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获得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
工伤职工达到伤残的,自己主动辞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合同的,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达到退休年龄不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达到退休年龄应该办理退休,不涉及到再次就业的问题。所以也就不发给就业补助。
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举例说明如下:
王某,男,苏州市工伤职工,现年满56岁不满57岁(距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鉴定为十级伤残,应当享有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00×(100%——2年×20%)=1800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000.00×(100%——2年×20%)=9000.00元。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㈢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的
第一,所谓复就业补助,制就是职工解除合同之后,给予再次找工作期间,暂时没有工作给予的生活补助,随着年龄临近退休,那么再就业的机会越来越少,直至不能再就业,到了退休年龄,就不涉及就业问题,所以也就不发给就业补助,因此,国家规定了逐年减少的政策,
第二,医疗补助和再就业补助,各个省市规定的数额是不一样的,是按照伤残等级发给的,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没有关系,
㈣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本就是用人单位一次性全额支付的不是么?
㈤ 工伤伤残十级,伤残就业金。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十级工伤终止劳动合同享有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所在省规定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的,劳动关系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按各地规定,因为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工伤职工,因伤残影响就业的程度相应较小,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一般都是逐年递减,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予支付。但递减办法各地规定不同,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办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㈥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 20%的标
根据你的问题,应该是就业补助和医疗补助,是根据到退休年龄不足5年逐年递减的,距离内退休年容龄越近,领取的越少,直至取消,这个和你受伤时间没有关系,但是和你参加养老保险有关系,如果你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就不能领取两个补助。但是我们这里的工伤领取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和养老保险没关系,不知道你看的是哪里的文件。
㈦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60个月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支付50个月,七级支付20个月,八级支付14个月,九级支付8个月,十级支付4个月。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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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怎么理解
您好!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意思就是还有多少个月达到退休年龄。
㈨ 什么是工伤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正常退休年龄与法定退休年龄有什么区别
工伤就是受伤者是在工作中因工负伤或者死亡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工伤鉴定,确定工伤以后,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正常退休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区别,是一个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