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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省市都交了社保退休

发布时间:2021-12-28 19:25:20

❶ 在同省,不同城市,同时都交了养老保险。今后退休后怎么办

在同省不同城市,同时都交了养老保险今后退休后怎么办退休,以后可以享受养老保险,你的保险关系可以转到你退休的当地就能享受养老保险了,这个是没问题的。

❷ 我在外地交了社保而且是在两个城市交的可以在两个城市的其中一个城市退休可以吗

如果最后参保地与户籍地相同,就在户籍地退休。
如果不同,从后往前查,在哪里缴费满十年,在哪里退休,都不满十年,回户籍地退休。
全国统一政策。

❸ 两个地方交了两份社保,退休后怎么处理

两个地方交了两份社保,可以注销一个保留一个(按社保政策规定一个人只能拥有一个社保帐户的规定)国家规定,社保账户只能缴纳地转移到户口所在地。

在两个不同的地区,交纳了两份社保,那么实际上这个社保,如果都是同一类职工养老保险的话,这个职工养老保险,是可以自由转移的,而且转移到一起之后,是可以合并累计计算,缴费年限的。

当然只要保证累计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没有重复缴费的情况出现那么是完全可以累计计算缴费年限的。

如果出现重复缴费的年限的话,这个重复交费的这部分时间是需要退还出来的,再退还的过程中只能够退还本人的。

缴费也就是个人账户,当中的钱并不能够直接退还统筹账户,当中的钱。然后将这个重复缴费的部分,退还出来之后,那么这个社保,就可以自由的进行转移合并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了。

(3)二个省市都交了社保退休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❹ 两个城市交社保能同时领退休金

多地缴纳养老保险最后怎么领恐怕是现在不少的漂泊一族想要知道的问题了,其实在什么地方领取养老保险金,要看在各个参保地方的缴费年限,原则是“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具体分下列情况: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❺ 一个人在两个省城都交了社保,退休以后应在哪个地区领退休金

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在最后的参保城市条例的,可以把其他城市的社保转移在一起办理退休,不符合条件的,转到下一个城市,如果都不符合在参保城市退休的,转移回户籍地办理退休。

❻ 我在俩个城市买的社保,退休后可在何地领养老金

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应判断的,请你对应自身情况判断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6)二个省市都交了社保退休扩展阅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条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一条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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