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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状告社保部30问

发布时间:2021-03-05 05:33:33

退休人员去打工单位不交社保可以去告吗

我们的缴费如果说通过企业单位,来承担部分的缴费比例,那么对于我们员回工个人来答说基本上交费压力是很小的,甚至来讲我们个人所承担的这部分交费直接从工资当中扣除,所以说企业个人完全感受不到,社保的交费压力,但是作为灵活就业的个人,就可以明显地感受到社会的缴费压力,因为他每年都需要实际的支出接近1万元,甚至是1万多元的一个缴费水平,因为即便是缴纳最低缴费标准水平,我们的养老保险至少每年的水平大概是在8000元左右,那么医疗保险至少大概是在3000元左右,所以说是在1万元左右。
但是我们按照,灵活就业的形式来交纳自己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可以正常的累积自己的缴费年限的,也就是说,今后我们找到新的工作单位以后,那么可以将自己的个人社保,由灵活就业的形式转移到工作单位继续参保,这样一来的话,对于自己的累计缴费年限,都会起到一个决定性的帮助作用,那么将来的累计缴费年限相对应的就会比较长一些,那么我们所获得养老金的待遇很明显也是有增加的,所以说个人按照灵活就业的形式来参保,养老保险对于我们自己来说是有很大的好处的。

㈡ 公司社保账户被冻结,已经吃上养老保险的退休员工也被中断,这个是否合理

一、社会保险本身不能冻结账户。因此,应该是法院行为。
二、社保不能无故停发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㈢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到底用不用缴纳社保统筹部分,,急急急

如果是有单位的,则由单位负责参保并代扣代缴个人部分,单位缴纳单位部分;如果无单位,则由自己缴纳。一般来说,个人8%,单位20%。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如果个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社平工资,则以社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建议尽快去询问社保部门。

㈣ 法律高手请进,企业退休职工与单位保险纠纷

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非常普遍的行为,特别是未足额缴费现象非常突出。劳动者如果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裁判机关做何处理?我收集了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相关意见,供参考!
一、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网(www.court.gov.cn) 的答复: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二、最高法院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在其官网(www.court.gov.cn) 的答复:“关于网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问题,实际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问题主要关系到如何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职责权限与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权能的合理分工。我们认为,在确定这两者界限范围时,应当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作为依据。根据这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这一规定是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如果人为地由司法权强行介入和干预,不仅不利于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险功能的正常运行,而且不利于合理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责,导致二者权限交叉重叠混乱,最终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因此,只有那些未被《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因而发生争议的,才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三、最高法院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在其官网(www.court.gov.cn) 的答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复。

附判例,请链接:http://article.haoxiana.com/155296.html

㈤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参保人员如何维权

确实,按照现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旦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再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的范畴
在劳动部门判定的多个案例里,有好几个案例都是因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为超期维权得不到支持的
案例1:河北省A某系某国有企业改制买断的下岗职工,男性。在57岁时被当地交管部门聘用为协管员,在职一直到退休年龄。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A某发现交管局并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于是投诉交管部门。但在投诉过程中,A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结果最终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交管局违反劳动合同法,但因为A某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以无法支持A某要求补缴3年社保的请求,最终通过协商的方式由交管局一次性补偿A某数千元。
案例2:江苏省B某系某地方征地农民,从未参加过社保,后征地后被某街道兜底就业成了保洁员,工作了7年多,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到2010年,B某满50周岁,当街道下属劳务公司想继续为其缴纳社保,却被社保机构告知其年龄超过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已经不能继续为其参保。最后B不得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虽然继续在该单位做事,但只能以个人灵活就业者身份自行缴纳社保。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管辖范围并非没有年龄限制,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里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劳动年龄段,在我国,劳动年龄段指的是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0或者16-55周岁范围,超出范围内的就很难主张权益。
就目前来看,维权的办法也不是没有
即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条款,总则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了社会保险为仲裁的条款之一,而仲裁时效为一年,以劳动者知晓权益被侵害开始计算。所以目前此人如果要维权,就必须尽快进入劳动仲裁流程。劳动仲裁是不以年龄为限制的,即使劳动关系已经因为时间关系不存在,但只要仍处于仲裁有效期内,对于之前发生的劳动纠纷都可以提出仲裁。
所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社保问题是目前比较可行的做法。但如果一旦超过期限,再想维权就会很困难。
目前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社会保险法要到2011年7月1日以后才能执行,其中有部分条款,以及配套的惩罚措施目前尚不完善,所以对于社保这一块还是有些麻烦。由于社会保险法不具备追溯力,所以之前发生的问题不适用于该法。

㈥ 我是2019年前企业退休人员,每年增加工资都有,今年为什么不到帐,请到那个部门

既然你是退休的职工,企业没有关门的话,当然会问回自己企业了,他们就是不太清楚,也会告诉你,应该找哪个部门?

㈦ 退休职工状告社保局,应该走什么法律程序!

1、建议你去查一下退休工资调整的文件,国家社会保障网站应该能够查询;
2、建议不要起诉社保局,一般来说这是行政诉讼,起诉后胜诉的几率较小,只有你找到明确的法规才有机会。
3、现在诉讼主要是对个人的心理影响较大,建议还是谨慎为之。

㈧ 退职人员的待遇由企业支付,退休人员的待遇由社保部门支付

如果职工正式办理退职手续,也是社保部门批准的,也同样社保部门发给退职生活费,并且参加历年的调整,

㈨ 公司工作八年没交社保,现己到退休年龄,社保部门不能补办,到法院起诉公司赔偿养老金损失必须经仲裁吗

首先,这个问题最好的公司商量如果公司不进行赔偿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解决不了才可以上法院这样的话是比较按规矩办事。

㈩ 深圳市退休人员状告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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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吧?!
社保中心拖欠工资实在没有任何理由!
建议直接咨询深圳社保中心。
也可以向深圳市政府、信访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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