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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工资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2-01-09 05:43:48

退休人员的工资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聘用已退休人员的薪资个税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退休后人员受原单位包括其他单位再聘用取得的收入则不属于离退休工资之列,而是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应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中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⑵ 离退休人员取得的各项收入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有哪些规定

退休人员取得的各项劳动收入,正常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之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 国税函[2005]382号文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⑶ 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工资要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

聘用已来退休人员的薪资源个税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退休后人员受原单位包括其他单位再聘用取得的收入则不属于离退休工资之列,而是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应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中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⑷ 企业返聘退休人员,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专个人所得税。

举例属:

中国公民王先生2016年2月退休,每月领取退休工资3200元,这部分收入为免征个税; 4月份被一家公司聘用,月工资4600元,应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应纳税额=(4600-3500)×3%=33元

(4)离退休工资个人所得税扩展阅读(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⑸ 退休人员工资交个人所得税吗

退休人员工资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⑹ 退休工资交个人所得税吗

退休工资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离退休工资个人所得税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⑺ 离退休人员再就业(工作)时,其工薪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离退休人员本人或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原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于离退休人员取得按照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包括:

①、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个人,在退休时取得由所在单位根据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发放的一次性奖励。

②、无子女或者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个人,在退休时取得由所在单位根据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7)离退休工资个人所得税扩展阅读

以下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1、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离退休人员取得实行工效挂钩以来形成的结余工资,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离退休人员取得原任职单位补发的、属于离退休前的工资(补发工资是对应发未发足工资的补充发放),应将补发工资并入以前未发足工资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该月应纳税款后,补缴与该月已缴税款的差额。

⑻ 退休工资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退休工资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以下几种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此,离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所得,不需要缴纳个税的。
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在2016年9月30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和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将调整其退休待遇,具体的待遇调整见下:
1、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 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 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2、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至18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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