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档案造假骗领养老退休金构成犯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 社保局发现冒领养老金问题怎么追责
直接拨打社保局电话12333咨询就可以了
③ 在一般情况中社保问题职务犯罪怎么处理
当前退休养老保障领域职务犯罪的基本特点
1.主要犯罪手段表现为内容上弄虚作假,形式上违法审批。为了达到骗取社保资金的目的,在相关案件中,涉案人员都会精心准备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如虚假身份证明、虚假劳动关系材料、假病历复印件等,以此作为实现获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等非法目的的基本手段。从职务犯罪的查处角度,我们发现,因为社保审批环节权力较大,审核程序存在一些漏洞,故而大多数时候,骗保情形的出现是由于社保审批机关负责人或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请托之后,违法违规审批,这属于典型的职务犯罪。在近期我市某区检察院查办的一起重大骗保案件中,据犯罪嫌疑人交代,其利用职务之便,为80多名不符合病退申报条件人员办理了病退申报手续,提前领取社保退休金,本人从中收取了10万余元的贿赂。
2.内外勾结,共同作案情况比较突出。根据规定,退休养老保险存在有具体的申请人,也就是实际上的受益群众。对大多数想违法提前支取养老金的普通群众而言,想通过本身单方面造假,隐瞒各种真相,达到蒙蔽社保审批机关的目的,难度较大。所以在很多案件中,体现为申报人和社保管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违法申报,违法审批,联合作案。这一违法过程中经常还会出现牵线搭桥的中间人“兔子”。此外,还有一些企业中负责职工养老保险管理的工作人员,往往会和社保机关审批人员进行勾结。如我院办理的毛虹、赵可贪污一案中,我们查明,被告人毛虹作为社会保险管理处养老保险科的业务员,和辖区内企业中负责社保工作的被告人赵可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相互结构,违规办理四人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手续,共计骗取养老金人民币6万余元。
3.涉案人员多,身份复杂,查处难度大。在以往,社保领域的犯罪形式主要是社保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单独犯案,或是社保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人员配合作案。而现在退休养老保险领域则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由于退休养老社会保险涉嫌的犯罪均为法定犯,看似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有不少具有中间人身份的违法犯罪分子积极参与到犯罪中,受利益驱动的普通群众也愿意配合实施犯罪。例如,在因病退休的养老社保办理过程中,就有很多中间人或协助伪造假病历,或与社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联系,或与鉴定体检医生打招呼。这些人自认为是在给别人行方便,其行为只是打了法律的擦边球,因此认罪态度差,而且由于身份情况复杂,查处和预防难度都较大。
4.致使国有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从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在利益驱使下,特殊工种退休办理中存在单位和职工联合造假的现象。有些企业为了减轻负担,单位与职工合谋更改职工档案,编造证明材料,想方设法办理提前退休。由于有的单位职工违法办理了提前退休,引起了其他职工攀比,甚至明知犯法行为,仍公然上访,要求参照办理提前退休,在社会上引起极坏的影响。同时,提前退休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了支出压力。由于职工提前退休既要少缴5年养老保险费,又要提前支付5年的养老金,直接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减少,加剧了基金的支付压力。另外,由于病退中通过中间人办理提前退休形式的申报人员人数较多,年代较为久远,而且往往随着时间发展,个人情况也发生了变化(由不符合条件变成符合条件),对这些人如果简单退保,容易引发强烈抵触,也不完全符合实体公正。如果要追究责任,则容易引起反弹,导致群体上访等不良社会后果。
④ 骗取国家退休金,是触犯什么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抄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骗取社保金按诈骗罪追究刑责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主要是个人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⑤ 社保部反腐怎么联系有人伪造假档案骗取退休金怎么联系
学生记录并不会影响你的保险及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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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骗取社保金,属于诈骗罪吗
但是来社保购买年限还差114个月源的李某急于享受养老金保险待遇,不愿意再多等5年,于是伙同他人伪造了他在某单位工作的证明材料,向其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申办了社保一次性缴费共114个月。
2014年2月,李某成功申办了是退休手续,并于第二个月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
同年8月,该社保部门在对前一阶段办理社保的退休人员进行社保稽核中发现,李某的材料涉嫌造假违规补缴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区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经过审理认定李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诈骗社保基金数额加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须退回4万多元已经领取的养老金,其补缴的114个月缴费年限也要予以删除并按相关刑法规定判处刑罚。
这是属于骗保案件,李某虽然成功走了“捷径”,但是也要吞下自己酿成的苦果。
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参保人骗保不仅要追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甚至还可能处骗取金额2到5倍的罚款;帮助骗保人骗保的同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⑦ 骗取社保养老金在7万多司法量刑情况
骗取社保养老金在7万多金额司法量刑3一10年。
⑧ 骗取社保金,属于诈骗罪吗
骗取社保资金的,属于诈骗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版民共和国刑法》权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⑨ 骗取养老金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骗取养老保险金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伪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编造档案年龄、特殊工种年限办理提前退休,伪造、编造人事档案,以增加视同缴费年限,伪造、编造用工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补缴养老保险费,伪造、编造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文件等。
对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针对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月份通过的刑法解释明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使骗取的社会保险金统一适用诈骗公私财物罪,有力地维护了社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9)巡察发现骗取退休社保金问题扩展阅读:
社保中的违法行为还有以下条款
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