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户口在青岛现在在济南上班,今年退休,是直接青岛退休吗
你是青岛户口,在济南上班,如果你的养老保险是在济南交的,那你就应该在济南退休,而不是在青岛退休。
㈡ 户籍在外地,社保在青岛缴纳,退休后养老金怎么领取
你可以选择,可以在青岛领取,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因为你已经在青岛缴满专了属十年以上保险,根据青岛市规定,你可以在青岛市申请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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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户口不在济南,在济南交社保,退休后在什么地方领退休金
在济南办理退休,可以申请到梁山领,不过最好还是在济南领。 也可以提前5年把关系回转到老家,答从老家领取, http://hi..com/shebaofuyin/这个网站上有很多相关信息,可以参考下
㈣ 外地户口在济南交五险一金,退休以后再济南领取还是在户口所在地领取
如果不办理转来移接续手续,就只源能在济南退休。
退休前建议根据自己的常住地选择是否办理转移接续,这样方便以后的信息查询和业务办理。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㈤ 在山东的青岛、烟台、济南各交6年的社保在哪里办理退休
只有在某个城市缴纳满十年才可以在那里办理退休,所以都没有交满十年,只能在户籍地办理退休。
㈥ 济南户口。在青岛交了八年职工社保。明年退休。不够怎么办
这社保部门有照顾的,在退休时你可以先去办理一次性补交足十五年社保后再办理退休手续,就可每月领退休金了
㈦ 在青岛交社保十年多、但户口在外地、退休后可以享受青岛本地退休待遇吗
企业职工正常退休,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即工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要享受青岛本地退休待遇,首先要满足青岛退休条件,其次就是需要在青岛办理退休。
㈧ 青岛人,原在青岛有社保,转到济南工作,社保怎么办
原来青岛的社保可以转到济南,即使一年后重新回到青岛工作,社保也是可以转回来的,因为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不用济南的公司重新办社保。具体转移方法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青岛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注销账户把余额提取出来,到济南后由济南的单位重新开户缴纳公积金;也可以直接将账户转移到济南,具体转移的方法参照《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参照《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个人账户转移
(一)有以下情形的应办理职工账户转移:
1、职工调入本市(简称同城转移)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2、单位因合并、分立致使职工需要转入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3、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致使职工重新就业转入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4、职工调往济南行政区域以外(简称异地转移)单位工作,需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或从异地调入本地工作需将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5、因下述原因,经职工本人申请,单位同意需将职工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设立的托管户,由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管理的:
(1)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职工未落实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2)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包括辞职、开除、除名等)未落实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转入单位在录用职工的当月即应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并正常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异地转入应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转入职工凭单位录用证明、异地转移申请及本人公积金账户明细(包括转入单位公积金存款账号、开户银行全称及个人公积金账号),到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开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开户证明》,交转出单位通过当地公积金中心、缴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转入单位缴存银行登记转入职工个人明细账。
(8)青岛社保济南户口退休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㈨ 山东青岛普通单位交的社保转到济南局内社保,退休后能正常享受嘛
社会保险全国就一家,央企并没有局内社保一说,只同央企较大,自己建议一个社会保险的局域网,与当地的社会保险并网,以便于管理罢了,所以,当然是正常享受退休待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