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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金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11-29 02:18:35

A. 退休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简单来说,参保人员在在职缴费期间缴费时间越长、缴费越多,那么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这充分体现了个人享受的权利与其应尽的义务成正比。即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这项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建议是什么
1.确定养老金调整目标。
(1)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应享受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将文革前中专毕业的,一律纳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行列,享受事业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待遇。这部分人因为受企业晋级名额限制,该晋级的却没有机会。企业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工人也享受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
(2) 企业早退休的局级、处级、科级干部退休待遇,应参照本地区党政机关退休待遇标准确定退休待遇。同时在建国后至1965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党政机关、企业干部,企业科级干部享受党政机关科级干部的退休待遇,企业的局级、处级干部的退休待遇,在科级干部退休待遇的基础上,处级干部退休待遇另增加500元,局级干部退休待遇另增加1000元。
2.缩小差距_取三步到位。
2015年至,按10%调整,养老金差距大的多增加,养老金差距小的少增加,没有养老金差距的不增加。2017年争取一步调整到位。
调整后,企业早退休人员的(局、处、科级)养老金差距仍然比较小,且明显地缩小了党政机关与企业早退人员的养老金差距,这样调整大家都会接受。在目前养老金十分错综复杂的情况下,只有_取折衷方案才能摆平历史遗留的问题。
3.应开展一次养老金大普查,将目前养老金现状搞清楚。
(1)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原个体工商业者养老金水平弄清楚。 将建国后至1953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1994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退休的和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局级、处级、科级干部和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干部、国企工人、大集体、“五、七”家属养老金水平弄清楚。
(2)将各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的同职务、同学历、同工令的养老金差距弄清楚。为下一步制定统一调整政策提供依据。
退休工资新规定
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
随国民经济增长:10年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
工龄工资(含工龄):
随着工龄增长,每年30元。工龄工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工人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是工人,有利于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工人队伍的稳定。
工作工资:
所得补贴按照实际按劳取酬原则;主要是鼓励工人多干活,特别是年轻工人精力充沛,他们多劳动多生产,并得到应有的报酬,不仅是心理安慰,也是对他们的鼓励。
绩效工资:
月份及年奖金(取代职称工资)。这部分奖金,只能占工资的10%左右。大家推荐竞比实绩,每年年奖金,不终身制。每个工人积极努力年年有希望。主要是激励工作出成效,优质优得,不仅要激励多工作,更要激励劳动人民。
特优津贴:
若全体工人公认的特别优秀工人,无名额限制,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象领国务院津贴领县/市政府津贴,不终身制。主要是对那些在劳动工作在有特殊研究成果,并得到很好推广,可根据影响范围的大小确定等级,或者说是以国家及,省级,地市、县确定不同的标准,使那些有才华的工人得到应有的报酬,真正起到激励作用。
工人的退休金:
按照工龄,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类推工龄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参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 2000元,参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龄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分高级工,中级工,还是普通工人。退休金一律平等。公务员也要不分职位高低一律平等。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样。三年以内执行完成。

B. 2019年退休养老金增加是全国统一标准还是各省标准不一样

这个要看各个省市发布的新农保政策,建议你查一下当地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文件,新农保的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是个常数,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一个系数,系数是多少要看文件。拿河南省为例,他们的基础养老金为每月55元,系数是139,按照每年500,缴纳十年的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为5000元,除以139约为36,那么55+36=91,再加上利息和政府的个人账户补贴,大约在100元左右。也就是说退休后每月可领取100元。
希望采纳

C. 国家离退休人员政策法规有哪些

转载自政策网络:
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中发[1982]13号)

l 政 治 待 遇

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中发[1982]13号)

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等,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劳人老[1982]10号)

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对因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部门指定专人赴离休干部住地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国办发[1983]39号)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劳人老[1983]18号)

l 离退休费待遇

■1999年

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999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机关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10元,厅(局)级170元、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10元、助教以下职务90元;工人,特级技师和技师11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9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职生活费。

上述办法仅限于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退休人员仍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规定的办法执行。(国办发[1999]78号)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水平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大体相当,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幅度,1999年应比正常年份高一些,一般应比1998年月平均养老金水平提高15%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目前养老金的实际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确定。今年已经对养老金进行了正常调整的地区,在这次调整中相应冲减。(国办发[1999]69号)

l 提 高 待 遇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包括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工人),是否同干部一样享受老红军、老干部待遇的问题。根据1979年4月17日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应享受老红军、老干部的待遇。其标准工资低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十七级的,一般的可以提高到行政十七级的标准工资额。(由所在单位负责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已经退休的,其待遇可以改按离职休养的规定办理,并从批准之月起执行。)([81]劳险字9号)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中组发[1982]13号)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八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中组发[1984]11号
劳人老[1984]13号)

为了解决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继续按有关规定享受司局级或处级待遇的问题。1982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仍按中组发[1982]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1983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仍按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组通字[1985]44号)

确属落实干部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或调升后工资额超过当地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可以按中组发[1982]13号、组通字[83]29号、中组发[1984]11号和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或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老干字[87]
第10号)

凡确属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十四、十八级以上或调升后工资额超过当地行政十四、十八级的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的离休干部,可按照中组发[1982]13号、组通字[83]29号、中组发[1984]11号和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或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除此之外晋级的,仍按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老干字[87]第047号)

离休干部按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提高待遇后,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

l 特殊贡献待遇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78]104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83]141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般系指: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上述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体确定。(劳人科[1983]153号)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满60周岁,并于1983年9月1日前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自1986年2月起计算。(国发[1986]26号)

国发[1986]26号文件所规定的三个条件,高级专家(包括已退休的高级专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并领取原工资额百分之百的退休费。([86]国科发干字0281号)

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的问题,仍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非国家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在职时按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享受的乘车、医疗等项待遇,离休后仍可以继续享受。(老干办字[1990]213号)

1991年的政府特殊津贴及按去年发放特殊津贴的标准,即每人每月100元,免征工资调节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离、退休后可继续享受,数额不减。(中发[1991]10号)

中小学教师在职期间获得特殊教师荣誉称号并享受特级教师补贴费,在退休时仍保持其称号和待遇的,可以按照教育部、劳动人事部[1982]教计资字21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即:“特级教师退休、病休时,有补贴费的,其补贴费可作为计算退休费和病假待遇的基数;离休时有补贴费的,补贴费照发”。(人退司函[1991]5号)

对部分收入较低的离退休专家发给适当生活补贴。这次发放补贴的范围是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离退休专家。根据离退休专家原专业技术级别和现有月固定收入额确定补贴标准。1-3级离退休专家月固定收入达不到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4-6级离退休专家达不到800元的,补足到800元。(组通字[1999]11号)

l 1-2个月工资生活补贴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国发[1982]62号)

《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文件)第三条中所称“标准工作”,一般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表中的级别工资,但有保留工资的离休老干部,其标准工资中含保留工资。

离休老干部按《几项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当年一至十二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的,都在批准离休之月按一年一次全额发给(离休前领取的奖金不再扣回)。由退休改为离休的老干部,其生活补贴应从1982年4月开始发给。从第二年开始,在每年一月份发给。(劳人老[1982]10号)

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对于1945年9月2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额发给。(劳人险[1983]3号)

离休干部按《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国发[1979]245号)享受的每人每月五元副食品价格补贴和按《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1985]6号)规定享受的十七元生活补贴费,可纳入本人离休费总数,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的生活补贴。(国发[1989]82号、83号)

按照国发[1982]62号和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每年享有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这次(指国发(1991)74号)增加的离休费,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可照此办理。(人退发[1992]3号)

l 保 险 统 筹

国营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和医疗待遇。其中医疗费用的列支项目与离休干部原来在职时相同。国营企业单位的职工退休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医疗待遇。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当享受与在职职工相同的丧葬补助费;如有供养直系亲属,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抚恤费或救济费。(劳人办险[1986]1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国发[1997]26号)

各地要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财政补助等措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目前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缴拨的地区,要在今年9月底前改为全额缴拨。各地不得实行行业间的封闭运行,

对尚未完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地区,在明确保证发放责任的同时,要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对当期发放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及时实施基金调剂。对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要认真进行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应由企业根据效益自行确定。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条件。各地要制定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实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目标。(国发[2000]8号)

l 护 理 费

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国发[1980]253号)

《暂行规定》第五条所称因病残发给护理补助费的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个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的工资标准。病情好转、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护理补助费停发。(劳人老[1982]10号)

对于离休、退休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应参照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0]2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发放离休费、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民[1984]优18号)

离休、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条件享受的护理费,其标准调整为《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中规定的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本通知自下达之月(1986年11月)起执行。(劳人老[1986]16号)

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程度,一般分别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其费用按现行渠道开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对于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的特别严重者,护理费标准可以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对于部分护理依赖者中的较轻者,护理费标准可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劳险字[1992]28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适当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18号)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凡特等和一等伤残人员可享受护理费,其标准:特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一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30%。伤残情况特别严重的,护理费可略高于本等级标准,伤残情况较轻的,护理费可略低于本等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护理费的具体标准。(人退发[1993]1号)

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当地新五级工月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51元)调整为每月100元。已高于此标准的地区,不再调整。新的护理费标准从1998年7月起执行。(人发[1998]56号)

l 优 抚 待 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从1986年7月1日起,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标准发给: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但其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的1/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1/4。离休、退休的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抚恤标准,也按上述规定执行(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的全额工资计发)。(民[1986]优6号)

1993年10月1日后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作;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人薪发[1994]48号)

l 医 疗 保 健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国发[1998]44号)

l 探 亲

国家建立职工探亲制度,是为了解决在职职工因工作和生产需要与家属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退休、退职职工已经脱离工作和生产岗位,一般在存在与家属分居两地问题,对探亲假也不应理解为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所以,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应再享受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探亲待遇。(劳险司函[1989]1号)

l 住 房

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住房(不包括私房)产权归属问题。凡安置时原工作单位与接受安置单位已商定归属的,按协议确定;未明确归属的,根据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精神,产权归接受安置单位或地区。房改中,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个人需购买现住房时,应按产权持有单位或地区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该单位或地区同职级离休干部的购房优惠待遇。(老干字[1994]3号)

D. 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有哪些

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项目包括三部分:

(一)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主要指保留物价副补项目。

(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具体分为:

1、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包括警衔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税务工作人员税务征收津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包括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火炸药仓库及油料仓库职工作业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毒 有害保健津贴、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 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

县以下农业经营管理技术干部岗位津贴、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法医毒物化验人员保健津贴、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林业系统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殡葬岗位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卫生防疫津贴、艰苦类别岗位津贴、奥运奖金津贴。

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主要指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

(4)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金有哪些扩展阅读:

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E. 养老保险金一年交多少,全国可有统一标准

如果人到退休后不在了,自己交的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2)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有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如大连,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外,供养直系亲属还可以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领取亲属救济费。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社保待遇: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前述特殊参保人员给予的经济补偿。病残津贴属于新制度,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津贴标准,需要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F. 中国的养老金制度是什么

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个体从业人员如何缴费和养老金如何计发?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全省上一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8%。自由职业者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工由个体经济组织和本人共同缴纳(目前,雇工本人的缴纳比例为7%,以后随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而调整)。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缴费不满15年,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1)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实施办法》实施后,即1998年1月以后退休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规定可以补缴到15年,退休时可以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3)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0年的,不能补缴。除按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另按本人建立账户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两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不同类型人员的养老金如何计算?

1996年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结构,各不相同:
(1)新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所谓"新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2)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所谓"中人")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定比例的补贴和调节金。
(3)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时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新制度实施前已经离退休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即与其他离退休人员一样,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怎样建立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职工缴费同本人今后的养老待遇有什么关系?

个人账户的记入比例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其中2003年度职工个人缴纳的7%全部计入,然后再从用工单位缴纳的20%当中划出4%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从本人缴纳的18%当中划出11%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是职工办理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一般情况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时间越长、缴纳的工资基数越高、缴费额越大,个人账户储存额就越高,退休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就越多,反之,则越少。因此,职工遇到企业拖欠养老保险费或少报工资总额从而少缴养老保险费等情况时,有权向企业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各级工会及新闻媒体举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和职工按什么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当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目前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7%缴纳。但当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纳,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2002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7元)。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8%为止。
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高收入者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个体参保人员可在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目前为18%。

各类中断缴费人员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原为企业职工,后因失业、或因企业关闭、破产、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中断缴费人员,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或有一定经济收入、有能力缴费的,都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些人员可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失业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原在市本级参保企业人员到市社会劳动保险局办理;区属企业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缴费年限可以同以前在企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由保管档案单位代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及对象有哪些?

凡在我省行政区划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都要依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也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为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统一政策并强制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它是我国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对职工退休以后的退休待遇有何影响?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直接影响到职工退休以后的待遇。我们知道,新养老金计发办法,充分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个人帐户养老金是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记入个人帐户的;过渡性养老金也是根据本人的缴费基数计算的。如果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并且企业没有足额缴费,那么,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金额就少,计算出来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就低。同样道理,如果缴费基数大,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多,那么记入和从企业划入个人帐户的金额就多,退休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后的数额就大,计算出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就多,其养老金待遇就高。所以,每个企业职工,都要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督促企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样自己退休时养老保险金才能不受影响。

国家对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随着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按照国家规定,从1996年起,国家为每个职工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此作为职工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一部分。个人帐户建立的规模、个人帐户使用和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1)个人帐户的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由个人缴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两部分组成。(2)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3)个人帐户只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4)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5)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什么是过渡性养老金?主要作用是什么?

计算"中人"建立个人帐户之前的养老金叫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统一制度后"中人"基本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新制度(或"统帐结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来说,由于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帐户,则退休时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没能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不能简单用基础养老金加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而应再加上没有个人帐户年限的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就解决了这一没有个人帐户年限的养老金问题。

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名下的帐户,是职工退休时计算基本养老金中个人帐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目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6%,其余部分由单位缴费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最终到8%),单位划入部分降低。职工退休时,其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为该职工退休时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近年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

为什么说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视同职工工资同等重要?

职工的工资是应得的劳动报酬,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也是国家法律规定应得的待遇,两者同等重要。企业缴费是为本单位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义务和责任。企业和职工缴费情况直接关系到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所以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只要正常发放工资的单位都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能存在有先有后、有轻有重的思想,更不能有意拒缴和拖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企业在破产时,企业应缴的养老保险费,也必须在清偿资产时按第一序列优先缴纳。

下岗分流人员重新就业后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对于原在国有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下岗分流人员,原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重新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计发退休待遇。
(2)下岗分流到外商投资、私营企业的和从事个体经营等其它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就业的,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有什么不同?

G. 国家的养老金是什么规定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
六、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精神确定。
七、抓紧制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八、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待全国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后,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统筹。
九、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十、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要会同国家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资料来源:www.jiaocai168.com

H. 退休金和养老金有什么不同

退休工资和养老金的区别
一是概念不同:1.退休金(也即退休工资)是国家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出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支付给货币形式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2.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是资金渠道不同:1.退休金一般都是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如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不含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的退休待遇简称退休金或退休生活费。2.养老金是由社会保险资金列支的,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统称为养老金。
三是缴费方式不同:1.退休金由单体或企业提供,不需要受益人缴费即可享受。2.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一般由参保人员的单位代扣代缴,一部分交给国家,一部分存入个人账户。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往往遵循统一的缴费准则。
四是领取方式不同:1.按退休金的支付方式可分为一次支付退休金和分期支付退休金。前者指在职工退休后一次支付退休金,企业支付退休金后对职工退休退职无任何给付义务,后者指在职工退休后分期支付退休金,直至死亡为止,如按月或按年支付退休金。2.社会养老保险金由政府部门机构统一发放,养老金的领取问题方面,对每个社会成员有统一的养老金领取规则,计算方式是: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为社会统筹,即单位缴纳的那部分汇入社会养老金的大池子里;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是个人缴纳的那部分的累积。它所提供的养老金往往是最为基础性的保障,只能解决最为基本的温饱问题。

I. 退休工资最新规定有哪些2020

2019年退休职工工资规定

参加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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