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金的计发
1、1994年12月底以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并按规定缴费的,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2、1995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底,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并于2002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但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补足10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为: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补缴比例×(120-实际缴费月数)。补缴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3、从2002年7月1日起,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但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一次性补缴不足10年的部分,补缴标准为: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补缴比例×(120-参保当月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补缴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4、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年限的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福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的补助费。同时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5、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中断养老保险缴费的参保人员,应以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不按规定补缴的,每中断缴费一年,相应减发其养老金总额(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的2%。
6、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集体所有制人员,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按参保前连续工龄的长短补缴养老保险费。聘用制干部和全民固定职工原属合同制工人、集体所有制人员工作期间的年限,也应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7、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补缴时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补缴的月数。补缴基数为:(1)1994年6月前的工作年限,以办理补缴手续时福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补缴基数;(2)1994年7月后的工作年限,以办理补缴手续时本人缴费工资为补缴基数。
参见: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闽劳社[2002]36号)
发布日期: 2002年8月30日
执行日期: 2002年7月1日
异地安置(境外定居)的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的发放
在异地安置的离退休(职)人员,应于每年3月份向省机关社保局提供一次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当年户籍证明;经确认才可发放养老金。境外定居的离退休(职)人员,应于每年3月份提供一次由我国政府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本人的当年户籍证明;方可发放其养老金。经本人申请,也可将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帐户前的个人缴费部分一并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见: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闽劳社[2002]36号)
发布日期: 2002年8月30日
执行日期: 2002年7月1日
2002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1、 调整范围与时间
从2001年10月1日起,给2001年9月30日以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养老金。
2、调整养老金的标准
(1)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 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金。月增加数额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及“5·12”退休干部,按在职同等级、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养老金。月增加数额低于80元的,按80元增加;
(3)机关事业单位副厅级及其以上职级的退休干部、195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大中小学教师中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按在职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养老金;
(4)机关事业单位其他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185元,处级125元,科级80元,科员及办事员55元;
(5)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其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其相当职务120元,讲师及其相当职务8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55元;
(6)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8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55元。
(7)机关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的退职生活费。
3、资金渠道
单位在2002年3月底以前,按调整工资标准后的基数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其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由机关社保机构按规定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单位在2002年3月底以前,没有按规定调整缴费基数的,此次增加的养老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参见:关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闽劳社[2002]文41号)
发布日期: 2002年1月30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0月1日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和生活补贴费归并为养老金
1、1984年底前退休人员退休时按比例计发的原级别工资(其中,40元可接100%计发);
2、1985年后退休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和按比例计发的职务工资;
3、1993年10月后机关退休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比例计发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工人)按比例计发的职务(等级)工资、津贴;
4、国发[1985]6号文生活费补贴(17元);
5、闽政[1990]4号、闽人薪[1990]21号文增加的退休费;
6、闽政[1992]5号文增加的工龄津贴;
7、闽人薪[1994]3号规定的基本生活费用补贴(46元);
8、闽政[1994]7号文增加的退休费;
9、1984年底前退休人员按闽人薪[1994]3号文规定享受的物价补贴27元,并入生活补助费22元后余下的5元;
10、闽政[1996]11号等文件规定每两年正常增加的退休费;
11、闽人发[1997]159号、闽政[1999]23号等文件规定,调整工资标准时增加的退休费;
12、教(护)龄津贴、纳入退休费基数的警衔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其他退休费。
13、退休人员按闽人薪[1994]3号文执行的“生活补助费”、物价补贴22元两项合并为“生活补助费”(见附表)。
14、1996年10月在职人员增发岗位津贴、1997年1月在职人员出台的适当补贴合并为按退休费比例计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基数(见附表)。
15、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的闽人薪[1994]3号文规定的山区(地区)补贴50元、1996年1月出台的福州地区物价补贴30元、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1997年9月出台、1998年7月提高标准的生活补贴和1993年工改时保留的原七(八)类地区工资差(处级以下人员5元、副厅级以上干部和教授10元)四项合并为“福州地区补贴”(见附表)。
16、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1996年10月出台、1998年7月提高的生活补贴,更名为“福州地区生活津贴”。
17、护理费、高龄补贴、交通费等按原规定项目、标准发给。
归并后基本退休费、生活补助费和生活补贴费,作为退休(不含退职)人员死亡抚恤费计发基数。
4.退职(含闽人福[1984]119号)人员;原标准:18+22,归并标准:40元。
国发[1978]104号、闽人福[1984]119号退职人员;55元注:计发比例不在表列标准的退休人员,按其实际比例计发。
退职人员(含闽人福[1984]119号):110元
注:计发比例不在表列标准的退休人员,将100%标准中除85元(副厅级及以上干部和教授为90元)部分不打折外,其余部分按其实际比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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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武汉市事业单位的员工是不是以后退休后也是拿社保金
事业单位员工纳入社保的事目前只是一种说法,只有3月份人大召开以后才知道这个说法会不会成为政策现实
㈢ 事业单位退休金和社保可以同时领取吗
目前还没有听说能拿两份的,呵呵,你是特殊.你怎么确定停薪留职后能拿退休金.现在公内务容员都要改为社保了,你还能确定能拿退休金,我看够戗,最多能把你在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视为已交纳社保,然后还是给你发养老金
再说,等你老时社保政策如何还不知道呢
㈣ 事业单位退休工资如何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资与退休年龄有关。因为影响养老金内高低的因素主容要有:退休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等等,并和上述因素成正比。
基本公式:基本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本息和÷120+调整系数,各地实际计发公式会有差别,以当地政策为准。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㈤ 武汉事业单位工作多年后辞职,根据文件认可工作年限养老金一次性补贴,问题是怎么让文件实施
你的问题能否说更明白点?看不通。尤其您说的单位之间,这个是什么意思,分别是两个什么性质的单位?想帮您分析,也看不通
㈥ 2022年事业单位退休的能拿多少钱我是2022年退休,到了退休工龄42年,能哪多少退休工资
退休工资各地都有不同的规定,具体的退休工资应该钱当地社保局,让专业人员给你计算一下。
㈦ 湖北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2017年退休金怎样调整
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内1400元,省部级副职容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 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 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及以下职务400元。
㈧ 事业单位退休金的计算方法
1、退来休金没到退休年龄是算不出来自的。
2、因为影响养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等等,并和上述因素成正比。
3、基本公式:基本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本息和÷120+调整系数,各地实际计发公式会有差别,以当地政策为准。
4、总之,养老保险是遵循“多缴费多领取”的原则,没特殊情况,建议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
㈨ 武汉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规定
武汉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没有出台新规定,武汉不是试点专省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改革5试点省市启动缓慢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6日01:19 中国经济周刊9个月过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5试点省市无一“动真格”难改的事业单位养老《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汪孝宗、韩文 ★曾娟/广东、上海、浙江、山西、重庆报道到10月28日,距离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保部”)要求5省市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已经过去了整整9个月,目前它们的进展如何?8月下旬开始,《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先后分赴5试点省市——广东、上海、浙江、山西、重庆,实地调查改革进展情况。据记者了解,目前5试点省市在实施过程中普遍出现“推进难”现象,多数省市仍在进行方案的调研、论证,其中似乎只有广东给出了试点改革的时间表。与此同时,受“越改越少”的认识影响,一些试点地区还出现了提前退休潮。
㈩ 现在35年工龄事业单位退休金一般多少呀
工龄可以视作交纳年限.
是这样的,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内15年时间,可以多交,容到时就可以多领取。同时,养老保险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即断断续续交纳是允许的。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现在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当然从事高风险工种,失去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待遇。
退休领取,有这样计算养老金公式:社平工资*20%+个人帐户*1/120之和,显然跟社平和个人交纳金额有直接关系。针对交纳时间段和档次,一般为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左右。
另外,毕竟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国家推出社保的目的是解决将来的养老,医疗问题,体现社会主义的均化原则,而不是拉大差距,进而制造矛盾,所以就算交得再多,都规定了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