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达到退休年龄后公司未与我办退休手续让我继续工作,是否是受劳动法的保护
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所以,不受《劳动法回》和《劳动合同法》答调整。发生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
劳务关系的特点主要有:
1、 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2、 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 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5、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贰』 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是否还存在
不存在,用人单位与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一般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我国实行法定退休制度和强制性退休制度,即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必须结束正在进行的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叁』 达到退休年龄后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这个影响因素有很多,比如是否已经享受
退休金
,签订的合同是否到期,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理解,但大部分还是认为是
劳务关系
。
《
劳动合同法
》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
: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的;
『肆』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用人单位上班,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
超过退休年龄复的员工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双方应当为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伍』 达到退休年龄后用工关系如何界定和处理
如果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员工在法律上已经不再属于法律上的劳动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双方的关系变为劳务关系,此时发生纠纷只能使用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能适用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陆』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工作或重新就业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不属于,职工达到法定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应该办理退休,单位继续使用,或者再次找工作,不具有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工资发放暂行条例的调整,一切按照劳务合同办理。
『柒』 达到退休年龄后签了劳务合同,应认定为劳务关系吗
实例:
张女士新员工入职某公司,2013年5月6日张女士法定年龄50岁。2013年5月7日起,企业每一年与张女士签署《劳务合同》,合同书承诺履行合同期内,如张女士产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危害,按《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要求实行,不适合《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的一切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等;本合同终止或停止时,企业将不付款一切经济补偿金;因为张女士属劳务公司工作人员,企业不以其申请办理一切社保。“劳动用工合同”还对别的事宜开展了承诺。
张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定确定2008年10月5日至2019年9月10日张女士与企业中间存有劳务关系。
仲裁委决策对张女士诉讼申请办理未予审理。2019年9月21日,张女士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决。
综上所述,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重判2013年5月6日至2019年9月9日彼此不会有劳务关系。
『捌』 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继续工作,是否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不符合用工制度
离退休人员返聘升温 部门提醒:返聘不属劳动合同关系
“像会计、教师、行政类、技工工种行业等工作都是愈老愈吃香。”长沙市职介中心副主任肖丹青列出了紧俏退休人员名单。据其介绍,今年8月,常德一所技术学校特意前往长沙要求招聘离退休工作人员,主要是从事模具制造技术、电机装配、维修电、组合机床操作等传统机械业,不少退休的高级工程师都欣然前往。肖主任告诉记者,这些技工学校和企业返聘大多集中在专业性强、年轻人一时无法替代的岗位,在法律、建筑设计、教师、企业管理、技术等行业,经验是很大的优势。
【企业】返聘可“节约成本”
61岁的刘亦雄是长沙一工厂的高级工程师,厂子破产后他一直在家,今年9月他被返聘到岳阳一家上市公司。刘老先生的工资可不低,每个月3000元左右,比同岗位的年轻人还多。对此,刘老先生非常满意。
刘老先生所在的公司毫不避讳返聘中老年人的“如意算盘”。该公司经理称,他们招聘中老年人,最为看中的是这群人的成熟技术及多年来积累下来的人脉关系,一经聘用马上就能上手,无须进行培训,既可节省培训成本,还可以采取“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将经验传授给年轻人。二是责任心,老年人从原来岗位退休后,工作态度很让企业放心,跳槽的想法几乎为零,这又让公司少了些应付年轻人成熟后跳槽几率增大的压力。第三则是用工灵活,不占编制,不用考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也无须再为其支付“五险一金”。
【劳动部门】不交“五险一金”不能省钱
信访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无须缴纳‘五险一金’不代表就能省钱,这是误区。”对于企业省下“五险一金”的心态,长沙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信访处负责人认为这归结为企业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会提高企业成本的误读。该负责人表示,虽然已拥有各种社会保障的返聘离退休人员不需要“五险一金的”缴纳,但他们属于公司员工,公司将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年审时,必须根据工资发放情况缴纳相应的社会统筹基金。
【律师看法】拿养老金工作有失公平
“退休人员已不是法律名义上的劳动者,返聘存在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长沙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信访处告诉记者,他们近日接待了不少准备上班的老人,他们纷纷来咨询工伤保险等问题。“一方面拿着国家的养老保险,一方面返聘后又占据劳动岗位,这对其他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退休、离职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国家规定达到离退休年龄以上的人,都是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劳动主体的。劳动者从他们到达离退休年龄的那一天,法律上就切断了其做为劳动主体的权利,开始向他们支付养老保险,这是一种法律强制行为,从这种角度上来说退休是义务而不是权利。“最关键的是如果退休人员出现工作伤亡状况,他就享受不了工伤待遇。”李健律师表示,退休职工实际上法律上已经失去了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返聘形成的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因此他们享受不了工伤待遇,不受最低工资限制、不受工作时间限制、不能享受相关福利待遇,比如假期加班补偿,解除合同补偿金等。一旦出现纠纷将无法进行劳动仲裁,只能向法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