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作受伤如何处理
由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所以不能作为工伤处理。
但是可以按照人身损害处理,具体使用法律,包括民法通则,最高人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B. 到达退休年龄在单位受伤后的费用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而现行法律只对劳动者年龄的下限作出了规定,对劳动者年龄的上限没有作规定。因此,不能因是离退休职工或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就否定其劳动者身份。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试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出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由此可见,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因此,离退休人员或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与现在用人单位之间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均不能排除在《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之外。如果不将他们与现在用人单位之间的聘用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相关行政机关不强制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就会出现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损害后,因用人单位破产、逃避债务等原因而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且中办发[2005]9号文件没有明确将离退休人员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因此,涉及老年劳动者,即离退休人员或超过60岁(男)、50岁(女)的农民工及其他社会人员(但公务员和比照试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除外)应参照如下意见处理:(1)老年劳动者与现在用人单位之间的聘用关系如符合劳动关系的,应予认定。(2)不论老年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也不论老年劳动者在原单位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如劳动关系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受理其工伤认定的申请,其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另外,建议对老年劳动者与现在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征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C. 已过退休年龄的员工因工受伤可以认定工伤吗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未参保的,按人身损害办理。
当事人年满岁,即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由雇佣单位按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本人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但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其中保安未满60岁之前就在在该单位工作至今且没有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也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D. 工伤员工已超过退休年龄怎么赔偿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的人 主张工伤待遇 如何赔偿问题
1)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应当适内用《容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受工伤后的赔偿问题,其一,经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其二,劳动者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对于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会不予支持;其三,关于赔偿的项目,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法院的判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他赔偿项目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F.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人受伤,在什么情形下属于工伤
同样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1、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如果是农民工的话,也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G. 非法用工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人受到伤害怎么办
非法用工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人遭受职业伤害应当进行一次性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招用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的工人,遭受职业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进行赔偿。
H. 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先到劳动仲裁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然后再申请工伤认定(这期间如果第一次医疗期满就去做个劳动能力伤残鉴定),工伤认定决定书下来后再到劳动仲裁申请:
1、赔偿工伤待遇(受伤期间的医疗费用、伙食费、误工费、车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2、缴纳在职期间各类社会保险费(补缴不成就补偿现金);
3、未鉴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年内);
4、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5、节假日加班及平时加班的加班工资(这条可以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来定)。完了后你所在的公司应该给你钱了,如果还不给,带上那些东西及相关证据直接去法院好了,当然,如果你们当地的劳动部门以你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之类的,那就直接去法院起诉。
(8)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受伤扩展阅读:
工伤赔偿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I.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可否受理工伤认
1.关于离退休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劳动者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内地实施容细则的规定各异。
2.如北京市、厦门市,天津市等地明确规定不得认定工伤。而上海市等地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工伤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支付。另外,如河北省等地没有就离退休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情形单独作出规定。
3.只能说存在地区差异,建议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人社局!
J. 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工伤是复以劳动关系为制前提,陈某已享受退休待遇肯定不算工伤,但仍可要求用工单位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年龄是男年满六十周岁,特殊工种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