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是企业的女职工,高级职称,退休也是50岁吗
企业女职工,按照从事的岗位确定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的,年满50岁退休;在管理和技术岗位的,按55岁退休。岗位的确定,以退休前2——3年十级从事的岗位工资确定,具体年限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
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75.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⑵ 企业女高工退休年龄是多少
女高工的话就是干部身份,根据目前规定,企业女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工人是50周岁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⑶ 2020年女性高级职称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2020年事业单位女性高级职称退休年龄规定是六十周岁退休 ,但如果个人提出申请,也可以55周岁退休。
⑷ 企业高级工程师女的什么时候退休是50还是55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专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属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现在规定的女的为55周岁。
⑸ 企业女高级职称退休年龄如何规定
企业女高级职称的干部,也是55周岁退休,女工50周岁退休。
⑹ 企业女高级工程师退休年龄,昨天不是有新规定吗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5年2月16日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通知》组通字〔2015〕14号,这是至今为止唯一的有关女干部延迟退休的正式文件,文件主要内容为: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三、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该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中组部、人社部联合发文延迟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是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尽管延迟退休时一种趋势,但到目前为止,除针对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之外,中央(国家)还没有出台有关其它女性干部延迟退休的正式文件。
由于该文件是首次试水女干部延迟退休,文件并没有规定国企女高级职称人员是否参照执行,加之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没有正式表态,所以,目前国有企业的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女性依然执行55岁退休的政策。但是企业有一定的自主权,对于具备某方面专长,又因工作需要,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女技术人员,例如国务院津贴获得者、国家级科级项目参与者、重大技术攻关的成员等等,经过批准可以延迟退休。
⑺ 女高级职称退休的年龄
人 事 部
人退发[1990]5号
人事部
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高级专家退(离)休的规定,做好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高级专家退(离)休,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中的附件一执行。
二、 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对年满60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按国发[1983]141号和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 国发[1983]141号文件中的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四、 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单位的工作任务,专业技术队伍的结构,以及高级专家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确定其退(离)休。高级专家退(离)休时,所在单位的领导要实现同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退(离)休后继续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
五、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已退(离)休的高级专家,不再重新办理,但要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
1990年2月27日
⑻ 企业女性高级职称延迟退休年龄退休多少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专残干部的暂行属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⑼ 企业女性正高职称退休也是55吗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第二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第三条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一)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条(一)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第五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后,如身体尚好,可以接受部门或单位的聘请,担任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顾问,也可以直接承担业务工作。聘请离休退休高级专家应签订聘请合同,聘请条件和受聘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单位和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干部离休退休后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对离休退休的高级专家应体贴关怀,热情爱护;要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们继续进行科学研究、资料整理、著书立说等工作,为他们的业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以前,已经离休退休的高级专家,不再复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
⑽ 女高级职称退休年龄新规定
那些所谓的砖家正在研究制定延迟退休的新政策,还没研究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