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为办理退休手续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人社局还是社保所
如果社保中心为被告,可以把用人单位作出第三人,一并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进行审查。
⑵ 退休职工对领取的退休金有异议怎么办
首先,现在计算每个环节上卡的特别紧,大概也需要四到五个月的时间,对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来说,是按照你退休执行的那个月开始补发的,对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话,是在前面正常的到账划账之后,就进行待遇计算了,对于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还需要做一个职业年金虚账坐实,因为这部分资金是只有退休人员退休的时候,单位有退休人员的时候,才能跟财政申请去拨付坐实的
其次,正常办理完成退休以后,实际上真正发放退休金的这个时间是从第2个月开始才给你发,比如说你是从3月份办理退休的,实际上你的养老金待遇是从4月份才开始领取,当月的这个退休金他不可能当月发放给你,所以说还要等到第2个月才能发放,也就是说你3月份退休,那么你4月份才第1个月领取养老金,4月份的养老金可能就要等到5月份才能够领取,而且很多地区在发放养老金的时候,都是在月底之前才会发放,也就是说在每个月30号之前才会发放到位,所以可能你的生日是每个月的上旬,那么你在上旬就办理退休了,到你现在为止可能已经过了两个月没有拿到退休金也是很正常的,可能再多等几天到30号以后就发放到位了
⑶ 补缴社保行政诉讼期间到了退休年龄怎么办
不叫社保行政诉讼期到了退休年龄怎么办你首先在?行刑事诉讼期间将补缴的社保全部补齐。而之后。宿松期。期间到了退休年龄,怎么办?那么由法院来裁决。和以及劳动部门裁决的指令执行。
⑷ 社保行政诉讼期限是多久
对有关社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是六个月。当事人如果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在上述期限内提起;如果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的,则可以在十五日内提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几年了不给我办理退休手续,我能进行行政诉讼吗
如果你达到了退休年龄,而且符合退休的条件。他们不办理,你当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⑹ 退休职工状告社保局,应该走什么法律程序!
1、建议你去查一下退休工资调整的文件,国家社会保障网站应该能够查询;
2、建议不要起诉社保局,一般来说这是行政诉讼,起诉后胜诉的几率较小,只有你找到明确的法规才有机会。
3、现在诉讼主要是对个人的心理影响较大,建议还是谨慎为之。
⑺ 退休后找到充分证据可补工龄。社保局愿意纠正。但退休局不同意,怎么办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没有所谓的退休局,审批退休和更专改工龄核准,属于行政行属为,一般是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且证据充分,人社局不予批准的,可以向上一级人社局或者人社局所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社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社保局只是社会保险业务的具体经办机构,根据人社局核准的工龄计算和发放退休待遇。
⑻ 社会养老保险分中心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吗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9-26
⑼ 交了社保15年社保到了退休年龄,社保局不办理行政诉讼能胜算吗
社保局总会告诉你不能办的原因。因为原因确实存在,你即使行政诉讼,赢得可能性很小。
⑽ 刚办理完退休,但对单位缴的社保有异议,还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不包括工伤保险基金补偿,但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的应当包括在内。
劳动争议仲裁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工伤保险基金应当赔偿的金额,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一般都会依法支付,劳动争议仲裁没有管辖权。工伤职工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基金赔付金额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也由用人单位支付,领域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在申请仲裁时应当一并主张。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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