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院的退休年龄
........法院工作人员为公务员,退休依〈公务员法〉。
........两种退休方式:到年龄退休〈60岁〉;提前退休,工龄满30年或工龄满20年且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
.........依上述规定,假定其18岁工作,最早可于48岁退休。
补充答复:
有些地方允许内部退休,即:在单位内部辞去现职、不承担工作,但不至组织人事部门办退休手续,此状态下遇加工资时与在位者同加。平时可不上班,除财政拨付工资不变,奖金低于现在位人员,到退休年龄时再至组织人事部门办正式退休手续。此为非常规方式,各地作法不一,如当地无此政策,个人不能要求。
②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任职年限是多少年龄
副省部级60岁:省部级副职是65岁,但60岁以后要安排在人大、政协等“二线”。 副省部级满60岁离开实权部门,或退休,或转为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任闲职、担任全国政协委员、常委、专门委员会主任,或转为“二政府”的政府协会、社团组织任职,或转到大学担任兼职教授,作为退休前的过度。
应该是按照这个来的。任职年限为每届5年,在同一地方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③ 一个省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退休年龄是多少或是工作年龄满多少退休
首先一个省的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就它一个、另外省法院院长是副省级,不进常委。一般正常退体是63岁。
④ 区法院女副院长科级应55岁退出领导岗位!若已评为四级法官才享可延60退休的待遇不能兼任!
可以的。可以在副院长科级干部的位置做到60岁再退休。
⑤ 关于法院干部离退休年龄的最新规定
法院干部退来休年龄跟国家规定是统一源的,男职工满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为退休年纪。法律依据如下: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⑥ 高院副院长什么年龄退居二线
按照现行退休政策的规定,干部的离休退休年龄为: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担任厅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提前离休退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离休退休。
⑦ 上海市法院系统退休年龄是怎么定的
上海人民抄法院工作人员是公务员,现行法定退休年龄为: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虽然达不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30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公务员法》
第八十七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⑧ 常务副区长和区法院院长谁官大
常务副区长和区法院院长,行使权限不同,区常务副区长管辖全区常务范围。区法院院长在区法院是最高领导,区县法院院长为副县级,由县人大任免。在区法院,院长是最高领导。
⑨ 县 法院院长退休年龄是多大 (女)
按照党和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干部的离休退休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担任厅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提前离休退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离休退休。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在任届末满时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这一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最长不超过70周岁;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和学术上造诣很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和著述工作。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和管理职务的,应当免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以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专业技术或文化艺术工作。
参考资料:http://www.dkdj.gov.cn/Article/Print.asp?ArticleID=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