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还能不能再涨工资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劳动者被返聘的,劳动者的待遇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确定,是否涨工资取决于劳动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劳动合同法》
Ⅱ 退休员工返聘工资一般是原来的多少
退休后返聘和单位之间成立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工资不受集体合同、最低工资、同工同酬原则的限制,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
(资料来源:网络:退休返聘)
Ⅲ 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公司继续聘用了两年,退休年龄前的工龄有补偿吗
你已经退休了,就应该享有退休待遇,每年每月可领取退休金了,如果公司在聘用你两年,属于你退休了以后,公司返聘你回去又工作两年,那公司应该在退休金以外再补偿你两年返聘工资待遇
Ⅳ 超过退休年龄仍拿在职工资怎样计算工龄
达到退休年龄,职工未休年休假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根据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权施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Ⅳ 到了退休年龄,返聘期间患病有病假工资吗
已经退休,就说明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国家法定在家休息的年龄,因此,在单位返聘,不享受国家有关对企业在职职工所有文件和规定,包括探亲假,病假以及年休假等,也不受国家有关法律的调整,比如劳动法,工资法,劳动合同法,也不能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只能互相协商确定待遇,和相关条款,
Ⅵ 我也达到退休年龄 现在公司反聘我继续上班 我还有工龄工资吗
你到了退休年龄,现在属于公司返聘。因此所谓的工龄工资不存在,可以和公司协商。
Ⅶ 已过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过三年后再办理工资如何计算
摘要 你好,已过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过三年后再办理退休金按照社保规定办理,最开始每个月会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大概200多元。
Ⅷ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退休工资问题退休年龄是多少
这主要取决于聘用人员的编制性质,即是事业性质还是企业性质,按性质不同,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也不同,现阶段一般事业退休养老金高于企业退休的养老金。而退休年龄没有什么不同,男60岁。女,干部55岁,职工50岁。
Ⅸ 退休年龄已到单位留用,是办退休手续拿返聘工资合算,还是继续交金拿工资合算
如果单位允许,当然是拿工资并且有单位缴纳税合算,但是你既然到了退休年龄也只能办理退休手续这一种选择,因为退休年龄是国家法律规定,退休以后再工作就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哪怕你退休后单位返聘,有什么工作待遇也需要工作合同条款一一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单位是不需要负责,因为你和单位不再是单位职工的劳动关系。
Ⅹ 到了退休年龄是当月领退休工资还是次月
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10)退休年龄再聘工资扩展阅读:
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