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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还要不要签合同

发布时间:2021-12-18 05:52:42

⑴ 超过退休年龄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吗

超过退休年龄是否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由如下两种情况:
1、需要确认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是否已经开始退休养老待遇,如果已经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话,那么则应该该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则应该是劳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劳动者没有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话,则还可以按劳动关系对待。具体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第73条规定,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
没有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出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决定性条件。应当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⑵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因为退休年龄只是法律规定的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限制,并不代表就没有劳动能力,就丧失继续参加劳动的权利。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使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⑶ 达到退休年龄是否可以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无法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专,但是如果有属条件的,可能签订劳务合同,确定双方的工作关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⑷ 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继续工作,是否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不符合用工制度

退休人员返聘升温 部门提醒:返聘不属劳动合同关系

“像会计、教师、行政类、技工工种行业等工作都是愈老愈吃香。”长沙市职介中心副主任肖丹青列出了紧俏退休人员名单。据其介绍,今年8月,常德一所技术学校特意前往长沙要求招聘离退休工作人员,主要是从事模具制造技术、电机装配、维修电、组合机床操作等传统机械业,不少退休的高级工程师都欣然前往。肖主任告诉记者,这些技工学校和企业返聘大多集中在专业性强、年轻人一时无法替代的岗位,在法律、建筑设计、教师、企业管理、技术等行业,经验是很大的优势。

【企业】返聘可“节约成本”

61岁的刘亦雄是长沙一工厂的高级工程师,厂子破产后他一直在家,今年9月他被返聘到岳阳一家上市公司。刘老先生的工资可不低,每个月3000元左右,比同岗位的年轻人还多。对此,刘老先生非常满意。

刘老先生所在的公司毫不避讳返聘中老年人的“如意算盘”。该公司经理称,他们招聘中老年人,最为看中的是这群人的成熟技术及多年来积累下来的人脉关系,一经聘用马上就能上手,无须进行培训,既可节省培训成本,还可以采取“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将经验传授给年轻人。二是责任心,老年人从原来岗位退休后,工作态度很让企业放心,跳槽的想法几乎为零,这又让公司少了些应付年轻人成熟后跳槽几率增大的压力。第三则是用工灵活,不占编制,不用考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也无须再为其支付“五险一金”。

【劳动部门】不交“五险一金”不能省钱

信访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无须缴纳‘五险一金’不代表就能省钱,这是误区。”对于企业省下“五险一金”的心态,长沙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信访处负责人认为这归结为企业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会提高企业成本的误读。该负责人表示,虽然已拥有各种社会保障的返聘离退休人员不需要“五险一金的”缴纳,但他们属于公司员工,公司将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年审时,必须根据工资发放情况缴纳相应的社会统筹基金。

【律师看法】拿养老金工作有失公平

“退休人员已不是法律名义上的劳动者,返聘存在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长沙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信访处告诉记者,他们近日接待了不少准备上班的老人,他们纷纷来咨询工伤保险等问题。“一方面拿着国家的养老保险,一方面返聘后又占据劳动岗位,这对其他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退休、离职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国家规定达到离退休年龄以上的人,都是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劳动主体的。劳动者从他们到达离退休年龄的那一天,法律上就切断了其做为劳动主体的权利,开始向他们支付养老保险,这是一种法律强制行为,从这种角度上来说退休是义务而不是权利。“最关键的是如果退休人员出现工作伤亡状况,他就享受不了工伤待遇。”李健律师表示,退休职工实际上法律上已经失去了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返聘形成的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因此他们享受不了工伤待遇,不受最低工资限制、不受工作时间限制、不能享受相关福利待遇,比如假期加班补偿,解除合同补偿金等。一旦出现纠纷将无法进行劳动仲裁,只能向法院申诉。

⑸ 达到退休年龄后需要签劳动合同么

您好,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的,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应签订劳务协议。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⑹ 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如继续工作的话要不要签定什么协议

返聘已经退休复职工应制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已经退休的职工,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聘用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应按劳务关系处理,需要订立聘用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较高安全风险的用人单位,若非必要,建议不聘用退休职工,退休职工不能参加工伤保险,退休职工因为身体原因,遭受职业伤害的几率较其他人员要大,而遭受职业伤害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⑺ 因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公司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要不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因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公司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是不用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就自动终止。

但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达到退休年龄还要不要签合同扩展阅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⑻ 超过退休年龄又没有保险的人员,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1、需要确认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是否已经开始退休养老待遇,如果已经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话,那么则应该该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则应该是劳务关系。具体请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如果没有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话,则还可以按劳动关系对待。具体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第73条规定,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
以上法律均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出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决定性条件。应当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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