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保买满15年后要到多少岁才能开始领取养老金
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养老金需要缴满15年,并且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才可以领取。简单地说,就是养老保险必须交够15年,退休后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1)社保缴纳多久退休后才有养老金扩展阅读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新的参统单位(指各类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确定为10%,个人缴费费率确定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及以个人形式参保的其他各类人员,根据缴费年限实行的是差别费率。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根据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2. 个人自己单独缴纳社保,交多少年后才能在退休后拿到养老金
按照目前的规定,社保累计缴纳15年,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不论单位还是个人自己缴纳的年限都算。
但据说,随着退休年龄延迟,社保缴纳的年限可能也要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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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社保要缴存多久才有退休金
原创,请在百忙中仔细看看:
一、退休领取社保养老金的2个条件:
1.参保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在10年(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或15年(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以上;
2.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养老金计发办法: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或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计算公式:
1.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十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
×1%
2.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还有过渡性养老金。
三、影响养老金多少的3个因素:
1.退休时上年度省平工资(省平工资每年都在增加,养老金也就逐年水涨船高。所以,退休时间越晚,养老金越多);
2.本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越多);
3.个人账户储存额
(缴费金额越多,养老金越多)。
详情咨询劳动保障电话12333。
4. 社保需要缴费多久,退休时养老金才能达到3000元
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基本上也都是知道社保的重要性的,社保这可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那么在社保当中包含的也就是五险了,像是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养老保险,如果说按照标准来进行缴纳社保的话,那么对于我们来说各方面也就都有保障了。
那么在这些保险当中很多人都会关注到养老保险,其实也没错,毕竟这可是关系到了以后我们退休之后的生活的,养老保险累计缴纳年限15年,得到退休年龄的话就可以去办理退休手续了,在这之后也就可以按月来进行领取养老金了,那么养老金越多的话,自己的养老生活也就越有保障了。
其实对于这些我们应该要注意的就是退休金的计算公式,这样才能够更加精确的知道自己所能够领取到的养老金是多少。对于退休金的计算公式也就是包含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以及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是:退休时上年度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对于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则是:退休时个人账户的余额除去退休年龄确定的计发月数。而在这时候也是要注意退休年龄所对应的计发月份,因为这个事固定的,50岁的计发月数是195个月,55岁计发月数是170个月,60岁计发月数是139个月。其实也就是跟平均寿命是有关系的。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也是明白了,对于已经退休的人来说,现在的退休金已经是确定了,不过随着物价的变动以及职工的平均工资变化其实国家也是会调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会慢慢增长的。
5. 社保缴纳多久可以领取养老金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1、社保交满15年,那只是能领取养老金的前提,版现在必须权要交到退休的。
2、至于以后能领多少钱,有个计算公式的:
退休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大约相当于在职职工工资的30%左右。
6. 社保需要缴纳多少年才可以领取退休金
社保需要缴纳15年,在退休之后才可以领取退休金。首先我们需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保,实际上绝大部分人都不知道社保是分为两种的,第一种就是我们平常比较熟悉的职工或者是公务员缴纳的五险一金,还有一种其实就是属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这种社保的缴费群体基本上都是农村的居民或者是一些个体户。
一般情况下社保要交满15年,在退休之后才可以按月去领取自己的退休金。而养老金则是由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这两个部分所组成的,如果是个人账户的话,那么账户里面的费用越多,退休之后拿的就越多。关于基础养老金,其实各地的规定都不一样,因为每个岗位的平均工资不一样,各地的水平也不一样,所以还是要咨询一下社保局。
7. 缴纳多长时间的养老保险,退休后才能领取养老金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为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政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企业和员工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及其员工。
本条例规定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依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员工。
企业及员工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第四条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共济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统一存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养老保险,严禁挪作它用。
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主管深圳市养老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社保机构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收益、财政补贴及其它收入。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原有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及其它收入。
第八条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3%,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由企业缴纳。
第十条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收后,转入市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第十二条市社保机构应将企业和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分别计入个人帐户和共济基金:
(一)员工个人帐户为缴费工资的11%;
(二)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
第十三条1992年7月31日前调入本市的员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没有按市政府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年份除外),视为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1992年8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不再补交共济基金和个人帐户。
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调入本市的员工,已按市政府规定补交共济基金的,其补交的共济基金转入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超龄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超龄养老保险费由调入单位缴纳,计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军龄(工龄)计算连续工龄的,视为缴费年限。但部队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90日内,应向市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
第十八条企业依法转让、合并或分立的,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由变更后的企业予以缴纳;企业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企业缴纳。
企业依法破产或解散的,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滞纳金列入第一顺序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
第二十条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全部转入员工个人帐户。
第二十一条市社保机构每年定期对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年检,并对年检合格的,发给社会保险年检证。
企业在办理用工、调工、调干手续时,应提供市社保机构颁发的社会保险年检证;企业在租、购微利房时,应提供社会保险年检证。
第二十二条市社保机构核查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时,企业应如实提供员工名册、工资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三)有本市户籍的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有本市户籍的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的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员工或失业人员,可向市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市社保机构核定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
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第二十七条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在本条例实施以后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构成是:
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本调节金
第二十八条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基本调节金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帐户养老金在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支取完毕后,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计发办法:
(一)基础性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
(三)基本调节金:按本市1997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算;
(四)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地方调节金、地方过渡性调节金、补充养老保险金、过渡性补贴和其他补贴。
(一)地方调节金: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在199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300元减去基本调节金计算;
(二)地方过渡性调节金:只计发给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于2007年至2011年期间退休的人员,其中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月,自2008年起每晚1年退休的递减50元;
(三)补充养老保险金、过渡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归侨员工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与地方补充养老待遇之和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每月加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5%的补助费。加发的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其享受待遇不按新的计发办法重新计算。
第三十二条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养老保险待遇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条件,未到退休年龄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可以办理退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在本条例规定的的基础上,每提前一年退职,相应减发养老保险待遇的1%。
第三十四条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比例根据本市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和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净增长情况予以核定,由市社保机构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六条
有本市户籍的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积累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活费。
一次性生活费支付标准: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给该员工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七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的非本市户籍的员工,以及退休前调出或辞工离开本市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的,积累额全部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接收的,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二)当地没有社会保险机构的,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第三十八条退休前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第三十九条员工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帐户积累额可以继承;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尚有剩余额,剩余额可以继承。无人继承的,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员工因工伤残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个人帐户积累额在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退还本人。
第四十条员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
(一)丧葬补助费:支付标准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直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直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退休人员在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应向市社保机构提供银行帐号。
市社保机构应依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
第四十二条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
第四章养老保险监督
第四十三条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中的政府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
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对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实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市审计机关每年应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计,审计结果应向社会保险监督机构报告。
市社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市社保机构应当设置社会保险费查询系统,方便企业和员工查询缴费情况。
第四十五条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员工有权向市社保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待遇给付情况。
第四十六条企业每半年应将养老保险费的缴交情况向员工公布一次。
员工对所在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十七条市社保机构每年应定期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结存、运用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市社保机构应发出追缴通知书,企业须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滞纳养老保险费的2‰缴纳。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瞒报参保人数或缴费工资、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市社保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企业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对干扰、妨碍市社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逾期不申报造成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多领取的金额,并处以多领金额等额的罚款。以欺诈手段多领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挤占养老保险基金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市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损公肥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企业、员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市社保机构作出的缴费通知书或者追缴通知书、处罚决定或者计发保险待遇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或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通知书或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通知书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市社保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额为准。
本条例所称缴费年限为员工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与视为缴费年限之和;本条例所称视为缴费年限,是指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以前国家正式承认的原有连续工龄年限。
第五十六条
企业及员工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及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交费和计发的,按上二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交费和计发的,按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十七条宝安、龙岗两区的养老保险参照本条例执行。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用人员的养老保险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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