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一至四级伤残军其家属有退休金还有护理费吗
退休金跟伤残补助是两回事,他们不能相提并论的,如果在住院期间,那么有护理费,如果是退役的话,那么国家也有相当的政策,和补偿标准,但是跟退休金没关系
我们必须要明白一件事情工伤评级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重,4级为最轻,当然也有5级和6级在这里就不详细赘述了。如果在工作的过程当中造成伤残并且是4级伤残的话,单位将会一次性补贴18个月的本人工资,除此之外由于造成伤残之后工人不能正常工作。
就算不是伤残的企业人员,正常的企业人员,一线城市二线城市以及三线城市的企业人员,拿到的养老金也是不同的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在工作期间所缴纳的养老保险是不一样的。不过每个地方对于伤残的企业人员都是有一定的补贴的,就算是退休之后这种补贴也是不会取消的,具体的规则应该去当地的肠炎以及社会保障机构去咨询一下。
Ⅲ 伤残1一4级在退休前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Ⅳ 2018年职工工伤退休一至四级有工补助吗
没有,退休金低于伤残津贴的话,可以加上去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内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容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Ⅳ 一至四级工伤应该缴纳养老保险费吗
是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看所在省市的规定,有的省市规定要缴纳,有的省市规定不需要缴纳。如湖南省规定不缴纳,湖北省规定需要缴纳。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待遇。
Ⅵ 工伤四级伤残退休后的工资怎么算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内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一)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今后执行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政策。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的差额部分,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继续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返还本人,不发给按缴费年限计发的一次性养老保险金。
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本通知下发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基本养老金待遇不再重新核定。之前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按月领取的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及支付渠道不变。
七、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因工伤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八、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包括其中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时的基数,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本人工资确定;如本人工资低于死亡前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基本养老金)的,按照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基本养老金)确定;如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基本养老金)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Ⅶ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Ⅷ 四级伤残企业工伤退休人员养老金应该是多少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建议你电联律师400【000】9164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收起
Ⅸ 职工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什么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