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业买断后重组后,女职工还能50岁退休吗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家没有“买断工龄”的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破产改制时,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的处理是不一样的,企业与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退休人员则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养老金制度。原劳动部《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262号)规定:“凡执行《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㈡ 听说现在国家有个文件针对破产国有企业男性职工能将退休年龄提前至55岁,是否属实。
国家目前没有文件规定针对破产国有企业男性职工能将退休年龄提前至55岁。
但地方有这种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人员,你可以试试能否参考适用。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依照本意见改制单位的在编人员,截止2004年12月3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依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龄满30年的,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省人事厅批准,可提前退休。
对提前退休的人员,改制前的单位应按事业单位标准,一次性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支付的养老金和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凭退休证提取,同时注销个人帐户。
附: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0号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力争年内基本完成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要求,现就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遵循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方向,积极推进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遵循“四坚持、四确保”的原则,即坚持分类定位、分开管理、分别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坚持国有资产处置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确保离退休人员、在编职工的正当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明晰产权、转换机制,确保转企改制后新创立的企业规范运作,加快发展。
二、实施对象和主要方式
(三)实施对象
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或具有经营和营利能力,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或中介服务活动的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四)主要方式
转企改制。对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将经评估后的净资产通过市场竞标转让或协商转让的方式,公开转让给内部职工、法人或自然人,依法组建成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其中存量资产较大的单位,其部分国有资产、土地、商誉和资质等无形资产,可按有关规定采用租赁方式处置,或投资入股组建公司制企业。
对需要调整或难以正常运转的事业单位,通过清理予以撤并重组。
三、国有资产的处置
(五)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按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的规定,参照省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国资〔2004〕32号),依照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的通知》(苏财国〔2001〕58号),由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和评估结果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转企改制单位内部公示,具体参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国有企业改制资产与财务审计和评估结果实行内部公示的通知》(苏财国资〔2004〕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以正式文件出具审核意见,连同公示的有关材料一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涉及省级政府房产等资产的,应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资产的剥离、核销
转企改制单位在改制前需剥离的资产以及对剥离资产的处置办法,由行政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剥离后的资产可委托改制后的单位代管,享受受托资产的有关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也可由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转企改制单位的原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接,并办理有关法定转移手续。其不良资产,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意见,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其中需要核销的资产,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并指定相应的机构进行清理和追索。
(七)资产的转让和租赁
转企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产权市场按规定程序转让。实行协议转让的,原则上参照苏国资〔2004〕3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转企改制中取得的省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由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解缴省财政专户。
改制后企业保留的国有股权、租赁使用的原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以及追索资产的接收处理,由省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持有和负责,纳入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由省国资委负责监管。
(八)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转企改制单位涉及的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分别采用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以出让方式处置、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土地评估价的20%补交出让金;需要改变用途的,应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按新的土地用途评估确认价的40%补交出让金。以租赁方式处置的,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自改制基准日起3年内免缴土地年租金。
对改制时资不抵债以及净资产不足以提留有关费用的单位,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冲抵净负债,具体冲抵的有关费用由省财政厅核定。对冲抵剩余的国有土地资产由改制后企业缴纳40%的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资产具体处置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九)改制费用的提留
对经中介机构审计评估后的净资产,经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省财政厅批准,按下列事项提留有关费用:改制基准日前拖欠的工资及应缴未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职工医药费);离退休人员管理费、医药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改制单位调整劳动关系的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提前退休人员的有关费用;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国家和省规定的已执行的其他费用。
转企改制单位的净资产(含土地资产)不足以提留各项费用的(不含坏帐准备金),由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解决;主管部门解决有困难的,报经省属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批准,由省财政厅在改制的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专户中统筹解决。
四、在编人员的安置
(十)法定退休与提前退休
依照本意见改制单位的在编人员,截止2004年12月3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依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龄满30年的,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省人事厅批准,可提前退休。
对提前退休的人员,改制前的单位应按事业单位标准,一次性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支付的养老金和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凭退休证提取,同时注销个人帐户。
(十一)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进入改制后企业
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应录用原事业单位全部在编人员,确保原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退伍人员、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排就业的在编人员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就业(个人选择自谋职业的除外)。对在原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在编人员,本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改制后企业应当与其订立。
对改制后的企业,首次录用原事业单位85%以上在编人员,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省有关文件规定予以鼓励。
五、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
(十二)依法调整职工劳动关系
所有转企改制单位都应调整职工劳动关系。调整职工劳动关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对不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改制单位要依法与其解除、终止用人关系;对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企业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十三)发放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应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2〕135号)精神,对不再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编职工,国有资产全部退出的以及保留国有股份但非国有控股单位的在编职工,都要发放或提留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和办法,参照省国有企业改制调整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
(十四)统一实行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转企改制后的企业及其职工,从2005年1月1日起,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有条件的单位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十五)转企改制中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
改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企改制前按规定未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的,200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证明。改制前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欠费的,单位转企改制时,应补缴清。
(十六)对转企改制后退休的部分人员实行养老金补贴
转企改制后退休的原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在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2004年12月31日前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标准的部分,可采用增发补贴的办法解决。补贴的标准为:2005年退休的,为差额的90%,2006年为差额的70%;2007年为差额的50%;2008年为差额的30%;2009年为差额的10%;2010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补贴。所需费用从参保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的具体办法,参照《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苏劳社〔2000〕108号)执行。
(十七)改制中在编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处理
改制前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已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改制前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含实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前的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改制前未缴或欠缴的应予补缴。未进入改制后企业,依法进行失业登记的职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和管理
(十八)转企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原享受的离退休待遇不变。
有正常事业费的改制单位,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核定的所在地2004年12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差额部分由改制后单位或原主管部门从财政拨付的事业费中支付。2005年1月1日以后,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资金,由改制后单位或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没有正常事业费的改制单位,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计发标准支付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2005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养老金调整标准与国家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标准的差额部分,转企改制时一次性按人均2万元的标准提留,由改制后单位或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转企改制前离休人员的医药费,按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标准,一次性提留10年;交由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十九)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转企改制单位的离休人员原则上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退休人员原则上由改制后单位或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社会化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经费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提取5年,交由管理单位管理使用。
八、改制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十)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省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属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实施和推进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下属单位的改革工作负总责,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完成对下属单位的改革。各改革单位也要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本单位的改革工作。
(二十一)实施步骤
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按四个阶段进行:
1.改制准备阶段。改制单位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提出改制或清理撤销的总体方案,由主管部门报省属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批复。
2.资产评估阶段。根据批复的改制总体方案,由主管部门选定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3.改制实施阶段。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改制单位制定改制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实施方案要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要征得多数职工同意。经主管部门正式批复后的改制方案的实施,分别由省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人事厅、国土资源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资产处置、人员分流、社会保险关系衔接等相关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资产转让和指导、监督新企业做好组建的各项筹备工作;省编办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省工商局负责新组建企业的名称预核。
4.企业创立阶段。新创立的企业,应持行政主管部门对改制方案的批复、省财政厅对净资产处置的批复、省劳动保障厅对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和接续社会保险提留费用的批复、省国土资源厅对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批复、产权交易机构对国有资产转让的报告书等文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创立公司制企业的,还应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提交相应的登记材料。
(二十二)党、团组织关系的衔接
转企改制单位党、团组织关系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由当地按照同类企业来管理。如条件尚不成熟的,可暂时保持原有隶属关系和管理现状,逐步理顺关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转企改制单位党、团等组织关系以及职工管理档案、职称评定档案等的移交接收工作。
(二十三)严肃纪律
列入改制的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廉政纪律,严格规范改制单位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加强档案资料管理。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杜绝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对违反规定,阻碍改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对2004年底前列入改制而未进行改制的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省财政厅停止拨付事业费或差额补助费,省编制、人事部门不再列入事业单位管理;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情况,列入主管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九、清理撤销单位有关问题的处理
(二十四)清理撤销单位的资产处置
对需要调整或难以正常运转的事业单位,经批准予以撤并重组。撤销单位的债权、债务和净资产(含土地资产)的处理,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任务的主管部门,清理撤销单位的剩余净资产进入部门统筹;对无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任务的主管部门,清理撤销单位因净资产不足产生的人员安置等费用差额,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二十五)清理撤销单位的人员安置
清理撤销单位的在编人员,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省级党政机关所办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有关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3〕43号),或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分流安置。
清理撤销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清理撤销单位,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由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事业单位标准发放,经费从清理撤销单位净资产中一次性提留10年。清理撤销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参加医药费统筹和医疗保险,分别按离退休人员医药费统筹标准、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次性提留10年,交由社会保障部门统筹使用。
十、《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
(二十六)《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改革。省属行政管理、社会公益等其他类别事业单位改革可参照执行。其他省属已改制的事业单位按原改制政策执行。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地区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
本《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㈢ 国企职工工龄三十年内退规定
必须满三十年工龄才可以办理内退的。法律规定如下:
1、《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下岗职工可以办理内退。
2、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拓展内容
1、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有关企业职工内退的政策规定,是针对有富余人员的企业,因年老、体弱、多病而不适应工作强度的职工,可以在本人自愿申请的情况下,提前享受退休待遇。国家在出台内退政策的同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
2、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员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企业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3、职工内退达5年后,应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结束企业内退状态。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政策。
㈣ 有关国营企业买断退休员工的问题
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工
(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法定的内退条件
(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
3、职工本人自愿
4、企业领导同意
5、劳动部门备案
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解读: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达到内退条件的职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体弱、多病的情况,考虑到这部分这部分职工的具体情况,结合到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的目的,针对有富余人员情况的企业,经职工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退。因此国家出台了有关企业职工内退的政策规定,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
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员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企业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内退达5年后应该办理正式退休结束企业内退状态,
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㈤ 企业离退休人员未移交地方,改制时是否需要安置
当然。安置与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应给补偿而不给我们,这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请教指点!
㈥ 我43岁,单位改制,是买断好还是退养好
买断工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买断工龄”,通俗地讲,就是企业让那些几乎干了一辈子的员工拿点“遣散费”走人。
前几天,某国有大型石化企业的孙先生愤愤地告诉记者,该企业因机构精简、准备上市等原因正与一大批员工办理实质上是“解除合同”的“买断工龄”手续。
一位已经“买断工龄”的许先生离开公司后才发现,留下来的员工待遇更好了,想回来却发现手中捏著自己已经签字的协议,上面并没有“买断工龄”的字样,欲告无门,后悔莫及!
然而,劳动者须明确的是“买断工龄”是违法的。
内退,全称“内部退养”或“内退内养”或“离岗退养”,“这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的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是在单位内部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不过这些人的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 内退漫画
缴纳,一直到到达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单位一般也对内退设置一定的年龄界限(譬如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等等)。所以,这实际上是一种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须在岗的情形,一般在国企较多,主要是对一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过渡性办法。
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达到内退条件的职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体弱、多病的情况,考虑到这部分这部分职工的具体情况,结合到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的目的,针对有富余人员情况的企业,经职工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退。因此国家出台了有关企业职工内退的政策规定,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 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员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企业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内退达5年后应该办理正式退休结束企业内退状态, 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在企业改制时,内退人员也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企业为其一次性预缴应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对改为非国有企业的,经改制前后企业协商一致,可将内退人员所需资金一次性划拨给改制后企业,由改制后企业按月为其发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
编辑本段条件
相关规定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的,可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办理了内退手续的,不享受变更身份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享受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不能办内退。
办理条件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工 (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法定的内退条件 (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 3、职工本人自愿 4、企业领导同意 5、劳动部门备案 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㈦ 新劳动法关于内退规定出台
关于内退的法律规定
"内退"是"在企业内部退出岗位休养"的简称。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内退",无论是条件还是程序,都是由相应的法规规定的。如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履行规定的程序,用人单位无权擅自决定安排职工"内退"。因内退问题在现实中产生的许多法律纠纷,很多内退的职工或企业都很关心内退的一些法律上的规定,笔者作为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律师,经常会接触相关的案例,现结合办理过案件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内退问题的法律依据及规定作以总结。
1、国务院1993年《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第九条明确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可见,“内退“有三个条件即男到达55周岁、女到达50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
2、 劳动部对于企业职工内退同样有明确的规定。劳部发[1994]259号《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劳动部的规定是对《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再次重申,严禁剥夺劳动者正当权利。劳动社会保障部(劳社发[1999]8号文)《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同样的规定。
3、 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这一条例名义上为“工业企业“实质上其原则适用于所有全民性质的企业,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企业化改制的原国有事业单位。因此,现在国企改革中发生的所有“内退“纠纷均应使用该条例。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及政策规章可知,执行国务院法规中的“内退“是有严格条件的,违反了上述法律政策规章办理的“内退“不会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企业职工内退相关政策法规解析: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工
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法定的内退条件
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
3、职工本人自愿
4、企业领导同意
5、劳动部门备案
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解读: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达到内退条件的职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体弱、多病的情况,考虑到这部分职工的具体情况,结合到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的目的,针对有富余人员情况的企业,经职工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退。因此国家出台了有关企业职工内退的政策规定,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
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员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企业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内退达5年后应该办理正式退休结束企业内退状态,
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在企业改制时,内退人员也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企业为其一次性预缴应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对改为非国有企业的,经改制前后企业协商一致,可将内退人员所需资金一次性划拨给改制后企业,由改制后企业按月为其发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
㈧ 国有企业改制男性年满50岁、30年工龄可否办理内退
内退不是法律规定
属于当地企业的内部规定
到年龄还需要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问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