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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仍然工作的不是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2-01-30 04:37:03

❶ 达到退休年龄仍然工作的是否能够确认劳动关系

关键是你平时要注意收集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考勤记录,工资单,员工卡,等等,这样万一将来有纠纷时,申请劳动仲裁就有主动权了

❷ 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是否还存在

不存在,用人单位与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一般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我国实行法定退休制度和强制性退休制度,即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必须结束正在进行的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❸ 达到退休年龄仍然工作的不是劳动关系吗

劳动关系要退休年龄后自动终结了.仍工作是劳务关系了.也就是单位临时用工关系了

❹ 达到退休年龄,就不再是劳动关系了吗

要区分不同情况。如果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也开始领取养老待遇或退休金,双方就是劳务关系。如果仅仅是超龄,但没有领取养老待遇,双方仍然是劳动关系。
1.《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工作或重新就业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不属于,职工达到法定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应该办理退休,单位继续使用,或者再次找工作,不具有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工资发放暂行条例的调整,一切按照劳务合同办理。

❻ 用人单位与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吗

1)、企业停薪留来职人员、未达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2)、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界定劳务关系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于劳动者个人原因(如缴费年限不足)或地方政策原因(如上海的非正规就业缴金延迟退休及柔性延迟退休政策等)导致达到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时双方仍可以延续社会保险关系,在此前提下,双方的用工关系类比劳动关系处理更具合理性。

❼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用人单位上班,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

超过退休年龄复的员工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双方应当为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❽ 超过退休年龄再工作是劳动关系吗

超过退休年龄后,应当办理正常的退休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终止劳动关系;如果返聘的,则双方只是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此时,用人单位不再需要为职工再缴纳或办理各类社会保险了。如果职工在工作中受伤的,也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一、雇佣关系:《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二、劳务关系:《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❾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与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应该办理退休,再次工作的不属于劳动关系,应该属于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不在给予参加任何社会保险,也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❿ 达到退休年龄但办理了延迟退休,在公司工作,还属于劳动关系吗

不是劳动关系~是属于劳务关系~如果产生纠纷适用民法~不适用于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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