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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未享有基本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2-03-10 16:38:11

⑴ 达到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如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按以下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1)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
参保人员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仍不满足规定缴费年限的,本人自愿,也可以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差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以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70%为基数,按7%的比例,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9号)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仍不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也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⑵ 法定退休年龄已到,但未享受退休待遇,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⑶ 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经济补偿问题

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是劳动关系。领取退休金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正式离退休人员再受聘后与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但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已达退休年龄人员,该人员未享有退休待遇,因此其仍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人关系应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
以上法律均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出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决定性条件。应当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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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关于录用“达到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该怎么处理

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在劳动法保护的范畴内,虽然他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年龄专已到达法定属退休年龄,录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的本身就是不正确的。如果出现什么问题只能通过人身伤害等其他民法途径解决纠纷,而不适用劳动法。

⑸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我觉得就一个原因吧,就是没有缴纳养老保险,所以说不能享受。如果已经缴纳了社会保险的话,并达到了领取退休金的要求,完全可以自行到便民中心的社保窗口去办理很方便的。

⑹ 有个难题已达到退休年龄又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怎么处理

1、需要确认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是否已经开始退休养老待遇,如果已经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话,那么则应该该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则应该是劳务关系。具体请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如果没有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话,则还可以按劳动关系对待。具体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
以上法律均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出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决定性条件。应当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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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如何认定

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是劳动关系。领取退休金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正式离退休人员再受聘后与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但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已达退休年龄人员,该人员未享有退休待遇,因此其仍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人关系应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法》第73条规定,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

以上法律均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出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决定性条件。应当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⑻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后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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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受伤而退休的职工同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受伤职工是拖着病残身体过日的,他们所受到的痛苦和生活成本都比常人高,这些怎么补偿?这样的《工伤保险条例》是否有失公允?
1.《工伤保险条例》这样规定,正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待遇水平)。国家给工伤职工的承诺是就高不就低:当退休金的金额高于伤残津贴的金额时,就领取退休金的金额;当退休金的金额低于伤残津贴的金额时,就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实际上还是领取的伤残津贴金额。2.工伤职工退休后仍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我认为这两点规定,是工伤职工优于普通退休职工的最大亮点。
一般情形下退休金高于伤残津贴,工伤职工退休后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不失公平。《工伤保险条例》保基本。只补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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