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现在单身,无子女,己退休,国家对无子女有什政策吗听说无子的退休加%10的工资有这个吗
这要看你具体情况了啊,是在农村还是在城镇。农村户口里面就有个五保户啊,是对那些无内赡养的老人,残疾,容重病的都有。城镇户口的话比如你的退休金是否足以帮助你生活,如果不行可以申请低保。另外假如有重大疾病残疾慢性病的也可以早请补助,具体可以到当地社委会申请或民政社保
⑵ 终身未婚无子女退休人员,退休有何补贴
以安徽为例,终身未婚无子女退休人员,退休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费,相关法律版法规如下:
《安权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二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夫妻,职工批准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费;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除按当地规定享受有关福利待遇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每月增发一定的生活费。
(2)单身无子女退休工资扩展阅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⑶ 无子女退休以后的工资问题
退休以后,领取养老金。
与有无子女没关系的。
⑷ 无子女老人退休金和独身子女退休金一样吗
一样,退休金的多少只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等有关系,和有无子女、是否是独生子女没有关系。
生育独生子女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一次性独生子女补贴,这个钱只给一次。
⑸ 终身未婚无子女退休人员,退休有何补贴
退休后没有党员补贴,但是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离退休以后按国家规定领取离版退休费或养老保权险金,仍属于有固定收入的党员,因此,这部分党员要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上条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⑹ 企业退休无子女的工资标准
退休工资标准与是否有儿女无关,与本人在职时上的养老保险多少、社会平均工资等有关。
⑺ 无子女无配偶的公务员退休工资如何计算
你有没有持有《残疾公务员证》?就是按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特权之一。\r\n如果持有的,你就可以按照《军人优待优抚条例》的规定,无论退休与否都可以领取残疾抚恤金,直到你的生命逝去。你是2、3级残疾的,你还有当地平均工资30%以上的护理费,你的配偶也能在你故世以后得到你的抚恤金。\r\n如果你没有持有,那你就在一个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只能享受按照工伤等级的一次性补偿。\r\n对于退休工资是与残疾无关的,仅仅是与你在事业单位和单位、个人缴费总额有关;这个就是残疾军人、残疾警察也没有因为残疾而增加养老金的。退休工资的标准还是依据属地社保局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一统计算并发给的。\r\n如果因为工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单位申请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⑻ 单身女无子女退休人员的政策
根据来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源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⑼ 我是事业单位未婚无子女退休职工,请问工资
提供以下: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标准及遗属困难补助。一、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工作流程及完成时限本单位:带工作人员《死者死亡证明》《**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申请》人事局工资福利科:确定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二、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政策规定(一)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1、在职人员(1)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发给的职务补贴。(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3)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2、离退休人员(1)1993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a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b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c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2)1993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根据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性质及退休时间的具体情况,抚恤金基数应包括以下项目a1985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按京国调(90)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91)74、号增加的工龄津贴,按京人退(1992)18号增加10%的离、退休费,按京国工改(94)4、5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险(96)40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6)378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9)4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81号增加的离、退休费;1996年以后按我市离退休费增长机制增加的生活补贴。b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除按第2条第(1)款的有关项目外,还应包括以下项目,按国发(1985)6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79)245号计发的副食品补贴。(三)根据移风易俗、节约丧事的精神,治丧费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退选381):1、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费用开支,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800元报销,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2、直系亲属来京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由单位酌情补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一、补助对象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二、补助标准(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三、补助费的核定(一)夫妇双方参加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基本工资在550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仍达不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二)“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职工为本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基数)。对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时比照在职人员相应项目计发的离退休费,加上其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核定工资基数。(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四、其他有关问题(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十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十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⑽ 对于无子女,也没结婚现在退休养老金怎么计算
和普通人一样,
养老金计算公式:(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首次领取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