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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发退休金

发布时间:2021-12-20 09:38:25

『壹』 退休后判刑的不分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都应该发放退休金啊但是社保局已经停发了,我该怎么争取自己的利益

少的部分,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金,属于当地政府或者单位的规定,是否由单位补足,按照当地政府或者单位规定办理。

『贰』 为何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要按前几年的标准发工资

2014年10月我们国家实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很多退休中人不理解为什么中人的老办法待遇计算要使用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而不使用工资套改后的工资标准?
其实抱有这种想法的人是对我们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改革不是很了解,才产生这种误解。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不会降低我们的退休待遇。
我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的目的是保证大家退休金的平稳过渡。
大家退休待遇发现比老人低,主要是由于我们的一些制度还没有完善。等完善之后,绝对退休待遇会赶上去并超过。
我们国家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所有人的基本工资都大幅增加,一些高级职称和薪级工资比较高的人可以增加上千元的基本工资,但是通过降低绩效工资等方式来保证待遇的基本平稳。
不过我们老办法退休计算是使用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这样,如果我们按照35年以上工龄90%的比例计算退休待遇的话,套改后工资一下增加上千元,养老金就会增加900元。
这样就会造成2014年9月和10月两个月退休的人,退休金差距是900元。所以这样定肯定是不合理。而使用老办法,这样前后两个月退休待遇就不会有变化。

『叁』 事业单位为什么不按工龄而按社保发工资合理吗

事业单位不按工龄而按社保发养老金其实很合理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以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就是按照工龄发放退休金的。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退休前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退休前工资的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退休前工资的80%计发。这种养老金计算方式存在着一些明显的问题:

在改革以后,现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也是通过相关公式计算得出,也就是按照社保情况发放养老金,主要与在职时的缴费工资以及缴费年限相关,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

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养老金差距,也避免了突击提拔干部对于养老金的影响,总体上来说是更加公平合理的。

『肆』 事业单位退休按事业单位发工资能随变改成其它发放退休金吗

如果是事业单位退休的话,当然是按照事业单位发工资的,不能随便改变的,而且退休工资是按照你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以及你的工龄来决定的。

『伍』 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给工作人员调整工资

在2006年以前,对于违法人员的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的处理,可以遵循人事部针对此类问题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来执行。
具体文件如下:
人函〔1999〕1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函〔1999〕177号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投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研究确定。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六)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八)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对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九)在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为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陕视网社区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过去的规定与上述处理意见有抵触的,均按上述处理意见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2006年公务员法出台后,参照公务员法的做法,各地对事业单位人员的违法问题处理更加严重,但做法不完全一样。

如福建省就明文作出规定,对缓刑人员一律开除公职。具体规定如下:
记者25日从福建省人事厅获悉,该厅近日出台意见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中被判缓刑的工作人员如何处理等问题。据了解,2007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后被判处缓刑的人员(包括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给予开除处分。

一、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施行前被判处

缓刑期满、仍安排在公务员岗位上工作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经考核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予以登记为公务员,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予以调整到事业单位工作。

二、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施行前被判处缓刑、公务员法施行后缓刑期满的人员,以及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施行后至2007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前被判处缓刑的人员,没有开除公职且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调整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但须降低原任职务等级,同时降低薪级工资。

三、2007年6月1日前被判处缓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在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但是这类人员的岗位等级和薪资等级都应相应降低。

四、2007年6月1日后,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对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可不作开除处分,但须降低其岗位等级和薪资等级。

此外,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被判处缓刑,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安排在原单位工作,其技术等级确定及工资待遇也应降低。

上述人员中,无职务或岗位等级可降的,其薪级工资应再降低两级。根据规定可以收回安排工作的人员,缓刑期满超过6个月无单位接收的,予以辞退。

『陆』 事业单位上班时单位把社保错误的按企业缴费,退休后少发养老金,差额部分应该由

『柒』 人社局不按国家有关政策给退休职工计发养老金侍遇怎么办

关于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报市政府同意,就其他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一)参加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下同),按照苏人社发〔2016〕231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二)参加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16年7月1日起,参照苏人社发〔2016〕231号文件精神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在此期间到达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从2016年7月1日起,比照苏人社发〔2016〕231号文件中高龄人员增发基本养老金的相关规定补差。(三)2014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按原退休费计发法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暂实行定额预调。(四)上述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二、其他人员养老待遇调整(一)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其因工致残退出工作岗位后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与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合并作为确定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中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部分的年限依据(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算)。(二)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改制转企事业单位改制前已按事业单位政策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事业单位调整法执行,调整后的增加额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三)市社会保险经机构代发退养金的各区原乡镇小集体退养人员,按原规定参照退职人员调整法增发退养金,其中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增发的退养金标准按每人每月36元确定,增发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四)市区下列现已享受定补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75元,增发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1.已纳入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生活补助费的原退养人员。2.在60年代初精简下放的老职工中,按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享受40%救济费的人员;按苏政发(81)77号文件享受生活补助费的人员。3.按常劳计(80)83号文件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原街道开票工。4.按常劳计(88)131号文件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原郊区拆队转居无田队人员。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2016年9月12日

『捌』 事业单位在编和不在编的职工退休工资计算方法是否一样

不一样。在编的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相关政策核定退休费,非在编的应该缴纳社会保险,退休时按照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核定养老金。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8)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发退休金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玖』 国家事业单位职工对退休工资有异议怎么办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按照政府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项目好几项,其中第一项是
基本养老金=〔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
其中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补贴,综合补贴,出勤补贴等,出勤补贴不算,其他的都可以算在内。
国家规定的综合补贴的的具体规定都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的,各地不一样。
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为0.4%。
退休金与退休年龄有关。因为影响养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等等,并和上述因素成正比。
基本公式:基本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本息和÷120+调整系数,各地实际计发公式会有差别,以当地政策为准。

『拾』 事业单位未办理完退休手续之前已发放的工资是否要退还本单位

事业单位必就国家公办国营单位退休时按年令正常退休退休之尚工资不用退还因应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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