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已达退休年龄员工如何转签劳务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到达
法定退休年龄
,
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不需要
支付经济补偿
。不需要提前通知员工,因为退休时间大家都是知道的,但最好还是通知一下,这样就做到位了,因为要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
Ⅱ 达到退休年龄后,还可以签劳动合同吗
已过退休年龄的员工,是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1、需要确认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是否已经开始退休养老待遇,如果已经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话,那么则应该该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则应该是劳务关系。具体请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如果没有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话,则还可以按劳动关系对待。具体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第73条规定,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以上法律均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出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决定性条件。应当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Ⅲ 已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要续签合同怎么办
已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再受劳动法保护,
用人单位如需劳动者继续工作的,
就应另签劳务合同,
报酬另议,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劳务合同受合同法保护,
Ⅳ 到了退休年龄,保险年限不够,单位继续给我买保险,签劳务合同可以吗
可以签订劳务合复同,只制要单位继续给你交纳社保。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理论上就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管理和约束。所以,单位就与你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你的单位还是很不错,很人性化的。有的单位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不管是否能领取到养老金,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让员工自己去交延期交纳的几年社保。社保法和社保部门,对于没满十五年延期缴费的该怎么交(单位交还是个人交),没有明确的规定。
Ⅳ 到了退休年龄后签定劳务合同却被辞退该怎么办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2】单位不予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单位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用工的第二个月开始起,要支付2倍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
【4】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有五年零四个月。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项,第46条第三项,第47条规定,劳动者因为疾病被辞退,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劳动者可以得到5个半月的工资补偿。
【6】如果不断和单位交涉要签劳动合同,就没有过诉讼时效。
可以得到11个月2倍工资。就是单位再支付劳动者11个月的工资。(因为已经支付过劳动者每月工资了)
Ⅵ 到退休年龄了但单位续签了劳务合同还要不要离职证明
到退休年龄单位续签劳务合同也要办理退休手续,然后再续聘,否则退休金没有地方领。
Ⅶ 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如继续工作的话要不要签定什么协议
返聘已经退休复职工应制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已经退休的职工,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聘用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应按劳务关系处理,需要订立聘用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较高安全风险的用人单位,若非必要,建议不聘用退休职工,退休职工不能参加工伤保险,退休职工因为身体原因,遭受职业伤害的几率较其他人员要大,而遭受职业伤害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Ⅷ 达到退休年龄可否续签劳动合同
【退休人员 聘用协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险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Ⅸ 达到退休年龄后签了劳务合同,应认定为劳务关系吗
实例:
张女士新员工入职某公司,2013年5月6日张女士法定年龄50岁。2013年5月7日起,企业每一年与张女士签署《劳务合同》,合同书承诺履行合同期内,如张女士产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危害,按《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要求实行,不适合《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的一切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等;本合同终止或停止时,企业将不付款一切经济补偿金;因为张女士属劳务公司工作人员,企业不以其申请办理一切社保。“劳动用工合同”还对别的事宜开展了承诺。
张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定确定2008年10月5日至2019年9月10日张女士与企业中间存有劳务关系。
仲裁委决策对张女士诉讼申请办理未予审理。2019年9月21日,张女士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决。
综上所述,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重判2013年5月6日至2019年9月9日彼此不会有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