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社保局的高级技师证能不能换人事局的
社保局的高级技师证是国家认可的,全国通用,为什么要换成人事局的呢?
所有的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技能等级,都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代表国家认证。
高级技师和高级工程师可以互相转换。
B. 退休人员再就业需要向社保局提供什么证明
已经退休的人员,表明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再参加工作,如果被企业聘用,不能缴纳任何社保费用,也不受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的的调整,只能互相协商,根据协议处理,没有必要向社保局提供任何证明,
C. 公司聘用退休人员如何提供社保证明
社保是针对劳动合同的
退休人员是劳务合同,不需要办理社保的
D. 有高级技师证书但单位没有聘用,退休可以领取职称补贴吗
国家已经暂停了高级技术职称退休人员调整的倾斜政策,并且之前也没有 元的补助回政策,在 年之前,具有高级答技术职称并且在退休之前在岗的退休人员,在每年调整时会对这类群体给予倾斜政策,特殊增加一部分养老金,但是并不是 元,而是根据当地当年省市出台的政策执行
E. 你好请问社保部门认定女职工退休身份主要依据是什么
企业单位退休社保部门认定女职工的身份是以职工档案为依据,是干部档案的,按干部年龄55周岁退休。是工人档案的,按50周岁退休。企业职工岗位经常变动,不能作为认定身份的依据。
F. 我是行政部门退休的,每年社保如何身份认证
不管是行政部门退休的还是其他部门退休的,在社保上可能只华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普通的企业职工人员吧,所以在退休的时候做了相关的认证之后,社保应该不用再每年做身份认证了。
G. 社保局退休证明模板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已经退休的人员,表明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再参加工作,如果被企业聘用,不能缴纳任何社保费用,也不受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的的调整,只能互相协商,根据协议处理,没有必要向社保局提供任何证明,
H. 退休时,有关高级技师身份的认证问题
根据现行规复定,职工退休享受高制级技术职称倾斜政策的,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第二,必须要有在岗的证明,所谓在岗,就是说职工要在相应的高级技术岗位上工作的,这个材料需要岗位聘书,晋级表,升级表,以及工资单等等,能够证明你确实在高级岗位上工作的资料,在退休时,需要申报资料,经过社保部门审批的,就可以享受相关待遇,所以,你仅仅有这个证书是不可以的,因为只说明你具有高级技术岗位的资格,并不能证明你是在高级岗位上工作,
I. 技师和高级技师退休后能享受什么样的待遇
目前,在社保方面而言,没有额外待遇的。
2005~2013年,我们国家在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时针对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实施了倾斜政策,该部分人员在调整的基础上会有关于高级职称的额外待遇,但是2014及2015年,不再体现对高级职称的倾斜,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公告认为该倾斜政策已经达到预期目的。据此近几年不会再有此类倾斜。
至于说技师,一直以来没有出现过对其的倾斜政策。
(9)高级技师退休如何向社保部门证明被聘用身份扩展阅读
高级技师享受退休后补贴领取条件
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高级技师退休的补贴,退休后享受的待遇和普遍退休人员是一样的,但高级技师在岗时是有补贴的。
相关法律规定:
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第十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第六条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7.《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