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全民固定工和全民合同制退休工资有区别么
全民固定工和全民合同制退休工资的区别如下:
1、影响因素不同
全民固定工是直接影响市场容量大小的重要因素。会计年度一方面受制于宏观经济状况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国家收入分配政策、消费政策的影响,债务性负债。全民合同制直接决定消费者购买力水平。
2、包括的范围不同
全民固定工:一般指个人生产的全部数量金额,包括未销售、尚未形成收入的库存价值;
而全民合同制为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收入、还有其他业务收入的总和,有的流通居民总收入核算的是差价收入、即毛利。
3、计算方法不同
全民固定工计算公式为:
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
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
而全民合同制计算公式表示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 (报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
4、考核内容不同
全民固定工主要考核能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是否具备工作人员应有的道德品质、是否具有做好本职工作的业务技能,以及必备的文化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而全民合同制主要考核,出勤情况、学习成绩和工作态度,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全民固定工
网络-全民合同制
⑵ 全民所有制职工和集体所有制职工退休工资有无区别
⑶ 大集体性质的职工与全民性质的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有什么差别
⑷ 全民工养老保险和集体养老保险的区别
有利于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到2020年覆盖城乡所有居民,重点是基本保险、基本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2003年开始试点,截至2008年9月底,全国参保人口8.14亿人,参保率达91.5%,越来越接近全覆盖目标。2007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2008年全国农村低保对象4284.3万人。随着新农保的试点及推广,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骨架将基本形成,对于健全农村社保体系、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保体系具有里程碑意义。
有利于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面覆盖、化解养老后顾之忧
我国农村居民绝大部分游离于正式养老保障制度之外,主要依靠家庭养老。截至2008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为2416万人,占在城镇就业农民工的17%。建立在土地基础上的家庭养老是农民养老的主要形式,但面临人口再生产类型转变、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带来的巨大压力与挑战,结果造成39.3%的农村老年人生活贫困,45.3%的农村老年人认为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养老成为农村居民不得不忧虑的心事,由于养老而发生的家庭纠纷也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的重要障碍。现在,中央政府出台政策,由财政补贴来鼓励和引导农民积极参保,对于结束千百年来主要依靠养儿防老的中国农民来说,其革命性无异于取消农业税。
实施财政补贴有助于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扩大覆盖面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从1990年就开始试点,制度模式是农民个人缴纳养老费和集体补助相结合,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之后,由于管理职能划转以及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定性上存在分歧,老农保从徘徊到停滞不前,再到有所萎缩、前景堪忧。新农保要求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改变过去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的二元结构,实现了政府到位,成为最大亮点;同时,也调动了农民参保积极性、扩大农保覆盖面。
有助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破解退保难题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特有的现象,按照“外出务工或从事本地非农活动6个月及以上的农村劳动力”的统计口径,截至2008年底,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542万人,其中本乡镇以外就业的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4041万人,规模十分庞大。我国法律和政策都规定,进入城镇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原则上应当参加法定的社会保险,即现行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在制度层面并不排斥正规就业的农民工。但是,在实践层面,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缺乏了解,一些企业主和地方政府出于种种顾虑不愿为农民工投保。更主要的是基于城镇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保制度费率高、保险关系转移难,导致农民工参保难、退保易,如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为15%左右,一些地区退保率高达90%以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难以落实。新农保规定,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笔者认为,参保范围的广泛性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农民工如果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新农保,特别是对于没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其次,为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一个“对接口”,避免频繁流动带来的频繁退保。
逐步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实现老年收入来源多元化
2006年,世界银行提出了新的养老金制度建议,即在1994年提出的公共养老金计划、职业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储蓄计划组成的“三支柱”模式,加上非缴费养老金和非正规保障形式,形成“五支柱”模式。借鉴多支柱养老保险的国际发展趋势,在政府着重发展公共养老金计划的同时,还应鼓励发展形式的养老金计划。
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提高作用
一是巩固和扩大小额保险实施范围。近年来,商业保险积极服务“三农”、满足广大低收入农民保险保障需求。2008年起,我国在9个省区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今年又扩大试点范围和试点产品。笔者建议,小额保险的实施范围可进一步扩大到城市,为低收入的农民工和城市人口提供保险服务;二是发挥行业优势,积极参与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保险公司作为市场机构参与社会保险的经办管理,能够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并积累丰富经验。2008年,保险业以委托管理和保险合同等形式参与了全国14个省、(市)、区的115个市县的新农合工作,参与27个市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73个市县开办医疗救助。我们相信,保险业参与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经办同样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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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集体工和全民工都在一个单位缴纳养老金到退休领养老金是否-样
不一样。
养老金按月领取: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专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属÷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以上两项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注意: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⑹ 全民工与合同工退休待遇区别
在企业改复制和新《劳动法》颁布制后,已经不存在全民工和合同工这个称谓,因此也并不存在全民工和合同工在退休待遇方面的区别。除非是在1992年实行社保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在实行社保制度前的工龄会视同缴费年限外,其余没有任何区别。
⑺ 全民工人与合同工集体工有区别吗
本质上没有区别。
全民工是指国有企业职工,但仍然是合同制工人属性。版
全民工人是指按照企业生权产需要,通过计划的集体就业指标招收的劳动者。签订一次性劳动合同后,用企业的收入支付企业的劳动工资和其他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合同工是企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聘的短期职工。严格说来,所谓的全体职工、合同工和集体职工都属于合同工,但由于他们工作的单位不同,他们的称呼也不同。
(7)全民工与集体工退休工资有区别吗扩展阅读
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⑻ 国企全民工和集体工退休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严格讲,所谓的全民工,合同工,集体工等,都属于合同制工人,只不过因其所就职的单位不同而称呼不同罢了。
例如全民工是指国有企业职工,但仍然是合同制工人属性。
至于你提到的退休职工,如果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后签订了劳动合同,学校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为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然后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依法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她就可以按月领取退休金。
如果单位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其在退休后是无法领取养老金的。
全民工和集体工、合同工在法律上没有区别。
“集体”与“全民”,是单位所有制的概念,成员的身份随之而来,和工资和工作量无关。
全民工”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集体工”指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两类人在劳动保障、福利等方面都有差异,所以以示区别。现在这两个称呼几乎纯粹变成了概念和历史名词了,因此不做深究。
法律规定,全员合同制以后,都是合同工(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只要不签合同,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就有可能受到侵害。那么,正式工、临时工、固定工、编内、编外的概念不是也就废除了吗?貌似其他概念我们都不用去看了。可是,事实上是这样的吗?不!因为我们生存关心的是个人的经济利益,那么“同工不同酬”的问题,让我们质疑合同工对我们经济利益的保障作用。首先,我们看一份工作,要先看它是国有企事业的还是非国有企业的。
社会团体按照组织形式分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中介组织、群众团体等。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比如说工商局、税务局、银行、邮局等。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又分为:国有企业、私有企业。国有企业又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有企业又分为: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企业、私营企业。
在我国,很多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多使用编制来管理人员。国家企事业单位只为两种: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聘用制的。所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现在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的。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临时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原有的人员不能承担现有的工作,因此很多不能入编的人员被聘用,编外人员一般采用人事代理,这是社会趋势,本无话可说,但是说明白了,编外人员就是社会人,关系不在本单位的人。编制外的人想在单位里得到职务的提升,是根本不可能的,即使你干得再卖命再好。这些人员享受不到入编人员所应有的待遇和福利,如同“打零工”,因此这样的人员就叫“编外人员”。
在很多单位,特别是那些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大量存在,有些单位的“编外人员”甚至比正式员工还要多。这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起初,这种临时性的“应急”办法对于打破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用人体制的条条框框、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来。
“编外人员”在政治、经济上的待遇都不及正式员工,属于单位里的“二等公民”。一些“编外人员”即使比“正式员工”干得更好,也享受不到正式员工的相同待遇,这种体制背离了“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等用工法则;而在管理上,“编外人员”则是“防范对象,所以他们总有一种“低人一等”的感觉,这种客观上的身份歧视,与公平公正的现代理念相去甚远。
而实际上,不合理的机制恰恰给单位的管理带来更多的麻烦。“一视同仁”、“认事不认人”是管理制度的内在要求,可是因为管理对象存在不同的地位、不同的身份,所以管理制度很难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比如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在需要减员增效的时候,可以随时对“编外人员”解聘,可是一部分属于编制内的正式员工还捧着“铁饭碗”,与单位“同生同死”,要将他们精简可就没有那么简单。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区别施用,既影响员工们的工作积极性,也容易造成他们相互间的情绪对立。
同时,“编外人员”因为缺少归宿感、安全感、认同感,所以他们不能安心本职工作,经常跳槽,给单位正常工作造成被动;因为“编外人员”具有很强的临时性,他们往往只注重短期效果,没有长远打算,少数人甚至不惜破坏单位的声誉干一些违规活动。
为什么称“正式工”为“固定工”呢?这应该从“编内”与“编外”之外的另一个角度来看待。现在固定工制度转变为劳动合同制度,“固定工”的说法不存在了,但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来看,“正式工”也即“固定工”与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合同工”与单位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正式工”成了一般意义上的“固定工”。
“临时工”,也被叫做“协议工”、“外地工”。“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严格来讲,现在已经不存在“临时工”这个称谓了。无论国企、民企统称员工。目前劳动用工中已逐渐减少这种称谓,要么合同工、要么劳务工,出现劳动纠纷后往往很难界定。他们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非法的侵害。
要知道“劳务工”是什么意思,就要牵扯到“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概念的区别。
人事代理:人事代理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人事部最早于1995年开始推行,主要是为了降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成本,简单说来就是将“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相分离,用人单位只管使用人,而将与人事相关的管理工作,如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委托给合法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处理。人事代理首先是在高校以及事业单位和没有人事权的外资企业中推行,随后慢慢扩展到国有企业和其他单位。根据各个地方性法规综合整理,可以将人事代理定义为:是指依法经批准成立的人事代理机构,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管理、服务工作。从对人事代理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实际上是一个民事代理合同,人事代理的双方为依法成立的人事代理机构和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当事人双方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平等的民事关系。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起源于欧美,是现今在世界各地都非常普遍的一种新型制度。其产生的原因之一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各企业为了更有竞争力,从而竞相降低成本,人力成本的降低便首当其冲了;其次是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日益严格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的规定,将直接使用劳动者而带来的各种风险和成本降低到最小,比如工伤、社会保险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对于任何一个工作岗位,劳动者都趋之若鹜。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合同,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务,其报酬由用人单位以劳务费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并代发的一种用人方式。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人事代理同劳务派遣的区别
人事代理与劳务派遣从表面上来看都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及其这二者之外的第三方,而且人事代理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都需要给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费等。在很多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实质上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其具体的区别如下:
1、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的关系不同。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他们订立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调整和规范。而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则要具体分析在劳动者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情况下,二者是委托关系,受合同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单位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情况下,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
2、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同。
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有劳动法规定的义务;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实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双务合同。
3、调整二者的法律规范不同。
劳务派遣受劳动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人事代理则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
4、人事代理的内容同劳务派遣完全不同。
劳务派遣是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其内容是劳动法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人事代理的内容则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在相关规章规定下由双方协商确定。一些地方的政府规章对人事代理的项目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5、实际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完全相同。
在人事代理关系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不仅负有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而且负有劳动法上规定的义务;而在劳务派遣关系下,劳动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由派遣单位来承担的,实际用工单位所承担的义务是基于其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双务合同来确定的,只承担劳动法上的特殊义务,只是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实用。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同劳务派遣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我们不能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而否认二者的区别,如果把劳务派遣当作人事代理进行调整势必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社会的稳定构成威胁。
⑼ 全民企业与大集体企业退休有什么不同
大集体性抄质的职工与全民性质的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有什么差别
没有差别,有差别的是,给职工交纳养老保险金有三档,若大集体给你交的是最高档,而给全民单位职工交的最低档,退休时就有差别。
所谓的在编、非编的“编”,指的是“编制”。通常政府组织、大的企事业单位都有固定的人员编制,既就工作需要核定的人员数。但由于规则问题,很多单位任职能扩充、任务增大或者改变后,不能及时调整编制,有佣工需求,却无规则内的人员编制,就会额外招收一些工作人员。通常,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薪水、保障以及福利待遇因为有编制,所以纳入财政,由政府或者相关组织负担。而编制外的聘用人员,不论工作内容和职位可否同于编制内人员,因为隶属编制外,所以在薪水、待遇以及保障福利方面无财政预算内的保障,需要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所以通常不如在编人员。 大集体工人是指大集体所有制公司中的工人,是指财产隶属城乡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有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限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所谓“大集体工人”就是大集体所有制公司的工人,主要是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较大类型的公司工人。
⑽ 集体工和全民工退休工资核算标准一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