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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形成劳务关系

发布时间:2021-10-24 04:35:17

⑴ 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是劳动关系吗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确定劳动关系要分两个方面看:
1、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回法定退休年答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以按劳动关系处理;
2、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全国各省在实践中也是按照上述规定处理此类案件。

⑵ 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内享受基本容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从这些法定标准来看,即使有合法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也该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因为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所以终止劳动合同也就意味着终止劳动关系,自然就不再承认与用人单位再订立劳动合同,即再建立劳动关系了。
但是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执行目前存在一定争议,有些地方和有些部门有些执法者和有些司法者会对一些特殊情况做出一些特殊的认定和裁判。
但普遍的观点还是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不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以建立发挥余热的不受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务关系。

⑶ 达到退休年龄后签了劳务合同,应认定为劳务关系吗

实例:

张女士新员工入职某公司,2013年5月6日张女士法定年龄50岁。2013年5月7日起,企业每一年与张女士签署《劳务合同》,合同书承诺履行合同期内,如张女士产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危害,按《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要求实行,不适合《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的一切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等;本合同终止或停止时,企业将不付款一切经济补偿金;因为张女士属劳务公司工作人员,企业不以其申请办理一切社保。“劳动用工合同”还对别的事宜开展了承诺。

张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定确定2008年10月5日至2019年9月10日张女士与企业中间存有劳务关系。

仲裁委决策对张女士诉讼申请办理未予审理。2019年9月21日,张女士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决。

综上所述,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重判2013年5月6日至2019年9月9日彼此不会有劳务关系。

⑷ 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您好,很高兴来回答您的问题,自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
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⑸ 已超退休年龄,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不一致,而实践中又存在着大量达到退休年龄而实际上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所以,就有了两个判断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标准,一是以退休年龄作为判断的标准,二是以到退休年龄且领取养老保险金作为判决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行他字第10号文件,农民工到退休年龄,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工作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部分高院明确规定,以是否领取退休金或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判断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的依据。 本律师认为,在实践中,还要结合具体的案情来判断双方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因为如果一概而论认定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话,那么,用人单位招用已达退休年龄而没有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还要承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无形中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反而会使得企业不愿意聘用这一部分人员,使其更加失去生活来源。但是在发生工伤的情况下,考虑到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还是应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便使其能够享受工伤待遇。

⑹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与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应该办理退休,再次工作的不属于劳动关系,应该属于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不在给予参加任何社会保险,也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⑺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工是认定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袭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时年满6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原告虽在被告处工作,受其管理,并从被告处领取劳动报酬,但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应为劳务关系。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已按约定支付了原告劳动报酬,其劳务关系已结束。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加班工资及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⑻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中国公民如果被用人单位返聘,该公民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⑼ 达到退休年龄后是否能建立劳动关系

1)、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内以及企业经营性停容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2)、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界定劳务关系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于劳动者个人原因(如缴费年限不足)或地方政策原因(如上海的非正规就业缴金延迟退休及柔性延迟退休政策等)导致达到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时双方仍可以延续社会保险关系,在此前提下,双方的用工关系类比劳动关系处理更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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