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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1-03-10 16:54:16

Ⅰ 达到退休年龄后是否能建立劳动关系

1)、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内以及企业经营性停容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2)、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界定劳务关系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于劳动者个人原因(如缴费年限不足)或地方政策原因(如上海的非正规就业缴金延迟退休及柔性延迟退休政策等)导致达到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时双方仍可以延续社会保险关系,在此前提下,双方的用工关系类比劳动关系处理更具合理性。

Ⅱ 用人单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基本案情:
被告A公司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企业。2010年10月8日至年4月12日期间,被告聘请原告李某从事行政专员职务,每月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15年4月12日被告认为原告工作能力不足以胜任工作,与原告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聘用关系。
2015年5月12日,原告向某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节假日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社保费用、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支付一个月工资。
某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认为,李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李某与A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关系,遂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对仲裁裁决不服,遂向某院提起诉讼。
被告A公司答辩称,原告李某到被告处提供劳务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李某在被告处工作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某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证明证实其没有领取养老金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关于原告李某与被告A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案件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行我国法律中并无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案原告李某在被告处工作时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具有劳动能力并且没有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该院认定原告李某与被告A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据此,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李某假日加班费、节日加班费、带薪年休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社保费用、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应支付一个月工资。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律延伸]
我国现行退休制度规定,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但随着经济社会经济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科学进步与医疗条件的改善,老年人口素质增强,平均寿命延长,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在退休后选择再就业。那么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何种法律关系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接受(三)》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年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据此,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按两种情况处理:(一)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二)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Ⅲ 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内享受基本容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从这些法定标准来看,即使有合法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也该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因为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所以终止劳动合同也就意味着终止劳动关系,自然就不再承认与用人单位再订立劳动合同,即再建立劳动关系了。
但是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执行目前存在一定争议,有些地方和有些部门有些执法者和有些司法者会对一些特殊情况做出一些特殊的认定和裁判。
但普遍的观点还是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不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以建立发挥余热的不受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务关系。

Ⅳ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工可认定劳动关系吗

1)、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内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容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2)、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界定劳务关系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于劳动者个人原因(如缴费年限不足)或地方政策原因(如上海的非正规就业缴金延迟退休及柔性延迟退休政策等)导致达到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时双方仍可以延续社会保险关系,在此前提下,双方的用工关系类比劳动关系处理更具合理性。

Ⅳ 达法定退休年龄还能建立劳动关系吗

应该不能。
超过退休年龄后,应当办理正常的退休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终止劳动关系;如果返聘的,则双方只是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此时,用人单位不再需要为职工再缴纳或办理各类社会保险了。如果职工在工作中受伤的,也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Ⅵ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工是认定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袭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时年满6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原告虽在被告处工作,受其管理,并从被告处领取劳动报酬,但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应为劳务关系。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已按约定支付了原告劳动报酬,其劳务关系已结束。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加班工资及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Ⅶ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还能确认劳动关系吗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确定劳动关系要分两个方面看:
1、用人单位招用已专经达到法定退休年属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以按劳动关系处理;
2、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全国各省在实践中也是按照上述规定处理此类案件。

Ⅷ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争议纠纷该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在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一般情况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时,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在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时,应该是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Ⅸ 企业怎样处理已达到退休年龄员工的劳动关系

终止劳动合同,如继续用工,订立聘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终止劳动合同。因此终止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后,个别人本人愿意,用人单位也需要的,可以协商,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Ⅹ 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是劳动关系吗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确定劳动关系要分两个方面看:
1、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回法定退休年答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以按劳动关系处理;
2、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全国各省在实践中也是按照上述规定处理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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