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伤退休年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工伤认定标准为: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② 江苏省超过退休年龄认定完工伤赔偿除了一次性伤残补助还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认定完工伤就按工伤的标准来要求赔偿,主张其它的赔偿也没有法律的支持,你可以与单位沟通一下,看看有没有其它的赔偿,希望能帮到你!
③ 江苏省超过退休年龄可以认定完工伤吗
超过退休年龄是不可以购买工伤保险的,所以也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可以向工作单位要求相应赔偿。
④ 工伤人员退休年龄是多少
法律分析: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⑤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对退休年龄有什么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不会对退休年龄进行规定,只是按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⑥ 工伤退休年龄
对于工伤退休年龄没有具体规定。但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如果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员工应该退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4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⑦ 退休年龄后工伤怎么算
(三)经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暂停伤残补助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低补差价。
⑧ 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工伤如何处理(《江苏省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符合享回受一次性工伤答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因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
从立法目的来看,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丧失的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工伤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已不具备再就业的法定条件。
⑨ 到达退休年龄工伤赔偿怎么算
到达退休年龄工伤赔偿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