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南京女职工50岁退休新规
摘要 您好亲。我国目前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并在这类岗位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退休。
Ⅱ 江苏南京这边退休最后一个月必须是单位交社保才能退休吗
摘要 个人社保到了退休年龄没有交满15年,可以一次性补缴。
Ⅲ 南京下岗女职工退休年龄是多少
根据我国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女性干部和女性工人的退休年龄并不相同:女性干部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性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Ⅳ 南京退休政策
法律分析:从2019年开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职工和居民应当推迟1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迟2年,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女性65岁领取养老金。人社部所长建议中国从2019年实行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并每两年延长1岁退休年龄,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有专家表示,提高退休年龄的目的为缓解劳动力总量减少的速度。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Ⅳ 员工在南京交保13年,今年5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以什么条款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Ⅵ 南京女职工50岁退休新规
摘要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金计算方法和企业职工退休金的计算公式是一样的。计算公式如下: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退休金的计算:1、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Ⅶ 南京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但没交满15年养老保险
法律规定,只要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单位再也给缴费不上了,社保局不再接受。此时只有走上社会以个人名义继续缴纳,直到满足十五年后为止。
Ⅷ 南京女职工50岁退休新规
Ⅸ 南京办退休流程
法律分析:办理退休核定手续工作流程:1。企业或代理机构应提前审核职工档案,根据档案年龄申报办理退休。2。到退管科预约登记办理时间并领取相关材料。3。携带以下材料按预约时间到退管科办理核定档案手续。职工原始档案;⑵身份证、户口本;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经社保机构审核的);职工退休申请(写明参加工作时间、出生年月、退休时间、工作岗位);社区管理准入证明;申请退休人员信息登记表(企业填写);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核定表(特殊工种退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Ⅹ 南京如何认定50岁退休
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女干部和女工人如何区分?按身份还是岗位?
秦某1966年4月4日出生,1989年8月从电力学校毕业分配至山西某供电公司,先后在校表工、自动化工、计量资产岗位工作。
199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明确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1994】100号,下称100号文件)规定,无论干部还是工人,一律取消原来的职工身份,打破干部与工人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
1995年6月24日,供电公司与秦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从1995年6月24日起至2005年6月24日止;工作内容:甲方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从事生产岗位工作。
2005年6月25日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同上一期,续订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从2005年6月25日起至退休止。
2016年3月25日,省人社厅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审核秦某从2016年3月起办理退休手续。
员工:我是女干部,坚决不同意50岁退休!
秦某起诉称,1989年8月我从电力学校毕业分配至供电公司工作,是干部身份。2016年3月25日,省人社厅认定我属于企业女职工,按"生产岗位"审核我从2016年3月起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是错误的,应当按国策执行,以档案确定身份。
人社厅:你是女工人,就得按50岁退休!
人社厅答辩:根据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应分为两个阶段: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按"身份"办理退休;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尤其是《劳动法》颁布后,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
秦某属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企业女职工退休,根据其所在单位上报的《关于秦某同志退休年龄的认定报告》,明确所在岗位系生产岗,我厅在其年满50周岁对其审批退休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正确。
中院:退休时所在岗位是生产岗位,是女工人,当然按50岁退休!
太原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实施后,以前企业职工按身份管理的模式已经被劳动合同制管理取代,根据100号文件"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应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以及山西省劳动厅晋劳关字【1995】195号规定,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后,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应以其现在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结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下称104号通知)规定,企业干部,女年满五十五周岁退休。企业工人,女年满五十周岁退休。即:在管理岗位的,按照104号通知规定的原干部退休年龄和条件执行;在生产岗位的,按照104号通知规定的原工人退休的年龄和条件执行。
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分为两个阶段: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按身份办理退休;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即《劳动法》颁布后,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
本案中秦某从1989年8月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生产技能岗位相关工作,系女工人。其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退休,即应当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人社厅审核原告年满50周岁退休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合法有效。秦某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高院:退休前在生产技能岗位工作,应按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山西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及晋政办发[1994]100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其中“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的,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本案中,秦某退休之前在生产技能岗位工作,省人社厅按工人的退休条件给其办理退休手续合法。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秦某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一锤定音:女职工退休年龄不以身份确定,应按岗位确定!
【拓展资料】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结合秦某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主要对秦某应当以身份性质办理退休还是以工作岗位性质办理退休问题进行审查。
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_1992_4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_1994_16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_1995_309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要按照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_1994_100号)第六条规定,要打破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制以及不同所有制职工的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职工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因此,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工作岗位分为工人岗位和管理岗位。
根据原审查明事实,秦某自1989年8月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生产技能岗位相关工作,系工人岗位,应当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因此,按照工人的退休标准进行审核、批准退休并无不当。
综上,最高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做出裁定:驳回秦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