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企业工作15年后,又在事业单位工作20年直到退休,能车工龄吗
只要你的档案里有在企业工作15年和在事业单位工作20年的记载,就可以算工龄的。
Ⅱ 公务员退休后 在企业上班被车辆撞死,怎么赔偿
退休人员和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存在劳务关系,按照双方劳务约定履行相应责任,社会车辆导致其死亡,如果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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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关于汽车运输专业单位的驾驶员和企业单位的驾驶员退休的年限规定。专业运输单位的驾驶员是五十五岁退休。
专业汽车运输单位的驾驶员55岁退休是有原因的,他们开的一般都是大货车经常去全国各地拉货,尤其是前些年我国还没有那么多的高速路,都是普通公路,而且还有好些是山路,开车时精神比较紧张,长期出差在外什么情况都会发生,不但耗费体力精神上也很累的,吃不好睡不好的。而在企业单位开车是个好差事,平时没有那么多的活,有事就跑一趟,没事就在单位呆着,一般人是捞不到这个美差的。所以,没有当初的辛勤付出就不要想得到不应有的利益。
Ⅳ 运输企业的大车司机退休年龄是多少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内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容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Ⅳ 企业通勤车司机什么年龄退休
需要看你是男性还是女性。我国现行的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Ⅵ 我是上海人在上海开出租车的今年四月份退休工龄四十一年养老企怎么只有五千九
是不是你交的少?你可以咨询你单位的人事部门以及办理你退休的人社部门
黑龙江关于2012年大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05年至2011年,我省已连续7次为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累计增加713元。今年,全国安排人均调整水平为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为月人均150元左右。经省政府研究决定,我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200元,增长幅度达到13.7%。经过本次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将达到1662元,是历年来调整幅度最大、人均增加额最高的一次。据了解,此次调整工作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兑现,4月份将把当月和前3个月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补发到位。省人社厅要求各市、各地区要尽早进行部署和安排,严格执行政策,积极筹措调整所需资金,确保及时发放到位。向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倾斜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普遍调整主要是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适当倾斜主要是对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企业中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倾斜政策不变。具体调整办法是先按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再按不同时期退休人员退休时间段统一确定固定增加额。一是按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体现了鼓励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同期退休人员缴费年限长,增加的养老金就多;二是再按不同时期退休人员退休时间段确定固定增加额,体现了社会公平和待遇平衡原则,使不同时期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保持合理差距;三是对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科技人员进一步加大倾斜力度,体现了尊重知识和人才,落实国家重点倾斜群体的政策;四是对高龄退休人员进行倾斜照顾,体现社会对老年人的关爱;五是对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给予适当照顾,体现对生活在这些地区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照顾。调整办法和标准●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5元。2 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3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5元。4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5 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 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的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2 2011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3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当地)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4 退休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按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以补足差额为上限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55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对差额不足5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 应该是这个样子,东北三省和他基本都差不多, 感觉是,还是应该等黑龙江省出了之后再做比较.
Ⅷ 退休职工车祸死亡按农村还是城镇户口赔偿(企业正式退休,社保医保齐全)
当然是城镇户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肇事逃逸的情况应该更加严格处理。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会有更严厉的处罚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
第30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抚养丧失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但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需要抚养的近亲属,为平衡利益,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损害,侵权责任人亦应当赔偿。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本上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失。“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了应得财产的损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是一种物质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的原则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害的范围,其将死亡赔偿金也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列,也就是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性质地位。车祸赔偿标准是事故责任人支付给交通事故死亡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定额化的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赔偿:
1、丧葬费:上年度年该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个月;
2、死亡赔偿金:上年度该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城镇),上年度该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农村);
3、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精神损害抚慰金
7、财产损失等
1、死亡赔偿金:
城镇标准:32598.7元/年×20年=651974元
农村标准:11669.31元/年×20年=233386.2元
2、丧葬费:59345÷2=29672.5元
3、交通费:2000-5000元
4、住宿费:2000-5000元
5、家属误工费:家属工资÷30×3人×15天
6、被抚养人生活费:
[父母抚养费]
城镇标准:24105.60×[20-(实际年龄-60周岁)]÷兄弟姐妹数
农村标准:8343.50×[20-(实际年龄-60周岁)]÷兄弟姐妹数
[小孩抚养费]
城镇标准:24105.60×(18-实际年龄)÷2
农村标准: 8343.50 ×(18-实际年龄)÷2
7、精神抚慰金:20000-100000元(根据事故责任认定)
交强险理赔规则:现国家法律规定,机会车必须购买交强险,交强险的理赔规则是不分交通事故责任,不管谁的责任,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付,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责任分担,1-7项属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限额是11万。
Ⅸ 我是一名大货车司机国企干了11年民企干了5年可以提前退休吗
一般来说是不可以提前退休的,他都是有一定的规定,在什么年限才可以让你退休。
Ⅹ 无锡土著32岁,年收入35万+,外资白领,有两套房(无独立婚房),无车,父母国企退休
然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