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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离退休干部工资

发布时间:2021-10-31 15:38:45

① 辽宁省新北方是否说辽宁省退休工资长法

新北方是说过
辽宁退休人员马上“涨工资”!咱爸咱妈以后按这个数领钱…
2016-08-28 新北方 新北方

备受退休人员关注的
上调养老金
终于有信儿了!!!

经辽宁省政府同意,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辽宁省2016年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75%。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在今年9月底前发放到位。

本轮“涨工资”人员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金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军的企业退休老工人)

此次调整,采取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合理确定了调整办法和具体标准,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

定额调整
定额调整

企业: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机关事业单位: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8元。

挂钩调整
定额调整

企业:

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

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倾斜调整
定额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小北报信儿及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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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北方、沈阳晚报)

② 辽宁省离休干部退休工资是多少

离休干部只有离休工资,没有退休工资。
离休工资是根据他本人一生工作情况在离休的时候确定之后,按调整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每个人的标准都不同。

③ 辽宁省离休干部16年涨工资吗

民政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近日联合印发《2011—2015年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规划》,对“十二五”期间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进行总体部署,明确了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为军地各级做好安置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和基本依据。

《规划》总结了中办发〔2004〕2号文件颁发实施以来,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明确了“十二五”期间安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提出了移交安置良性循环、“两个待遇”有效落实、医疗保障落实到位、安置住房保障及时、服务管理水平稳步提升、制度机制健全完善等6个方面的目标任务,并制定了加快移交安置进度、拓宽住房保障渠道、提高保障经费标准、创新服务管理模式、推进安置管理法制化等19项工作措施。

《规划》提出,要加快移交安置进度,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完善交接办法,有效解决矛盾问题,“十二五”期间待移交政府安置离退休干部7.8万人,每年约移交1.2万人,到2012年底将滞留部队的伤病残退休干部7737人全部移交政府安置,基本实现移交安置工作良性循环;要加快安置住房落实步伐,拓宽住房保障渠道,积极研究将军队离退休干部纳入地方政府住房保障范围的政策衔接办法,逐步探索依托政府、依靠社会落实房源的路子;要认真落实各级财政保障责任,及时调整生活待遇政策,提高医疗保障经费标准,改进生活待遇保障办法,探索推进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一卡通,逐步实现经费保障精细化、实时化;要加强服务管理机构建设,创新服务管理模式,不断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要着眼安置管理工作长远发展,加强制度建设,研究制定《退休军官安置条例》《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积极推进安置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规划》要求,军地各级要把妥善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科学筹划,密切协调配合,坚持督导检查,严格按时间节点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确保《规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④ 辽宁省离退休人员有福利发放吗。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回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答用作为职工的延期福利,财务处理时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支出时应该有费用真实发生的凭据或收款人签收证明,发票抬头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不影响该费用的列支。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没有将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明确为福利费,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文件对此明确之前,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前仍不能将此类费用作为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因此,该单位为退休职工发放的节日慰问金和补助费在财务处理时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列支,但不能在税前扣除。

⑤ 辽宁省离休人员在2019 2020这两年涨工资了吗涨了多少

离退休人员2019200这两年涨工资了吗,涨了多少,这个都长了,工作流退休也每年都会涨一涨工作一般都会按照工龄长的折成来讲工作的。

⑥ 辽宁省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抚恤金和丧葬费怎么发放

目前辽宁省没有特别规定,根据国家的规定如下:

根据《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

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

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我国抚恤金主要有两种:

一、伤残抚恤金,发放对象为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等;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二、死亡抚恤金,发放对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的家属。公民依法获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三、此外,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金等。

(6)辽宁省离退休干部工资扩展阅读

《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⑦ 辽宁省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涨多少

1离休人员每月最高增加1400元

根据《辽宁省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2 工龄30年以上无技术等级工人每月增加330元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无职务(技术等级)人员,按下列办法增加退休费:无职务的干部:按本人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执行的标准工资额(六类工资区)确定增加退休费标准,每月增加退休费标准为:原标准工资额在138元及以上的,增加550元;原标准工资额在87.5元及以上的,增加400元;原标准工资额在70元及以上的,增加330元;原标准工资额不足70元的,增加260元。无技术等级的工人:工龄在30年以上(含30年)的,每月增加退休费标准为330元;工龄在29年以下的,增加260元。

3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职)人员每月再增加100元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每月增加退休费标准为,教授及相当职务76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00元。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职)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4增加的离退休(职)费将纳入本人基本离退休(职)费基数

根据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离退休(职)人员按本人现执行的离退休(职)费所对应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职)费。按照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离休后提高了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按照提高后的职务待遇增加离休费。只提高了住房、医疗,坐车等单项待遇的离休人员,按其离休时实际担任的职务增加离休费。无职务的离休人员,按现执行离休费待遇所对应的职务增加离休费。

增加离退休(职)费人员中,自2014年10月l日至本方案实施期间死亡的,增加的离退休(职)费补发到其死亡之月止。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职)费,纳入本人基本离退休(职)费基数;离休人员增加的离休费,从2014年度起纳入计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基数。按照本人l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执行的标准工资额确定增加离退休费标准的规定,仅适用于这次增加离退休费,不涉及职务认定和其他待遇问题。

⑧ 辽宁退休干部抚恤金及丧葬费是多少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仍按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 政 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辽人发[2005]5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物价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参照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计发办法,现就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标准执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标准执行。
三、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本市(直辖市)统计部门发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按照属地化原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的发放,按当地标准执行。
五、调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丧葬的其他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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