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成都社保多少岁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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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女工人50周岁退休,如果你在届满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两年都一直从事工人的工作,个人认为应当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② 最新个人社保退休年龄女的多少岁退休
摘要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一般女性年满五十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
③ 现在社保的女性退休年龄是多少
女性参保人员退休领取养老金年龄一律是55岁。不同于单位缴纳,单位的女干部55岁,内女工人50岁;男容性参保人员退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没有单位的和个人的区别,都是6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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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个人交社保女性退休年龄是多少
是55岁,个人交社保灵活就业的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
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4)成都社保要多少岁女的退休年龄扩展阅读:
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⑤ 社保规定退休年龄是多少岁
法定女性退休年龄为50周岁,从事过特殊工种8年以上的可以提前5年退休。女性参加社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在退休时享受养老金待遇,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推迟退休年龄至55周岁,继续缴费,以满足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条件。
⑥ 成都市社保,女的是多大岁数退休,假如说退休年龄到了,社保没有买苟,又咋办
您好!
一般的退休年龄是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不足时,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再享受社保退休待遇,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医疗保险一般是女20年,详细的建议直接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希望对您有帮助!
⑦ 新社保规定多大岁数退休年龄女的
社保规定女抄职工袭50周岁退休,女干部55周岁退休。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⑧ 四川成都女性社保退休年龄到底是多少
目前成都企业女职员正常退休年龄是按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执行,即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如在管理、技术与生产、经营、服务之间变动岗位,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年及其以上年限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规定执行。
根据我国法定退休年龄规定及成都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成都市退休年龄根据退休职员性别、退休身份来确定,具体如下:
1、男性:年满60周岁;
2、女职工:年满50周岁;
3、女干部:年满55周岁。
(8)成都社保要多少岁女的退休年龄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