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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超过退休年龄接劳务关系

发布时间:2021-10-26 06:57:55

Ⅰ 超过退休年龄,就一定是劳务关系了吗

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不再是单位的职工,如果单位继续使用,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就是劳务关系,如果单位不继续使用,什么关系都不是。

Ⅱ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与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应该办理退休,再次工作的不属于劳动关系,应该属于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不在给予参加任何社会保险,也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Ⅲ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工是认定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袭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时年满6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原告虽在被告处工作,受其管理,并从被告处领取劳动报酬,但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应为劳务关系。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已按约定支付了原告劳动报酬,其劳务关系已结束。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加班工资及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Ⅳ 未享有退休待遇的超过退休年龄的用工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退休人员已不是法律名义上的劳动者,返聘存在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退休职工实际上法律上已经失去了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返聘形成的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不受最低工资限制、不受工作时间限制、不能享受相关福利待遇,比如假期加班补偿,解除合同补偿金等。一旦出现纠纷将无法进行劳动仲裁,只能向法院申诉。

Ⅳ 达到退休年龄后签了劳务合同,应认定为劳务关系吗

实例:

张女士新员工入职某公司,2013年5月6日张女士法定年龄50岁。2013年5月7日起,企业每一年与张女士签署《劳务合同》,合同书承诺履行合同期内,如张女士产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危害,按《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要求实行,不适合《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的一切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等;本合同终止或停止时,企业将不付款一切经济补偿金;因为张女士属劳务公司工作人员,企业不以其申请办理一切社保。“劳动用工合同”还对别的事宜开展了承诺。

张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定确定2008年10月5日至2019年9月10日张女士与企业中间存有劳务关系。

仲裁委决策对张女士诉讼申请办理未予审理。2019年9月21日,张女士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决。

综上所述,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重判2013年5月6日至2019年9月9日彼此不会有劳务关系。

Ⅵ 超过退休年龄再工作是劳动关系吗

超过退休年龄后,应当办理正常的退休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终止劳动关系;如果返聘的,则双方只是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此时,用人单位不再需要为职工再缴纳或办理各类社会保险了。如果职工在工作中受伤的,也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一、雇佣关系:《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二、劳务关系:《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Ⅶ 未享有退休待遇的,超过退休年龄的,用工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糸用工方提前终止合同,有补偿吗

达到退休年龄后只能属于劳务关系。用工方提前终止劳务关系,可以根据劳务合同的相关规定来要求补偿,如果没有约定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赔偿金。

Ⅷ 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Ⅸ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工可认定劳动关系吗

1)、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内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容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2)、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界定劳务关系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于劳动者个人原因(如缴费年限不足)或地方政策原因(如上海的非正规就业缴金延迟退休及柔性延迟退休政策等)导致达到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时双方仍可以延续社会保险关系,在此前提下,双方的用工关系类比劳动关系处理更具合理性。

Ⅹ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还能确认劳动关系吗

年龄超过退休年龄,已经不具备劳动者身份的条件。双方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只能是劳务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国家和社会为年老不能劳动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退休金。咨询,一七零九零三零五四一八,凡具备一定工龄条件的职工年老退休后,可以从国家或企业长期领取退休金。工退休年龄的规定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提前五年;因工(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虽未到达退休年龄,也可以退休;因病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提前五年至十年退休。
职工退休后,按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长短,逐月领取相当于本人原标准工资一定百分比的退休金;因工(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金标准略高一些,生活不能自理需人扶助者还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为革命和建设做出特殊贡献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优异退休待遇。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国家规定了退休金的最低数额。退休人员还享受物价补贴、公费医疗、安家补助、丧葬抚恤等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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