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人员的工资一般是多少
退休人员的工资,1000到2000左右,有的比这个数目少,有的比这个数目多。
Ⅱ 退休人员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按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不包括于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的。
Ⅲ 事业退休工资6000元基本工资是多少
社保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多少钱视缴费基数而定。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以上两项之和为每月领取额。注意: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下面举个例子来说明如何计算养老金。
李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他每月的月收入基本上都是5000元左右。假设李先生每年按照交费标准来交纳社会养老保险,交费年限为30年,那么在李先生60岁时,就可以开始按月来领取养老金了。但是李先生每月能够领到的养老金是多少呢?
按照李先生的个人工资来看,李先生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储存额=5000*0.08*12*30=144000元,计发月数为139的话,那么个人账户养老金=144000/139=1036元。
假设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也为5000元,以往个人交费工资基数与当地工资平均的比例是1,那么李先生的基础养老金={(5000+5000*1)/2}*30%=1500元,由此得出,黄先生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15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1036元=25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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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
按照相关规定,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Ⅳ 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怎样计算
1、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的计算如下:
①退休费=基础退休费+个人账户退休费;
②个人账户退休费=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③基础退休费=(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2、据了解,参加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月计发基本退休费。
(4)退休干部基本工资多少扩展阅读
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的相关情况
根据人社部的有关政策,事业单位基本离退休费为工作人员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基本工资打折后部分)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1、离休干部的基本工资为1993年工改后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活工资两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工资打折部分根据退休时间不同而区分:1985年工改前退休的为标准工资,1985年工改后退休的为职务工资,1993年工改后退休的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加活工资,2006年工改后退休的为薪级工资加岗位工资。
2、在1993年工改时,对未参加1993年工改的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人员增加了“人均增资额”;还有1993年起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每两年正常晋升工资和调整工资标准时,国家同时也给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离退休费。
以上均纳入基本离退休费的计算范围,但津补贴不计算为基本离退休费。
Ⅳ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退休后的工资是多少
如果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是在编的,退休后,一般与所在单位(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相当;如果是非在编的,按照社保待遇执行。
Ⅵ 国家离退休干部待遇有多少
离休干部待遇规定全文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照顾,中组部以及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今年联合印发了三个文件,其主要精神如下:
一、《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
1、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后至离休前为正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2、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二、《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决定,适当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在京事业单位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1、调整护理费的范围是,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2、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3、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纳入预算。中央、国家机关在京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决定,适当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
1、调整护理费的范围,仍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2、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3、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国有企业单位,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4、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离休干部丧葬费:
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国企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Ⅶ 离休干部现在工资8400元基本工资是多少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照顾,中组部以及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今年联合印发了三个文件,其主要精神如下:
一、《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
1、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后至离休前为正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2、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二、《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决定,适当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在京事业单位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1、调整护理费的范围是,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2、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3、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纳入预算。中央、国家机关在京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决定,适当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
1、调整护理费的范围,仍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2、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3、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国有企业单位,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4、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离休干部丧葬费:
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国企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Ⅷ 关于离休干部工资标准
有些问题复本身提的就制有些问题,一看就是些不熟悉干部政策的人提的。关于离休老干部的待遇问题从上世纪70年代到现在近五十年过去了,针对这个待遇的问题国家已经出了几十部文件,三言两语是说不清楚的。网上的回答都是到本地老干局去咨询,可这些问题就是出在老干局,你们说能得到解决吗?再说了现在老干局工作人员都是一些小年轻,对他们上辈子的事情就像那神秘的宇宙太空,还是不要去指望什么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解放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干部待遇可以比照副处级(也就是副县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同样是一个级别还分了档次。现在第一步是你要让发工资的单位把工资表的明细分出来,特别是基本离休费其中含有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工资,和各种津贴列一个明细出来,列出来以后再按相关文件规定去对就容易找出问题了。有些单位就列不出这个明细表,只是一个整体的打包,这就百分之百的有了问题。再说了,现在是走资派的天下,也怕这些老家伙们再来一次革命·······啊啊,我的话说多了。
Ⅸ 正厅级退休工资多少
您好来!正厅级干部退源休工资在7000元至9000元之间。以下人员都是正厅级干部,退休工资并不完全一样。
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外交部礼宾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安徽省教育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党委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委副书记,深圳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泰州市市委书记,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各省科学院研究院院长(如安徽省科学院院长)
各省委省政府接待办公室主任(如江西省委省政府接待办公室主任)
各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如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各本科高校校党委书记、校长(如忻州师范学院校长)
全国大型国企央企董事长党委书记(如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董事长)
人民日报社副秘书长