)
期末实有人数 期末缴费工资合计 (元)
说明:1、增加类型:(1)新参保:指首次参保。(2)续保:指同一社保机构转入,不须转入个人帐户。
(3)转入:指不同社保机构个人帐户转入。
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于当月20日前报省社保中心,一份企业留存。
3、缴费情况说明栏如填写不下,请往下填。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减少表
单位编码:
姓名 社会保障号 减少类型 停缴年月 月缴费工资基数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附列项目 期初职工人数 期初企业月缴费工资合计 (元)
本期减少人数 本期减少缴费工资数 (元)
期末实有人数 期末缴费工资合计 (元)
说明:1、减少类型:(1)中断:包括辞职、辞退、开除、除名、解除合同、参军、上学、劳教、劳改等。
(2)终止:包括死亡、出国定居、外省农民工停保等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情况
(3)退休:包括退休、退职
(4)转出:包括个人帐户转往不同社保机构或同一社保机构
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于当月20日前报省社保中心,一份企业留存。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离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姓名 性别 □男 □女 民族 出生年月 ______年___月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 是否中共党员 □是 □否 入党时间 ______年___月
离退休(职)类别 □离休 □建国前老工人 □正常退休 □退职 □因病提前退休 □因工伤残退休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破产转制提前退休
参加工作时间 ______年___月 离退休(职)时间 ______年___月 离退休(职)时工作单位
离退休(职)时所担任党政职务 职称(中、高级) 职称评审时间 ______年___月 职称聘任时间 _____年___月
入伍时间 ______年___月 军队转业时间 ______年___月 转业时职务 本人联系电话
劳模级别 □国家级 □省部级 □地市级 曾获荣誉称号(省部军级以上)
因工伤残等级(1-10级) 统筹外项目发放金额(元/月) 发放方式 □银行 □邮政 □电汇 □单位代发
特殊类别 □孤寡 □高龄 (75岁以上)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个人特长爱好
户籍所在地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所在社区名称
长期居住地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所在社区名称
联系人 姓名 与离退休(职)人员关系 详细地址 电话
备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行业离退休人员减少申请表
单位编码:
姓 名
社 会 保 障 号 码
性别 离退休时间 变 动
原 因 死亡(减少)时间 养老待遇月/元
丧葬费
抚恤费
备注
离休 退休 退职
附
列
项
目
期初离退休(职)人员数
期初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费
本期增加离退休(职)人数
本期增加离退休(职)人员费
本期减少离退休(职)人数
本期减少离退休(职)人员费
本期末实有离退休(职)人数
本期末实际离退休(职)费
说明:此表系离退休人员发生减少变动时由企业当月填报,一式二份,一份报省社保中心,一份企业留存。请企业及时填报。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
⑥ 我要去社保给单位的同事办退休,有两个表格不知道从哪个软件可以打印出来,手工填写太麻烦了。
我知道朝阳区的在哪打印,不知道对你有没有帮助。进入朝阳社保中心版社会保险网(http://cysbwz.bjchy.gov.cn/index.html),点击报权表下载,进入后,点击“朝阳社保中心相关报表下载”后,选择“朝阳社保中心收缴部相关报表”,点击下载压缩包,压缩包里就有《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拆分申请表》,另一个表不知道在哪。
⑦ 重庆渝北区 办社保流程
重庆渝北区办社保的流程:
1、填写申报资料
在我市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不再单独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在用人单位进行人员首次参保登记时,按照职工人员增加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具体请参看《职工人员增加办事指南》),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在《人员增加表》上备注单位统一信用代码;
若属于企业非法人的由法人单位(总公司)出具《委托授权书》(附件5),并提供法人单(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窗口工作人员将同时为单位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和职工人员增加业务。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立的用人单位需提供:
(1)《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纸质件一式二份),同时提供电子档;
(2)有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证、照及成立批文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学校提供《办学许可证》);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成立批文。
(3)同时办理人员增加,需按照职工人员增加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具体请参看《职工人员增加办事指南》)。
2、办理缴费登记
参保单位首次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后,必须持《重庆市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在当月20日前到所属地的税务大厅办理缴费登记。
于次月起每月15日前到所属地的税务所开据专用缴款书(或网上打印专用缴款书),再到银行缴费;开通电子税务平台的,可在次月15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平台缴费。
缴费标准
1、单位缴费额=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总额×单位缴费比例;
2、个人缴费额=职工本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
根据职工实际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口径统计,包括: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核定,工资高于上年社会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社平工资的300%核定为缴费基数,工资低于社平工资60%的由社保局按社平工资的60%核定为缴费基数。
3、现场受理,即时办结。
(7)重庆市社保职工退休表格下载扩展阅读:
办理地点:渝北区社会保险局单位参保窗口(重庆市渝北区桂馥大道10号)、各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
办理时间:每月1-20日的工作日(每年新社平工资出台的次月需提前3-5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周一至周四下午2:00-17:30,周五下午2:00-4:00(国家法定及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3-67802277 ,023-67812925。
⑧ 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汇总表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工作规范(试行)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6〕15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
新区产业促进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工作规范(试行)》已经2006年8月4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的管理,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所称公共业务是指在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过程中,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资格的认定及基础信息的处理,以及在劳动保障其他业务工作中对涉及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础信息的处理,包括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公共信息维护等工作环节。
第三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局应指定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并可委托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承担相应的公共业务工作。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单位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由市社会保险局行业统筹办公室承办;参加工伤保险市级直管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单位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由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承办。其中有区县(自治县、市)分支机构的单位,应由总机构汇集各分支机构的情况和资料,统一到上述经办机构逐一办理各分支机构的公共业务。
承办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公共窗口”。
第四条公共窗口要按照本工作规范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落实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考核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共信息的完整、准确,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公共窗口和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保证信息传递和工作衔接畅通、准确、及时。
第六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所填写的各项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七条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到所在公共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各项社会保险不在同一个区县(自治县、市)参保的用人单位,到其纳税所在地的公共窗口办理参保登记。
第八条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应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渝劳社综1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渝劳社综2表),并出示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及复印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有税务登记证件的,还应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五)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还应出示改制的批文。
(六)跨统筹区转入的单位,还应提供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
(七)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用人单位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渝劳社综2表),应经职工(包括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本人签字。也可由用人单位根据现有资料填报,公共窗口接收并记录后,再通过用人单位返交参保人员核对并签字,用人单位集中收回交公共窗口保存。
用人单位为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渝劳社综2表),应一并出示其离退休(职)证件或同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公共窗口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资料,对参保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补正;对符合要求的,为用人单位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即参保单位社会保障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纪录,于受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经办机构核定本险种参保人员,办理后续业务。
公共窗口接到城镇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资料送交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根据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意见,决定其能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各经办机构收到公共窗口发送的参保登记信息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书面反馈到公共窗口。公共窗口向参保单位通报审核结果,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向参保人员核发参保证件(卡);对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本工作规范实施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可直接到公共窗口补办或更换《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核对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对照表。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基础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应予补正。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参保人员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件(卡),应到公共窗口申请补办。公共窗口审核属实的,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件(卡),其社会保障号不变。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七)开户银行及账号;
(八)参保单位增加参保险种;
(九)社会保险其它登记事项。
第十四条参保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渝劳社综3表),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五条公共窗口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证件和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参保单位补正;符合要求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登记信息记入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并向各经办机构发送变更登记信息。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变更的,公共窗口应当收回参保单位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节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兼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共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公共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区转移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公共窗口)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窗口)办理参保登记。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渝劳社综4表),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注销文件;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第十八条公共窗口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证件和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参保单位补正;符合要求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各经办机构发送拟注销登记信息和业务通知,由参保单位持《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渝劳社综4表)到各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经办机构收到拟注销登记信息后,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结算(补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利息、滞纳金,若有多收的按规定退费)、个人账户结算、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后续业务,分别在《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渝劳社综4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参保单位办完后续业务后,将各经办机构签署意见的《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渝劳社综4表)交回公共窗口。公共窗口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保存参保单位的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第三章缴费申报
第十九条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到公共窗口统一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及每个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新设立的单位及有新进职工的单位,应在办理参保登记及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到公共窗口一并申报起薪当月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及职工个人的工资。
参保单位申报职工工资时,应为本单位当年在册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申报,工资额均向上取整到元。
第二十条参保单位办理缴费申报,应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汇总表》(渝劳社综5表)和《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明细表》(渝劳社综5表附)。有纳税关系的单位,还需提交地税机关许可的单位进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有关资料。
参保单位在进行缴费申报前,应通过张榜公示或由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方式,让每一个职工知晓其全年工资收入。张榜公示应在本单位公示栏或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其填报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汇总表》(渝劳社综5表)和《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明细表》(渝劳社综5表附)应有本单位工会负责人签字,没有成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签字。
第二十一条公共窗口收到参保单位缴费申报的资料后,应对照地税机关许可的单位进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进行审查。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参保单位补正;审查认为申报不实的,应在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参保单位重新申报;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建立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计算机数据库纪录,并在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各经办机构。
第二十二条各经办机构收到缴费申报信息后,按规定分别核定本险种的缴费人员、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编制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提交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章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一节参保单位合并、兼并、拆分
第二十三条参保单位合并的,原参保单位应出示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书,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见第二章第三节“注销登记”)。合并后新建的单位按新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见第二章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三章“缴费申报”)。
需要转移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由参保单位到相应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入)手续。
原单位确有困难,不能在办理注销登记时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利息及滞纳金的,由合并后新建的单位负责缴纳。
第二十四条参保单位兼并的,被兼并单位应出示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书,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见第二章第三节“注销登记”)。兼并单位按规定办理增加参保人员手续(见第四章第三节“参保单位增加人员”)。
需要转移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由参保单位到相应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入)手续。
被兼并单位确有困难,不能在办理注销登记时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利息及滞纳金的,由兼并单位负责缴纳。
第二十五条参保单位拆分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原参保单位继续保留的,应出示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书,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拆分申报表》(渝劳社综6表),办理减少人员手续(见第四章第四节“参保单位减少人员”)。有条件的公共窗口可为原参保单位打印《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拆分明细表》(渝劳社综6表附)。
(二)原参保单位注销、终止的,应出示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书,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见第二章第三节“注销登记”)。
(三)拆分后新建的单位按新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见第二章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三章“缴费申报”)。
需要转移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由参保单位到相应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入)手续。
原参保单位确有困难,不能在办理注销登记或减少人员手续时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利息及滞纳金的,由拆分后的单位、新建单位按照拆分协议和有关规定负责缴纳。
第二节参保单位整体转移
第二十六条参保单位在同一个统筹区内跨区县整体转移的,按以下办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一)参保单位向转出地的公共窗口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整体转移申报表》(渝劳社综7表),并提交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书。
(二)转出地的公共窗口对参保单位提交的材料审核无误的,将其转移信息记入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及时告知各经办机构,并通知参保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三)各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参保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相应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
(四)参保单位持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资料和相关证件、法律文书,到转入地的公共窗口和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五)转入地的公共窗口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各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
参保单位过去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利息及滞纳金应继续缴纳。
第二十七条参保单位跨统筹区整体转移的,应向转出地的公共窗口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整体转移申报表》(渝劳社综7表),提交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书,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见第二章第三节“注销登记”);到转入地的公共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见第二章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三章“缴费申报”),并到相应的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转出(入)手续。
第三节参保单位增加人员
第二十八条参保单位增加人员,应于新增人员报到后15日内,向公共窗口填报经职工本人签字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渝劳社综2表),建立(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进行缴费申报。跨统筹地区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入个人账户的有关手续。
一次增加人员较多的单位,也可根据单位所掌握的基础资料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渝劳社综2表),公共窗口接收并记录后,再通过用人单位返交参保人员核对并签字,用人单位集中收回交公共窗口保存。
第二十九条新增人员属于工伤保险参保对象的,参保单位应于其报到的当日进行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当日不能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完整申报的,可以通过传真等快捷方式,向公共窗口申报新增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起薪当月的工资额等情况。然后再按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办法向公共窗口补报新增人员的个人基础信息资料。
第三十条公共窗口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参保单位补正;对符合要求的,为新增人员建立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纪录,于受理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各经办机构。
第三十一条各经办机构收到新增人员信息后,按规定分别核定本险种的参保缴费人员及其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相应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提交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节参保单位减少人员
第三十二条参保单位因拆分或者参保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调动工作、辞职、辞退、参军、上学、失踪、死亡等原因而减少人员,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日内向公共窗口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渝劳社综8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公共窗口对减少人员资料审核无误的,将其减少原因、减少时间等信息记入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及时告知各经办机构,并通知参保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第三十四条各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业务,并相应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需转移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按规定办理转出手续。
如果减少的人员欠缴社会保险费,应当按规定结清欠费。
第三十五条公共窗口、各经办机构办理完减少人员的相关业务后,应分别保存其参保信息及社会保险档案资料,以便核查。
第五节参保人员退休
第三十六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退休(职)信息告知公共窗口。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经有权机关批准退休(职)后,参保单位应于其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当月,向公共窗口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础信息变更申报表》(渝劳社综9表),并出示其退休(职)证件或同等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公共窗口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退休(职)信息后,或者对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审核无误的(将其记入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其他经办机构,通知参保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第三十八条各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退休(职)信息后,办理后续业务,并相应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
第五章个人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
第三十九条个人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可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个人参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到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
个人办理参保登记应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渝劳社综2表),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
参保单位的职工不能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但是非全日制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十条个人参保窗口或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收到个人参保人员提交的资料后,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记录,并于受理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其他经办机构。
个人参保人员过去已参加社会保险并建立了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记录的,个人参保窗口或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只对变动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变动信息告知其他经办机构。
第四十一条个人参保人员申报缴费,可到个人参保窗口或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受理缴费申报的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缴费申报信息告知相关经办机构。
第六章公共信息维护
第四十二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等社会保险公共业务中产生的公共信息,只能由公共窗口按规定进行维护,以确保公共信息的唯一性,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十三条《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渝劳社综2表)所列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应于发生变更后15日内向公共窗口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础信息变更申报表》(渝劳社综9表),并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公共窗口对参保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报送的材料审核无误的,将变更内容记入其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并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告知其它经办机构。
第四十四条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认为社会保险公共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公共窗口书面提出复查申请。
公共窗口收到复查申请后,应认真组织复查。确有错误的,对公共信息作相应的变更维护,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告知其它经办机构,并在收到复查申请后20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其他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认为社会保险公共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公共窗口提出复查建议。
公共窗口收到复查建议后,应认真组织复查。确有错误的,对公共信息作相应的变更维护,并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告知其它经办机构。
第四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等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参保单位的登记内容和缴费申报内容确有错误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公共窗口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公共信息作相应的变更维护,并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告知其它经办机构。
第四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工作机构(含下属事业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以外的劳动保障业务工作中,先于公共窗口收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申报的公共基础信息资料,经审核后,应建立档案资料予以保存,并可建立计算机数据库记录以便共享。在这些公共信息被纳入社会保险公共信息之前,上述机构可以对这些公共信息进行补充、维护。
公共窗口可按规定将上述公共信息纳入社会保险公共信息并进行维护。这些公共信息一旦纳入公共窗口监控以后,其他工作机构不得再随意更改。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必须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和本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参保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仍按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公共窗口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妥善保管,并做好电子文档备份保管工作。
第五十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局和市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工作规范,制定公共窗口和各险种经办业务的操作细则和办事指南,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注:附表略。
⑨ 社保局退休人员申请表
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延缴的参保人在缴费满年限的当月)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办理退休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须填写《退休人员申请表》(一式两份单位或居委会盖章)
(2)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3)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如符合下列情况的应提交相应材料:
(1)退休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供《干部退休通知书》或《干部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附上被保险人本人档案;
(3)因病提前退休的,除提供以前有关病历外,还需按有关规定附上县级以上医院近期三个月内有关病种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检查报告;患精神分裂症的必须附上县级以上精神分裂症的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检查报告。同时,填写《xx市伤病职工(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鉴定。
社会保障部门为符合退休条件的被保险人办理审批退休及核准待遇手续后,从核准待遇的次月起支付基本养老金。
注:如参保人退休时单位已经倒闭或不存在的,可以不需要单位盖章或只需要居委会盖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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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办理退休 手续
《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 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 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 延长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如果养老保险累计交费时间和年龄两条都满足了,那么恭喜您,你可以申办退休手续啦!
在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符合男子年满60周岁,女子年满50周岁,工龄连续满10年的可以办理退休。在退休后每月会按照一定的标准给退休的工人发放一定的退休费直至去世。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需要到当地的社保局办理参保人退休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一、参保人申请
第一步,携带以下资料:
(一)本人原始档案并加盖存档单位密封专用章;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双面复印件;
(三)本人一寸照片一张;
(四)已持有加载金融功能社保卡(含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政银行、重庆银行、三峡银行)的可直接提供社保卡复印件,否则另行提供上述7个银行之一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五)单位职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需提供《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公示表》和《公示结果意见书》各一份;
办理病退的,还需提供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六)办理退休相关表格可到当地社保局、各镇街社保所领取,或在当地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的“服务指南”栏自行下载打印。
第二步,填写以下表格
《XX市/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申报表》或《XX市/县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申请表》(未参城保或征地农转非前未参城保且征地农转非后城保缴费未满5年人员填写)
第三步,完清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须完清应缴纳养老保险费,否则不予受理退休申请。对于存在漏投时段的参保人,如要自愿放弃补缴直接办理退休的,必须做出书面承诺并加盖指印。
二、申办时间
(一)每月10日前(法定节假日除外),当地社会保险局受理各用人单位统一申报的退休申请,退休审核现场办结。
(二)每月1-10日,个人参保人员本人向户口所在地镇街社保所申报;11-12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社保局接收各镇街统一申报的退休申请。(接收后,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将书面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补正后按原渠道再行申报。)
(三)每月10-20日,人社局、社保局集中办理,资料齐备且符合条件的当月办结。
三、基本养老金计发
每月25日前(法定节假日除外),区社保局对当月符合退休审核审批条件参保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次月20日及以后,新增退休人员到代发银行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养老金查询
1、拨打热线12333然后转人工服务进行查询;
2、携带医保卡和身份证去社保服务大厅,让工作人员帮忙查询;
3、登录当地的社保官网查询余额或者去医保卡所属银行也可以查询;
4、关注“保民公社”微信号查询,选择男女,输入现在的年龄和参数,可以直接计算结果。
此外,支付宝中的城市服务也有医保账户的查询途径,但不是所有地区都支持的,以页面显示为准。
注意事项
基本养老金计发起始时间:正常退休为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特殊工种退休为参保人员达到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后自愿申请办理退休并被批准的次月;病退休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结论下达的次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