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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退休年龄

发布时间:2021-11-30 20:42:08

Ⅰ 超过60周岁的赔偿权利人是否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超过60周岁的赔偿权利人是否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理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这是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支持受害人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法律依据。

第二,《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条规定以及在整个《解释》里并没有对扶养人的年龄进行限制。影响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的,系扶养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及被扶养人的年龄、劳动能力等因素。也就是说,扶养人的年龄是否超过60周岁,并不是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的法律要件。

第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能够享受退休待遇的,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干部、职工。而对于农民来说,我国尚未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农民虽然超过60周岁,除个别因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外,事实上在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况且,即使达到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会导致丧失劳动能力,从相关政策上看,也不能推断会丧失劳动能力。本案的具体情况是,原告虽然64岁,但能够帮助被告的技术员拽树枝检修电话线路,这说明原告具有劳动能力。

第四,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的母亲李某某,系1926年3月12日出生的农村居民,已经83岁高龄,显然已属于无劳动能力人。同时,因为缺乏稳定的收入,只能依靠子女的扶养费作为生活来源。原告作为李某某的扶养义务人之一,应尽扶养义务。现原告因事故造成Ⅰ级伤残,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力再履行赡养母亲的法定义务,如果赔偿义务人不承担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用,那么原告母亲的生活质量势必受到影响。

Ⅱ 是不是年满六十周岁就可以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

现在一般是精神赡养为主,一般来说老人都有经济来源,小辈不一定都赚大钱,但如果身患大病,让小辈适当补贴一点也是可以的,但以不影响小辈生活为提。

Ⅲ 交通事故死亡人的超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妻子可否享受被扶养人生活费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被扶养人生活费。

Ⅳ 人身伤害受伤者的父亲58岁,还不到退休年龄,他有没有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内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容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如果伤残鉴定达等级,有上述被扶养对象的话就应当有。按伤残等级计算,1级为100%,。。。10级为10%

Ⅳ 超过退休年龄还能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吗

没明白你的意思,超过退休年龄,和抚养有什么关系,如果有能力,对于抚养人,是要支付抚养费的,

Ⅵ 民事侵权案件中父母作为被扶养人的年龄标准

民事侵权案件中父母作为被扶养人的年龄标准是60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Ⅶ 交通事故中被抚养人为60岁的退休工人需要支付抚养费吗

交通事故中被抚养人为60岁的退休工人,是不需要支付抚养费的,因为有退休工资作为生活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Ⅷ 交通事故被抚养人多大年龄才享受被抚养人生活费

指不满十八岁的子女。

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近亲属是指女年满岁、男年满60岁的父母和配偶,以及虽然不满前述年龄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配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8)被抚养人生活费退休年龄扩展阅读: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Ⅸ 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仍可要求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吗

【案情】
2016年7月19日某时,盖某驾驶农用三轮车与被告常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盖某当场死亡、三轮车受损。盖某的法定继承人良某等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常某及常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的各项损失353790元。
受害人盖某生前系农民,发生事故时63岁,被扶养人良某系盖某的母亲,仅盖某一个孩子,无其他生活来源,已81岁。

【评析】
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伤遭受损失,赔偿义务人须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之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据此被扶养人生活费即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之情况下,由其进行扶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因为生活来源的丧失而遭受利益损害,其扶养费给付请求权若难以实现,将直接影响其现实生活,应由事故相关责任人按一定标准给予这些人一定数额的赔偿。

受害人盖某是其母亲良某的法定抚养义务人。法律未规定父母在什么情况下可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没有规定子女在什么情况下可免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受害人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否,并非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要件。影响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的,只是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及被扶养人之年龄等因素。受害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否不是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的法律要件。

盖某虽已超过退休年龄但未生前仍从事生产劳动。据我国社会实际情况来,很多人尽管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取得退休金养老金,仍在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依靠劳动所得维持自己及家人之生活。就本案而言,盖某生前的确从事劳动。良某系盖某的被扶养人,她因儿子盖某去世而遭受生活来源的损失,且自身无任何收入来源,为了维系良某的日常生活,侵害方应当对其进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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