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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死后发几个月工资重庆

发布时间:2021-03-09 13:53:49

⑴ 现重庆市退休职工死亡后能领多少个月的工资

不是,退休职工死亡后,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职工的个人账户中的金额
如果退休职工已经领取10年以上退休金,个人账户余额为0了的

⑵ 退休工人死亡后能领几个月的工资

如果是事业单位的话、退休公务员病逝后有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一般为20个月的本人的工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国家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3、退休公务员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在职国家公务员去世后一样对待。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丧葬费700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最后一月工资标准计算20个月,遗属无固定生活来源可以按月领取生活补助。如果是企业单位的话1、退休工人死亡后可以领取的待遇按各省的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执行的。2、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职业退休职工丧葬费领取流程(原单位已无)

⑶ 退休死后发几个月工资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有两项:
1、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是按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的标准来发放。若是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若是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丧葬补助费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
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个月;二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2个月。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仍按原支出渠道列支。另外,供养直系亲属也是有一定的范围和条件的。

⑷ 重庆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

您好,这是从重庆市政府网上下载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劳社办发[2001]8号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市级有关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200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死亡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按《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2000年7月1日以前死亡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仍按原规定处理。2000年7月1日以前已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可继续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并以2000年7月1日起,改按《暂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职工本人工资,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口径,按职工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三、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在按规定应实行火葬的地区不实行火葬的,不享受丧葬费。

企业所在地尚未具备火葬条件,或者当地是按少数民族习俗安葬的,丧葬费可暂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死者原配偶再婚后,从再婚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仍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条件的,可继续享受。

五、死者生活供养的直系亲属凡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其生活困难补助金应从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发给。在企业按照我市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后,死者家属不接受企业处理决定的,企业则从其接受处理决定之月起发给有关待遇,过去的不予补发。

六、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只有父母或配偶符合供养条件,其兄妹或子女的固定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应与企业合理负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对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企业可根据死者兄妹或子女的人数和收入状况,按照《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给死者供养直系亲属50%至75%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七、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的供养直系亲属,应以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其直系亲属是否具备供养条件来确定。在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当时,其直系亲属不具备供养条件的,以后达到供养条件时,不能再列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八、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以死者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但死者供养直系亲属户口在市外的,应以死者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九、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发260元;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发221元。

十、《暂行规定》中的“退职人员”,是指按照国家和我市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十一、享受了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死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不享受丧葬补助费。

十二、职工调动工作,在调动途中非因工死亡,其死亡待遇应由调入企业发给。

十三、职工或退休人员因民航,铁路、公路和水上交通事故等非因工死亡的,有关单位给予的赔偿费(补偿费)数额高于其直系亲属和供养直系亲属按《暂行规定》应享受的死亡待遇标准时,企业不再发给死亡待遇;低于《暂行规定》标准的,企业应补足。其中,对符合《暂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按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企业应根据有关单位给予的赔偿费(补偿费)减去按《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的余额,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推算出给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时间,并从推算出的发放时间起,发给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企业用自有资金为职工投保人身意外保险,职工死亡后,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费用由企业掌握,企业再按《暂行规定》的标准发给死亡待遇。

十四、 职工及退休人员自杀死亡,除经司法机关认(裁)定为畏罪自杀不发给死亡待遇外,确属其他原因自杀死亡的,可比照《暂行规定》发给死亡待遇。

十五、 经司法机关认(裁)定为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而死亡的职工及退休人员,不予发给死亡待遇。

十六、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职工死亡时,按《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只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十七、 有计划外超生(含非婚生子女,下同)子女的职工死亡时,在此之前已按《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接受了各种处罚,缴清了计划外生育费的,可将计划外超生子女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有关死亡待遇;职工死亡之后,再按《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接受各种处罚,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的,其计划外超生子女不能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有关死亡待遇,其中,非婚生子女如其父母按照《婚姻法》等规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可从其父母取得合法手续的第10个月起,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待遇。

十八、 职工及配偶均系独生子女,且配偶无经济收入,其岳父母或公婆符合规定的供养条件的,可将双方的父母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死亡待遇。职工及其配偶仅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职工本人的父母已列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其岳父母或公婆则不应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反之,已将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列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其本人的父母则不应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十九、 死亡职工原配偶是有劳动能力的农民,一般至少应供养一个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独生子女除外)。农村专业户或能基本计算收入总额的,以及低于当地一般农民生活水平的贫困户,则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其供养人数及负担的生活费。

二十、 丧葬费发给主要负责办理后事的死者直系亲属(或亲属),若死者后事完全由本单位办理的,可不再发给丧葬费。但属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将丧葬费支付给单位;一次性救济金的发放对象及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二十一、 供养直系亲属按月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随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二十二、 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试用期内死亡的,应按《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只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二十三、 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协议有效期间死亡,如已按协议内容缴清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只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如未按协议内容缴清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则不能享受死亡待遇。

二十四、 职工在从事第二职业期间和退休人员在外单位聘用期间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原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不再发给非因工死亡待遇。

二十五、 职工在借调工作期间非因工死亡,应按借调协议办理,如借调协议对此未约定的,应由原企业发给死亡待遇。

二十六、 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企业应按《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的规定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是否发给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企业自主确定。但对2000年6月30日前已领取,并且2000年7月1日后仍符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条件的死者供养直系亲属,应继续发至失去供养条件止。

发布日期:20010110 执行日期:20000701

⑸ 重庆市退休职工死亡补偿发放标准

重庆市退休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者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

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

2008年10月1日及其以后死亡的企业职工,其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5)退休职工死后发几个月工资重庆扩展阅读:

1: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本通知施行后死亡的,比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本通知施行前死亡的,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比照同时期企业职工死亡相关待遇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2: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参保,养老待遇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员,

本通知施行后死亡的,比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本通知施行前死亡的,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比照同时期企业职工死亡相关待遇标准执行。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待遇。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官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

⑹ 退休职工去世后可补发多少个月的工资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去世一般补发20个月基本工资; 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安葬费和抚恤金的标准各省市有差异。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6)退休职工死后发几个月工资重庆扩展阅读

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少数高级专家,征得本人同意,经任免机关批准,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70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作工作。

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一次性领几个月工资

一、企事业退休人员去世后可以领多几个月工资?

如果是事业单位的话

1、退休公务员病逝后有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一般为20个月的本人的工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国家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退休公务员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在职国家公务员去世后一样对待。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丧葬费700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最后一月工资标准计算20个月,遗属无固定生活来源可以按月领取生活补助。

如果是企业单位的话

1、退休工人死亡后可以领取的待遇按各省的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执行的。

2、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职业退休职工丧葬费领取流程(原单位已无)

二、退休人员死亡补助的发放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 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信息来源网易找法网-企事业退休人员去世后可领几个月工资

⑻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还能领几个月的工资

以广东省职工为例,职工死亡后领取三个月工资。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三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

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六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六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三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一个半月工资。

(8)退休职工死后发几个月工资重庆扩展阅读:

休人员去世后,家属能够领取的补贴是不一样的,不能单一的说补几个月工资这么简单。首先要搞清楚能领取补助的项目,有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生活特困补助以及个人账户养老金退还。

活特困补助因为不是每一个人都能领取的,因此常常被忽略,各个地区的特困补助标准也不同,比如山东省最高特困补助为460元/月。特困补助仅限由死者抚养的无经济来源和劳动能力的亲属申请领取,比如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以及没有养老金的父母等。

另外,退休人员去世后,家属可能还会领取一笔钱,逝者的养老账户余额。当然这要看逝者的年龄,如果在逝者去世时个人养老账户中的钱已经作为养老金领取完了,那家属就没有余额可领取;如果没有领取完,那么这个余额就可以由继承人申请领取。

参考资料来源:中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

⑼ 现在重庆是退休职工死亡后到底是拿多少个月的工资

不是,退休职工死亡后,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职工的个人账户中的金额 如果退休职工已经领取10年以上退休金,个人账户余额为0了的

⑽ 退休职工死亡后工资还能领几个月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以及《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一、如果逝者是企业(含央企、国企)在职和退休职工的话,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3、离休、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4、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二、如果逝者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在职和离退休),则享受以下待遇:
1、退休公务员病逝后有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一般为20个月的本人的工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国家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4、退休公务员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在职国家公务员去世后一样对待。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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