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福建省职工养老退休金怎么算
算退休金是根据你缴纳了多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工龄多少年,以及当地社会平均收入多少钱,有规定的公式来计算的。所以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养老金。
B.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怎么计算方法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算方法: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 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C. 福建省退休养老保险怎么计算方法
福建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 + 过渡性养老金(仅限于1995年底前参保人员)。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应的计发月数;
3、995年底前参加工作且1995年底前有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1.3%。
(3)福建省如何计发企业退休金扩展阅读:
退休年龄: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D. 福建省2014年企业职工退休金是怎样计算
如何计算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版
基础权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视同缴费账户总额÷计发月数+100元
过渡性养老金包括两部分,其中100元是人人都享有的;其余部分只有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退休时才发给。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平均缴费指数×退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 福建省职工养老退休金怎么算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5)福建省如何计发企业退休金扩展阅读
退休金领取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
按照相关规定,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
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F. 2018福建省事业单位退休工资计算方法
机关事业单来位养老金怎么计源算: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G. 福州城镇职工退休怎么算领取退休金
根据福建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版实施意见》的规定,福权建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 + 过渡性养老金(仅限于1995年底前参保人员)。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应的计发月数;
3、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且1995年底前有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1.3%。
H.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正2006)40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驻闽)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才中介机构:
结合国家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现就经省人事厅或设区市人事局(除厦门市外)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中的代理人员(下称代理人员)的有关档案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代理人员,由人才中介机构按闽政〔2006〕40号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核定档案工资,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在本人档案中记载。其中,原执行职员工资标准的,按闽政〔2006〕40号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套改;原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按闽政〔2006〕40号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套改。
二、上述代理人员,一律按2006年6月30日经过政府人事部门核定职务工资对应的管理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套改薪级工资和岗位工资,并按套改后档案工资调整养老保险费缴交标准。2006年7月1日后,上述代理人员若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由所在单位聘任的,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可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调整核定档案工资,并按调整后的档案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对上述代理人员,人才中介机构应及时为其设立工资台帐,办理记载档案工资事宜。在代理期间,本人及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且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用人单位出具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证明,经过档案所在人才中介机构确认签章后,可报同级人事工资部门核准记载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工龄连续计算。今后遇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时,按规定予以调整记载档案工资,并相应调整社保缴费标准。
四、上述代理人员被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由人才中介机构办理其档案工资转移衔接手续,提供档案工资记载表、养老保险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认后,由录(聘)用单位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重新确定工资、认定连续工龄,按工资基金管理权限审批。
五、其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但未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代理人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为工作人员后,由人才中介机构提供其经毕业生主管部门签发或核签的报到证或保留其全民所有制人员身份手续的文件、经人才中介机构复核签章的各阶段用人单位实际在岗工作考核材料、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档案工资记载表等相关材料,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认后,由人才中介机构办理其档案工资转移衔接手续。录(聘)用单位根据政府人事部门签章鉴认的档案工资记载表等材料,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重新确定工资、认定连续工龄,并按工资基金管理权限追加工资基金。
六、本文所提到的档案工资,作为已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代理人员调整社保缴费标准的参考因素,也作为代理人员重新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的工资衔接参考因素,不作为其现所在服务单位发放实际工资的依据。
七、代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人才中介机构办理退休确认手续。其中,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由人才机构报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发退休养老金。
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代理人员,2006年6月30日前已确认办理退休手续的,经同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签章后,可以按闽政〔2006〕40号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2006年7月1日后达到退休条件的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代理人员,经其所在人才中介机构确认签章后,按闽政〔2006〕40号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退休人员计发退休养老金。上述符合退休条件人员今后遇国家调整退休费标准时,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养老金标准。
八、本文从2006年7月1日执行,过去规定与上述意见有不一致的,按上述意见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
I. 2019年,福建社保企业退休养老金具体怎么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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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的方案如下:
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2012〕19号)、《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2012〕20号)文件精神,近日,我市对201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发基本养老金,调整时间从今年1月1日起。
普调标准:增资金额=物价指数上涨(我市64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37元)+1元×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特调标准:退休、退职前具有高级职称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人员,正高级的每人月增发60元,副高级的每人月增发50元;退休、退职前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人员,每人月增发50元;70周岁以上高龄人员每人月增发40元。原退休金低于1379元的企业军转干部,补齐至1379元后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对本次养老金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570元的退休、退职人员,按570元保底后,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以上增发对象均不包括统筹企业中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
此次调资惠及全市4.3万名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后每人每月最低增加216元,最高增加336元,为近年来增资金额最大一次,调资和补发的养老金将在4月15日前基本发放到位。
(宁德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J. 福建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丧葬费是如何计发的
丧葬费各省市标准都不一样,一次性抚恤金,目前事业单位执行的是人社部发号文件。军工单位也是属于事业单位的一类,以下可参考: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