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副高正高职称退休年龄新规定
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中高级职称是包括副高的。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B. 高校中女教授(正高)的退休年龄如何规定
女教授(正高)60周岁退(离)休
1、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内一规定容执行。
2、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3、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4、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5、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2)专家教授退休年龄扩展阅读
一、正高级教授延长退休年龄遵循的原则
1.确因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工作需要。
2.本人自愿,身体健康。
二、延长退休年龄的期限
1、一般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每次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1至2年,可以延长至65周岁。
2、到退休年龄的暂不办理退休手续,工龄连续计算,任期(聘期)届满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参考资料
网络-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C. 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的退休年龄是多少
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版知中的第二条:
1、副权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2、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3、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博士生导师退休办理延退手续需带如下材料:
1、本人延退申请及所在部门的意见;
2、博士生导师文件;
3、已经延退过一次的人员,第二次申请延退时需带上一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的《高级专家退休时间审批表》;
4、研究生院出具的本人指导的在读博士研究生花名册复印件;
5、科技处出具的本人承担的在研科研项目合同书;
D. 享受国家特殊津贴专家的退休年龄是多少年令如工作需要可以延长退休年龄吗
企业享受国家特殊津贴专家的退休年龄还是60周岁,但因工作需要是允许延迟退休年龄的。以后可能会延迟到65周岁退休。
E. 女性高级专家能否延长退休年龄
符合条件的,可以延迟退休,下面是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3)141号
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第二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第三条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一)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 5 %—15
%。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条(一)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第五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后,如身体尚好,可以接受部门或单位的聘请,担任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顾问,也可以直接承担业务工作。聘请离休退休高级专家应签订聘请合同,聘请条件和受聘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单位和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干部离休退休后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对离休退休的高级专家应体贴关怀,热情爱护;要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们继续进行科学研究、资料整理、著书立说等工作,为他们的业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以前,已经离休退休的高级专家,不再复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F. 高级专家能不能延长退休年龄,有相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吗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专一般应按国家统属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 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上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 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 中央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G. 享受国家特殊津贴专家的退休年龄是多少年令如工作需要可以延长退休年龄吗
他们的退休年龄可以是男65、女60岁,工作需要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